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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通用合同条款3设备购买通用合同条款目 录第一章、 定义第二章、 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第三章、 合同价格第四章、 支付第五章、 交货和运输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第八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第十章、 保证第十一章、 索赔第十二章、 保险第十三章、 税费第十四章、 分包与采购第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终止、解除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第十七章、 履约担保第十八章、 争议解决第十九章、 通知二、通用合同条款4第一章 定义1.1 “买方”是指某某公司或独立法人1.2 “卖方”是代表本合同供方在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一方,其单
2、位名称见上。1.3 “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 “通用合同条款”是指未被合同其他部分替代的合同条款,适合本合同的通常约定。1.5 “专用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专属的合同条款,是本合同的特别约定。1.6 “业主”是指本合同设备的最终用户。1.7 “外合同”是指买方与业主(或买方的上一级承包商)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工作范围的一个或多个合同的总称。1.8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正确、完全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附件二。1.9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提供的机器、装置、仪器仪表
3、、备品备件、工具、材料、和所有各种物品及其由该些设备组成的整体、系统。合同文本中为叙述方便,有时也称“货物” 。1.10“技术资料(技术文件) ”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文字说明、报告、手册、标准、软件) ,和合同约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操作和维护检修的文件。1.11“技术服务”是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运行操作、维修、质量保证(保修)期间的以及其他工作方面给予买方和(或)业主方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设计联络等全过程
4、服务(含现场服务) ,还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1.12“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指派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督不解除或减轻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责任。1.13“现场”是指合同设备的安装施工场地。1.14“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交货地点的时间。1.15“收货证明”是指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用以证明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已经交付给买方的书面证明。1.16“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的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能影响合同设备(工厂)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最迟不迟
5、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前交付。1.17“安装”是指合同设备、系统和材料在现场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设备、系统和材料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1.18“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全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9“可靠性运行”是指合同设备(设备系统或由设备组成的全套工厂)调试完成后,经过合同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间各种工况的运行考核,验证合同设备能够长期可靠运行。1.20 “性能试验”是指根据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进行的,用以检验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技术性能保证指标的试验。1.21“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 ”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经达到技术规范二、通用合
6、同条款5书的保证值后,买方和/或业主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1.22“质量保证期”是指自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1.23“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证书) ”是指买方和/或业主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1.24“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其它疏忽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缎铸件、元器件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5“潜在缺陷”是指合同质量保证期满前已经存在,且通过合理的检测无法发现的,应
7、设计错误或材料、工艺使用不当等造成的设备缺陷。1.2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满足合同设备安装、启动、调试、试运行及半年试生产以及性能保证试验等阶段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商业运行后的备品备件系指机组在三年正常运行和第一次大修所需要的备品备件。1.2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8“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他其他的法人及其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0“机组”是指燃气轮机、余热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
8、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第二章 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2.1 本合同标的为附件一所约定范围内的成套设备,包括合同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合同其他部分约定的全部工作等。2.2 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照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三技术协议 (技术条款)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2.3 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或性能按合同附件三和/ 或附件六。2.4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见附件三和 /或附件四。2.5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见附件三和 /或附件八。2.6 买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7 对合同供
9、货清单中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内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设备的性能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自付费用及时补齐。第三章 合同价格3.1 合同价格:即卖方为履行和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的合同总价。 合同价格的组成(或分项价格)见附件二,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C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 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按照Incoterm2000 来解释.。3.2 设备价格、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包括与其相关的卖方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二、通用合同条款6境内制造的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 /机场(车上/船上/
10、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包装费,进口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得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3.3 装配费:指由买方或第三方提供零部件、元器件,由卖方按照本合同技术要求将该些零部件、元器件与卖方设备接合、组装、装配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设备整体交付买方的费用,包括零部件、元器件交付卖方后的仓储、保管、运输费用等。3.4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卖方来买方现场和/ 或买方指定的装配地点的各种费用,包括卖方服务人员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服务地点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在服务地点提供生活
11、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人身保险、翻译等费用由买方自理。对于买方人员在国外的设计联络会、设备验收(如果有),卖方应负责买方人员自中国到目的国和从目的国回中国期间所发生的办公、翻译、住宿、生活、当地交通、人身保险、机票等各种费用。3.5 运杂费: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国内制造部分包括从制造厂的始发站/ 码头/机场(车上/船上/ 机上)至交货地点(车上/ 船上/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国外制造部分包括从目的港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 船上/机上)至交货地点(车上/船上/机上)所发生
12、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第四章 支 付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的支付采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4.2 付款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第五章 交货和运输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具体交货时间要求见附件四和/或附件三、七等,交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以满足现场工程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5.2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交货地点交货 i记录为准,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
13、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该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5.3 交货地点:专用合同条款指定地点车板交货,5.4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三、四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清单。分别在每批货物启运30天前及每批货物备妥、运输工具出发前48小时,以传真将以下内容通知买方书面确认、同意后实施:1) 合同号;2) 货物预计抵达日期:3) 货物名称及编号;二、通用合同条款74) 货物总毛重;5) 货物总体积;6) 总包装件数;7) 重量超过20 吨或尺寸超过9m3m3m 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5.
14、5 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的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办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5.7 在质量保证期内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合同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2个月运到买方指定的地点。5.7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5.8 邮寄的技术资料以邮政
15、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当面交付的技术资料以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但如果此后发现卖方所交资料有缺少、丢失或损坏或与合同有其他不符之处等情况,则交付日期以卖方按合同要求重新提交、补齐的时间为准,此日期为延期交付资料计算延期违约金的依据。5.9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地点检查包装质量和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0日通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的,卖方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减轻卖方应付责任。5.10 应买方计算机管理需要,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单明细的电子邮件,明细应附有对应的部件号、图号和设备编码
16、,格式由买方提供。5.11若运输过程中发生本合同设备损坏,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赔偿。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中国包装储运及其指示标志的有关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运输或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储运、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的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工作场所。例如:管材的端口应有封盖。6.2 卖方对于包装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均应加系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零件号。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的至少两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英文对照字样印刷相应标记,标记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6.4 凡重量两吨及以上的货物,应在包装箱侧面以运输常见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应按照设备特性和不同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