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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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注释:一、在本章,贱金属零件应与制品一同归类。但税号 73.12、73.15、73.17、73.18 及73.20 的钢铁制品或其他贱金属(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制的类似物品不应视为本章制品的零件。二、税号 83.02 所称“脚轮”,是指直径(对于有胎的,连胎计算在内,下同)不超过75 毫米的或直径虽超过 75 毫米,但所装轮或胎的宽度必须小于 30 毫米的脚轮。总 注 释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的货品均按不同的金属分类,而本章则与第八十二章一样,包括某些特定类型的物品,不论其由何种贱金属构成。总的来说,贱金属零件应与其

2、制品一同归类(参见本章注释一) 。但本章不包括弹簧(即使制成供锁等专用) 、链条、缆索、螺母、螺栓、螺钉或钉子;这些货品应分别归入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的相应税号(参见第十五类注释二及本章注释一) 。83.01 贱金属制的锁(钥匙锁、数码锁及电动锁) ;贱金属制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上述锁的贱金属制钥匙:10 挂锁20 机动车用锁30 家具用锁40 其他锁50 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60 零件70 钥匙 本税号包括用钥匙才能打开的锁闭装置(例如,弹簧锁、杆锁、杠杆锁或布拉曼锁)或通过字母或数字组合才能打开的锁闭装置(数码锁) 。本税号还包括电动锁(例如,供公寓街门或电梯门

3、用的) 。这些锁可以通过插入磁卡、在电子键盘上输入组合数码或通过无线电波信号等操作开启。本税号主要包括:一、各种类型的挂锁,供门、行李箱、钱箱、袋子、自行车等用,包括用钥匙开启的搭扣锁。二、供门、信箱、保险柜、盒或匣、家具、钢琴、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公文递送箱等用的锁;供汽车、铁路车辆、有轨电车等用的锁;供电梯、百叶窗、拉门等用的锁。三、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本税号还包括:(一)明显为上述制品用的贱金属零件(例如,锁壳、栓销、锁舌片及锁插座、螺纹锁眼盖、面板、锁孔榫舌、机械装置及圆筒体) 。(二)上述物品用的贱金属钥匙,不论是否已制成(包括粗铸件、锻坯件或冲压坯件) 。本税号还包括特制的铁

4、路客车车厢门的钥匙、万能钥匙等。但本税号不包括简单门闩、插销等(税号 83.02) ,也不包括手提包、公文包、公文箱等用的扣件及钩环(不用钥匙或组合数码开启的) (税号 83.08) 。子目注释:子目号 8301.30本子目不仅包括家庭用的家具锁,而且还包括办公室用的家具锁。83.02 用于家具、门窗、楼梯、百叶窗、车厢、鞍具、衣箱、盒子及类似品的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贱金属制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用贱金属做支架的小脚轮;贱金属制的自动闭门器: 10 铰链(折叶)20 小脚轮30 机动车辆用的其他附件及架座 其他附件及架座:41 建筑用42 其他,家具用49 其他50 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

5、60 自动闭门器本税号包括主要用于家具、门窗、车厢等上面的通用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这些通用货品即使制成供特定用途的,也应归入本税号(例如,机动车辆用的门把手或铰链) 。但本税号不包括成为物品构件关键部份的货品,例如,窗架或转椅用旋转机构。本税号包括:一、各种铰链(例如,平接铰链、提升铰链、角铰链、带式铰链及丁字铰链) 。二、小脚轮,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定义。归入本税号的小脚轮必须带有贱金属支架,但轮子可由任何材料(贵金属除外)制成。具有充气轮胎的小脚轮,必须将轮胎充气至标准气压时再测其直径。具有轮辐不影响小脚轮归入本税号。不符合本税目条文或本章注释二规定的小脚轮不归入本税号(例如,归入第八十七章)

6、。三、不属于第十七类所列零件或附件范围的机动车辆(例如,小客车、货车、旅行车)用附件及架座。例如,制成的串珠饰带;脚踏板;扶手杆、条及把手;遮帘用的配件(杆、托架、紧固件、弹簧机构等) ;车内行李架;开窗机件;专用烟灰缸;后车厢板扣件。四、建筑用附件及架座。 本组包括:(一)装有链、杆等的门护挡;法式窗或其他窗扉的长插销及附件;窗扉扣件及撑条;楣窗或天窗的开关、撑条及附件;门窗钩及眼;双层玻璃窗用的钩及附件;百叶窗或窗帘用的钩、扣件、止动销、托架及辊端;信箱板;门环、观察孔(已装配光学元件的除外)等。(二)门销(包括弹珠弹簧销) 、门闩、门扣、门碰锁等(税号 83.01 的用钥匙开启的门销除外

