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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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概论,精品课程,徐州工程学院,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与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保险关系包括:国家

2、、地方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组织及外国保险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 。 我国的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我国采用的保险立法方式是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

3、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射幸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 4要式性。 5有偿性。 6诚信性。 7保障性。,(三)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6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

4、是否接受投保。如果投保单填写不实或者有隐瞒和欺诈行为,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形式,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暂保单: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手续前给投保人开出一张保险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得到总公司批准前先出立一张保险证明。 (3)保险合同双方在没有完全谈妥条件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一张保险证明。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合同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一)保险合同的形式,3

5、、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形式,4、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如在企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发给驾驶员、个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证。,(一)保险合同的形式,5、批单 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

6、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一般的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

7、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案例: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请问: 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8、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案例: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请问: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分析: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

9、有保险利益。 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受益人 一般见于人寿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更换受益人。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案例1: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

10、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

11、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案例2: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

12、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案例: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析: 保

13、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他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4、的委托,代办投保、续保、交付保险费、索赔,以及保险档案管理等手续。因此,保险经纪人一般没有约束保险人的权力。,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

15、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二)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的变更,2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财产保险单不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让。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得到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二)保险合

16、同的变更,人寿保险单的转让毋须得到保险方的同意,但转让前要书面通知保险人,这种转让并非因被保险人变更引起,而是由受让人承担缴付保险费义务或享受领取保险金给付的权利。,(二)保险合同的变更,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变,而其他保险事项发生变更。如果要求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应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加贴批单,并按规定加收或减退保险费。,(二)保险合同的变更,4变更程序 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三)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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