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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的名称(品名)、品质(质量)、数量和包装,教学目的,了解与掌握商品的命名、品质、数量及包装的含义、合同条款的表示方法。,教学重点,品质的含义,表示品质的方法,教学难点,品质的含义及表示方法,商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包装的种类,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一 商品的名称(品名)二 商品的品质(质量)三 商品的数量四 商品的包装,一 商品的名称(品名),(1)商品的名称(品名):他是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175)(2)商品的名称(175)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性能特征。(1)加工成都越低的商品,其名称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2)加工程度越高,其名
2、称越多地体现该商品的性能特征。,(3)命名的方法,1以其主要用于命名复印机,显微镜,洗衣机,2 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命名棉布,不锈钢锅,皮手套,毛衣,羊绒衫,貂皮大衣3 以其主要成分命名鱼肝油,珍珠霜,西瓜霜,琵琶膏,云南白药,青岛啤酒,北京醇,汾酒4 以其外观造型命名灯心糕,螺纹钢5 以其褒义词命名健力宝饮料,步步高复读机,6 以人物、地名命名孔府宴酒,龙井茶,景德镇瓷器,李宁,皮尔.卡丹,圣罗兰7 已制作工艺命名二锅头烧酒,工夫茶,顾名思义,“二锅头”就是原材料在经过第二锅烧制时的“锅头”酒,这酒最为纯正、无异味、浓度虽高却不烈,真的醇厚绵香。如果只取60度的酒,并把它装坛密封于地下,经过
3、长时间醇化,那样的酒就更好喝了,就是有名的“窖酒”了。,一商品的名称(品名),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此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得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商品名称内容必须具体、明确,避免空泛、笼统不具体。 针对商品的实际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凡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方便货物的进出口,节省运费,降低关税。,二 商品的品质(质量),(1)商品的质量指商品的内在品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品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结构,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颜色、光泽、透明度、款式、花色、造型等。(2)表示品质的方法,品质的重要性
4、,我们要改变我们的竞争能力,所依恃的是将自己的品质提升至一个全新的境界。我们要使自己的品质使消费者觉得极为特殊而有价值,并且对他们来说是相当重要的成功因素。如此一来,我们自然就会成为他们最优价值的唯一选择。 杰克韦尔奇,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实物表示 以说明表示1 看货买卖 凭规格买卖(使用最广)2 凭样品成交 凭等级买卖 (1)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标准买卖 (2) 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3) 凭对等样品买卖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凭产地名称买卖,(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用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文字说明表示,规格,等级,标准,商标和牌号,说明书
5、和图样,产地,1、看货买卖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 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且买方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多用于首饰、珠宝、字画等商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卖方样品,2、凭样品买卖,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卖方 服装样品 买方,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卖方 服装样品 买方,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回样卖方 买方,服装样品,加工复制服装样品,2 凭样品成交,卖方提供样品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样品要有代表性,不要偏高,也不要偏低 (2)原样货标准样品送交买方是,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或留样,以备
6、日后交货货处理争议时核对 (3)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要注意编号和注明日期,以便日后查找 (4)要留有一定余地,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的条款,以利于卖方日后交货。,如电池,从1号到5号,长短粗细及电容量都不相等。某种特定的规格适应特定的用途,一般不能混用。,1、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贸中使用最为广泛。,例:德芙巧克力 DOVE CHOCOLATE,如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兔肉分为:特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500克;大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000克;中级:每只净重不低于
7、600克;小级: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 。,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的差异,分品质优劣不相同的若干等级。,2、凭等级买卖(Sales by Grade),所谓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即指中等货。所谓G.M.Q,是指上好的、可销售的品质即可。含义不清,很少采用。例如:“中国桐油,大路货,游离脂肪酸最高4%”。,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ISO国际标准等,农副产品采用: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
8、ty, G.M.Q),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在国贸中,有些电器、仪表、机器等采用。,布匹,样品,大豆,医药,标准,规格,茶叶,日用化妆品,电器,家具,榨菜,等级,说明书,品牌,货号,产地,品质(质量)条款的主要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品质(质量)条款的主要内容,内容:有繁有简,一般视不同的商品和表示品质的方法而定。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
9、1) 凡是能用科学方法说明质量的商品,适用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 (2)有特色的名优商品,适用凭牌号、商标买卖; (3)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商品,适用凭产地名称买卖; (4)机械、电工、仪器仪表产品,适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适用凭样品买卖。 (6)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药列明杨敏的编号,寄送和确认日期 (7)避免使用“大约” “左右”等含糊不清的词语,案例1,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为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10、案例分析,买方有拒付的权利。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进口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会造成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破坏供应链条上商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案例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the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案例2分析,参考答案:1)10 000(1-
11、5%)=9500MT(2)关于选择溢短装的权利;溢短装部分商品的价格确定,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要注意品质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1)科学性:品质条款要完整、明确、具体。 2)灵活性:品质条款的规定应视具体情况留有余地,即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含义,规定方法),品质机动幅度,品质机动幅度:指允许买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 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品质机动幅度规定方法:(1) 规定范围,即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如“漂布,幅阔35/36即布的幅阔只要在35英寸到
12、36英寸的范围内,均作为合格。 (2)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规定极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缩写Max.);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缩写为Min.)。例如:大米碎粒35%(最高)(max.);水分15%(最高);杂质1%(最高)(3) 规定上下差异:规定上下差异也是使货物的品质规格具有必要的灵活性的有效方法,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品质公差,(1)品质公差是指为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或买卖双方认可的产品品质的差异。这种为国际上所公认的品质误差,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也可以认为符合合同。不论
13、品质机动幅度,还是品质公差,一般只对影响商品价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指标作具体规定。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上下,一般都不另行计算增减价格,即按照合同价格计收货款。但是有的货物,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按比例计算增减价格,并在合同中订立“增减价条款”。,案例3,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案例3分析,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
14、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案例3,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 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 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 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案例3分析,
15、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询售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其它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案例4分析,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案例4分析,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