7、) 。(三)商店、车库、棚子、机库等的拉门或拉窗附件(例如,导向槽、导向轨、导向滑轮、滚轮) 。(四)建筑物的门用的锁眼板及指板。(五)窗帘、百叶窗或门帘的附件(例如,杆、管、圆花饰、托架、扁带、穗钩、夹子、滑动环、止动销) ;窗帘绳等用的系绳钩、导向装置及结绳装置;楼梯附件,例如,楼梯踏板用护板;楼梯地毯夹、梯毯夹条、楼梯扶手的球形饰物。适于作窗帘或梯毯夹条等用的条、管、杆如仅切成一定长度和钻孔,仍应按其构成的金属材料归类。(六)门、窗或百叶窗用的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七)门用搭扣、钩环;门拉手及球形把手,包括锁或插销用的。(八)门制止器及关门装置(下述第八款的货品除外) 。五、家具用附

8、件及架座。本组包括:(一)家具腿等用的保护饰钉(具有一个或数个尖头) ;金属装饰附件;书橱等用的搁板调整器;碗橱、床架等的附件;锁孔板。(二)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三)销(包括弹珠弹簧销) 、闩、扣件、碰锁等(税号 83.01 的用钥匙开启的闩除外)。(四)箱柜等用的搭扣、钩环。(五)拉手及球形把手,包括锁或插销用的。六、 (一)行李箱、柜、小提箱及类似旅行容器用的附件及类似物品,例如,箱盖导轨(但不包括扣件) ;把手;护角;箱盖撑杆及滑动件;篮式衣箱用的闭合杆;伸缩箱附件;但手提包用装饰品应归入税号 71.17。(二)柜、行李箱、匣子、盒子、小提箱等用的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三)马具

9、用的附件及类似物品,例如,马嚼子、勒马链、马鞍前穹、马蹬;缰绳、挽绳、缰环;马颔缰金铜饰及其他马具附件。(四)骨灰盒或棺木配件及类似品。七、帽架、帽钩、托架(固定的、铰接的或带齿的等)及类似品,例如,大衣架、毛巾架、抹布架、刷子架、钥匙架。具有家具特征的大衣架等,例如,落地式的大衣架,应归入第九十四章。八、弹簧式或液压式自动闭门器。83.03 装甲或加强的贱金属制保险箱、保险柜及保险库的门和带锁保险储存橱、钱箱、契约箱及类似品本税号包括用以保管贵重物品、珠宝首饰、文件等,可防盗防火的容器及保险库的门。本税号的保险箱及保险柜是其壁已装甲(即用高强度合金钢铠装)的或其钢板已用钢筋混凝土等加强的钢制

10、容器。它们用于供银行、办公室、旅馆等,配有极保险的锁并常常配有气密门及双重壁,两壁中间一般填满隔热材料。本税号包括银行、保管库、工厂等需要较大储存空间的保险库的门(不论是否具有门框)及带锁保险储存橱。本税号还包括金属制的钱箱或契约箱(不论内部是否间隔) 。它们是便携式箱子(带有钥匙锁或数码锁) ,有些具有双层壁,其设计及构成材料等赋予其具有一定的防盗及防火作用。收款箱、钱盒等若具有同样保险作用,也应归入本税号;否则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作为玩具归类。本税号不包括可防火、防震、防砸但箱壁不具有防止钻开或割开箱体功能的容器(税号 94.03) 。83.04 贱全属制的档案柜、卡片索引柜、文件盘、文件

11、篮、笔盘、公章架及类似的办公用具,但税号 94.03 的办公室家具除外 本税号包括供信件、索引卡片或其他文件存放、归档、分类用的档案柜、卡片索引柜、分类箱及类似的办公室用具,但它们不得是落地式的,也不符合第九十四章注释二的规定(税号 94.03) (参见第九十四章总注释) 。本税号也包括文件分类用的文件盘、打字员用文件篮、写字台上的架子及类似的办公用具(例如,书挡、镇纸、墨水台及墨水瓶、笔盘、公章架及吸墨用具) 。但本税号不包括废纸篓,它们应按其构成金属归类(例如,归入税号 73.26) 。83.05 活页夹、卷宗夹的贱金属附件,贱金属制的信夹、信角、文件夹、索引标签及类似的办公用品;贱金属制

