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引发的矛盾与安全问题材料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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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技术引发的矛盾与安全问题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与相应的硬件不断升级,是新世纪第五次信息技术革命最显著的特点。信息技术从定义的提出到发展到今天的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始终有不变的特征,体现着现代文明的精神:一是其支柱技术因特网的迅速崛起,让文件的存储、传输、和应用都全球化,结构开放,资源共享,这自始至终体现了体现了科学的开发性、普遍性和共有性特点。二是信息技术的支柱因特网是把网络连接设计成分散式体系结构,每个节点都可以发布信息,它们可能使用不同的存储技术、不同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但只要实现了相同的接口,就可以相互联网,传输控制协议和网

2、际互联协议(TCP/IP)技术的成功运用,解决了不同硬件平台、不同联网设备、不同操作系统的互联问题。三是信息技术实现了人们在互联网生活中交流的平等、自由,在信息技术面前,不管你是什么长相、什么地位、什么财富的人,都被予以公平的对待,人们只在乎的是你所说内容的主题,而不是你这个人本身。一、维护网络安全与坚持网络的“自由开放”任何技术都有一定的双面性,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在具有自由开放的全民性,如今有几十亿人人们在互联网上相互传递信息、共享资源。军事、科研、教育、商业、金融等各行各业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递、存储,这就难以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系统的一些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

3、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诸如网络盗窃、网络恐怖分子、网络色情传播、网络恶意攻击等等。因此,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保护网络的安全问题是对我们提出的最严峻的挑战。网络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互联网中最常见的威胁计算机安全的一种方式,它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病毒的发明和发展对互联网和计算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它不光可以破坏计算机内的存储数据,甚至可以直接损坏物理存储盘,破坏正常的计算机程序,导致计算机无法使用,破坏网络连接设备,致使网络瘫痪。1983年,美国学

4、者科恩在一次国际计算机安全学术会议上,证实了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病毒;1987年,计算机病毒开始在全世界传播开来。1988 年 ,美国六千多台计算机被病毒感染,造成 INTERNET不能正常运行,包括 5 个计算机中心和 12 个地区结点,连接着政府、大学、研究所和拥有政府合同的 250,000 台计算机,直接经济损失达 9600 万美元。1999年,CIH病毒被台湾大学的大学生制作,迅速感染了全球未设防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全世界范围内至少有6000万台计算机同时被感染,有25万台计算机主板遭到破坏。2010年的爱虫病毒通过Outlook电子邮件系统传播,在全球的损失估计超过100亿美元。2、黑

5、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人,他们有一定的计算机技术,能熟练使用工具软件或自己独立编写程序。尽管有些黑客只是因为好奇或表现自已的能力而非法地访问他人的系统,但更多的是一些别有用心之徙侵入他人系统后,破坏用户文件或修改数据、盗窃内部有价值信息,对网络安全、社会生活治安、网络公共秩序、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危害。1983年,世界著名黑客凯文米特尼克使用一台大学里的电脑绕过安全防护后进入今日互联网的前身ARPA网,并通过该网入侵了美国五角大楼的计算机网络,1988年他从公司网络上盗取了价值100万美元的软件,并造成了400万美元损失。1995年,俄罗斯的黑客弗拉季米尔列宁通过入侵银行电脑系统盗走

6、一千万。2000年,年仅15岁,绰号黑手党男孩的黑客在2000年2月6日到2月14日情人节期间成功侵入包括雅虎、eBay和Amazon在内的大型网站服务器,他成功阻止服务器向用户提供服务。3、网络陷阱网络陷阱是指不法犯罪分子,乘人不备之机利用因特网设置骗局,比如约在聊天室结识的“朋友”见面,然后见机行骗;利用填写个人资料机会,骗取他人的个人资料,以作非法之用常见的网络陷阱有:以各种理由要求买家先汇款再发货,汇款后根本找不到卖主;故意拖延发货导致自动打款;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买到的商品与图片不符;以假乱真,正品打折便宜卖;利用购物网站的信用系统进行信用作假。要解决信息技术下网络安全问题需要从技术

7、、法律、道德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技术手段方面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研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各国十分重视开发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性的技术,具体包括使用技术防止非法存取、追踪黑客来路系统、计算机病毒的检测和消除技术以及数据密码技术等。但是网络犯罪问题并不纯粹是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还必须从法律、道德等方面进行治理。网络立法是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法律作为道德规范的基准,使得大部分人可以在此道德规范内进行活动,各国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同时,在法律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立法,并逐步的完善。1978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第一个通过了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这项法律对于计算机侵入、破坏或修改数据等犯罪

8、及其惩处做了规定。随后美国47个州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81年成立了全美计算机安全中心,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法。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这法案把黑客的非法活动分为四类。1990年英国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用更通用的术语定义了三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在中国,自1981年起亦开始注意计算机安全问题,1984年初公安部成立了计算机管理监察局。1987年10月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1994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随后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对涉及到黑客

9、行为的案件,从法律方面做了澄清,尤其是在那些过去曾作为新黑客滋生地的大学。它把这样的行为从简单处罚的道德范畴提高到打击犯罪行为的范畴。”这些法律的制定,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执法的依据,以便使网络犯罪分子得到查处、逮捕和治罪。法律虽然为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正如前面所讲的,由于网络犯罪具有高技术高智能、跨地域跨国界以及特别隐蔽等特征,使得用常规的办法和法律手段往往难于制止这种犯罪活动。据统计,英国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之后至1996年8月总共6年时间,只有40起法律起诉案。由于制止网络犯罪活动的难度如此之大,以致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制止犯罪惟一真正有帮助的力量是个

10、人的良心和个人的价值准则。因此,在法制之外,强化道德观念的作用,提高人的道德自律和自我约束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这一方面,中华传统文化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二、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是信息技术高速公路和目标,“全民原则”是信息网络建设的首要的基本原则。但是要现实真正的人人利用信息资源的平等化,真正达到“信息共享”、“知识全民公有”的目标,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仅仅随着技术进步就能实现的事。“网络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在互联网络上的一种映射,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切,都将在这一网络上得到反映。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也会反映到网络社会中来。比如,对于那些受过更好教育、更有文化、更加

11、富裕的人们自然更加容易,它难免会造成人们利用信息能力的不平等,产生所谓的“信息隔离”,而且还可能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扩大信息贫富差距。强调“信息共享”,实现信息网络的平民化、全民化和普及化,并不是说可以忽视信息生产者、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由于因特网上大量信息和服务被任意免费使用,而且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私人目的,这就严重忽视了信息生产者与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这一知识产权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最终将影响到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严重问题,而因特网这一特殊环境则加剧了其严重程度。对于一般社会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所使用的版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

12、等,在某些方面难于适应网络这一特殊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提出了一些有待解决问题,如:知识产权的覆盖范围不够大。按现行规定,版权法只保护作品而不保护事实。问题是,信息网络中有大量的数据库。数据库所包括的事实与通常的事实有所区别:它便于检索,而检索算法是高智力劳动的成果;数据收集和加工也凝结着大量智力劳动。而且,现在从网络中拷贝下一些数据,将其改装成其他信息产品加以销售并不困难。这显然是对原数据库生产者的利益的严重侵害。因此,如何保护信息网络中的事实数据,是知识产权专家面临的新课题。现在法律呈现出扩大其保护范围的趋势,例如数据库的保护可能同时包括以下的内容:保护数据内容的选择、数据协调与安排、

13、数据内容本身。缺乏软件的保护方式。现行版权法规定,新软件必须有足够的新颖性(与已有软件差异很大),才有资格获得保护。对于用户而言,任何新软件如果包含一些人们已普遍采用的协议,使用就要容易得多。可是,软件设计者若部分拷贝别人协议就有侵权的危险,由于害怕侵权,新软件与老软件往往面目迥异,给实现信息高速公路的兼容性、互用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网络化世界,需要重新研究软件保护方式。此外关于建立电子版权标志符,以区分哪些是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与哪些是可公共享用的内容,这也是当前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来需要解决的问题。5三、个人自由、隐私权的保护与必要的社会监控个人通讯自由和个人隐私权是人的

14、基本权利。保障个人自由和隐私不受侵犯应该说是网络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但是,由于因特网这一特殊环境,使得在保障个人通信自由和隐私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首先,个人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每个人都有自由通信的权力,通讯是个人的事情,责任自负。由于历史原因,人们通常把入网者的网上行为(网络上传送信息)看作是属于个人通信范畴,对其传送的内容和数量没有给以限定,只有以大众传播媒介(如电视、广播)的传播内容和数量给予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因为大众传媒具有更大的社会责任。但是,实际上在因特网上,已经很难区分个人通信与大众传媒,一个上网者可以通过网络上电子公告板、在线交谈、新闻组

15、、建立个人和团体网页以及一对多电子函件等达到大众传媒的效果。个人网络行为的社会影响已远远超出个人通讯范围,其影响是社会性的甚至是国际性的。这就提出了个人在网络上的行为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对个人的网络行为的必要监督。但是现有的法律,对于网络行为的各有关主体(如入网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站点、论坛主持人、网络国际组织、政府网络管理机构等)的权利、义务以及应负的社会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网络上产生和传送一些含有非法内容的信息时,谁应该为这一网络上发送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呢?这困扰着各国政府。英国企图通过寻求严格的“自我管理”方式来解决网络上非法内容的信息传送问题,而美国则寻求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美

16、国俄亥俄州爆炸案发生以后,当时所有政党的政治家和新闻界的评论家开始对网站和用户网新闻小组上所存储的大量恶意资料,诸如讲授如何自制炸弹、制造恐怖事件以及色情图片等,表示关注并进行了严厉的谴责。正是在这气氛下,1996年由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美国通讯改革法案,法案中包括了由内布拉斯加参议员詹姆斯艾克森(James Exon)所倡导的一条法令,试图控制因特网和电子公告栏系统上的色情图片和恐怖主义信息所造成的威胁。艾克森法令对在因特网上传送“明显下流”资料做出了限制,而且使因特网服务商(ISP)对管制网页内容负有直接的责任。对于触犯这条法律最多可以罚款25万美金,并且坐牢2年。这项法案签署后,ISP和民权自由组织立即发起了强烈的抗议活动。ISP认为通过ISP来执行这项限制法是不可行的,因特网和相关的电子公告栏系统上的数据量大得根本无法检查和检验所有数据的“正派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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