12、的成条钉书钉(例如,供办公室、室内装饰或包装用):10 活页夹或卷宗夹的附件20 成条钉书钉90 其他,包括零件本税号包括供活页夹、卷宗夹用的夹子、绳、弹簧杆、环、螺钉等贱金属附件。本税号也包括供账簿或其他文具书本用的护环、护带及护角;用于文件扣扎或索引标记的办公室金属文具(例如,信夹、文件夹、文件扣件、信角、卡片索引标签、分档标签、穿钉文件夹) ;钉书机用的成条钉书钉,供办公室、室内装饰、包装等用。本税号不包括:(一)图钉(例如,税号 73.17 或 74.15) 。(二)书籍、账簿等用的夹子及扣件(税号 83.01 或 83.08) 。83.06 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锣及类似品;贱金属雕

13、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相框或画框及类似框架;贱金属镜子:10 铃、钟、锣及类似品 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21 镀贵金属的29 其他30 相框、画框及类似框架;镜子 一、非电动的铃、钟、锣及类似品本组包括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锣。它包括宗教场所、学校、公共场所、工厂、船舶、消防车等用的铃、钟;门铃;台铃;手摇铃;牛及其他动物身上的铃;自行车、踏板车、小儿摇篮车或钓具用铃;门用编钟、台锣等;用作旅游纪念品等的装饰钟。本税号也包括铃舌、铃柄及铃碗等金属零件(包括同样适合作电铃或其他铃用的) 。本税号还包括非电动台铃或门铃用的金属按钮及总控键。本税号不包括:(一)支撑教堂钟等用钢铁支架(税号 73.0

14、8) 。(二)机械式门铃拉绳、操纵杆及附件(例如,税号 73.25、73.26) 。(三)税号 85.31 的电铃及其他信号装置。(四)时钟的谐音器及铃(税号 91.14) 。(五)具有税号 92.06 或 92.07 乐器性质的钟琴及锣。(六)配有铃的物品,例如,狗颈上的项圈(税号 42.01) 、某些乐器(例如,铃鼓)(第九十二章) 、玩具(税号 95.03) 。二、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本组包括主要作装饰用的一系列贱金属装饰品(不论是否附带非金属零件) ,用于家庭、办公室、会议室、宗教场所、花园等。但应注意,本类不包括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列名更为具体的物品,即使这些物品按其性质或加工可作装饰品

15、用。本组包括除装饰用途外没有实用价值的物品,以及只用来容纳或支撑其他装饰品或增加其装饰效果的物品,例如:(一)半身像、小雕塑像及其他装饰人像;供壁炉台、搁架等用的装饰品(包括钟座零件) (动物、象征性或寓意性人像等) ;运动奖品或艺术纪念品(奖杯等) ;装配有悬挂配件的墙壁装饰品(饰板、碟、盘、非供个人佩戴的大奖章) ;通过铸造或锻造金属(通常为熟铁)制得的人造花、圆花饰及类似装饰品;供书架或家庭陈列柜用的小装饰品。(二)宗教用品,例如,圣骨箱、圣餐杯、荷花籽杯、圣物盒或十字架等。(三)餐钵、小花瓶、壶、大花瓶(包括用景泰蓝制的) 。 本组还包括符合以下情况的下列两类物品,尽管它们具有一定的实

16、用价值:1、对于不论是否可归入某些具体列名税号(即税号 73.23、74.18 及 76.16)或归入“其他制品”税号(例如,此类情况主要是镍及锡制品)的家用物品。这些家用物品通常具有实用性,相比之下其装饰性通常是第二位的,因而不致影响其实用性。因此,这些经过装饰的物品如其实用性与其未装饰的同类物品相等,则应作为家用物品归类而不应归入本组。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物品的实用性明显地从属于其装饰性,则应归入本组,例如,实际上已丧失了实用价值的布满浮雕的盘子;带有纯属附件的盘或容器的装饰品,所带附件可作装饰盘或烟灰缸;没有真正使用价值的微缩模型(微型厨房用具) 。2、对于可归入贱金属各章最后非具体列名税号的非家用物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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