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物业服务住宅房屋居民自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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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宿舍居民自治公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第二条 经实施自治管理区域内的全体居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予以实施。第三条 本公约对区域内全体居民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章 居民自治管理区域概况第四条 本公约所涉及居民自治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XX宿舍。坐落位置:枫林一路。总建筑面积:共7层,3000平方米。物业类型:居民自治。总户数:42户。第五条 居民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本幢建筑物的全体居民

2、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等结构部分。(包括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二)由本幢建筑物的全体居民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居民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四)其他不属于居民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条 居民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

3、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居民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八条 居民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居民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居民、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居民共有,纳入自治管理公共基金。第九条 居民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第十条 居民

4、、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治公约和居民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治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地上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八)乱丢垃圾,高空抛物;(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自治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居民、业主委

5、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第十一条 本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居民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居民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自治管理区域内由全体居民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居民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居民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十二条 居民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居民的财

6、产安全及生活安宁。居民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居民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居民应给予必要配合。第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居民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居民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四条 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居民在业主委员会组织下可以聘请专业公司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第十五条 本区域全体居民一致同意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实施居民自治管理。第十六条 自治管理提供以下服务:(一)本自治区域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二)本

7、自治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防范;(三)收发信函;(四)水、电、气费及物业费收取;(五)流动人口登记。第十七条 全体居民推选 为楼栋长,负责统筹楼栋管理整体事务。第十八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居民同意在自治管理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居民和使用人遵守;(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居民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居民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四)对欠费居民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第十九条本自治管理区域的服务收费按 标准缴纳。服务费按年季月交纳,各居民应在每年季月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对特别困难,无

8、法支付服务费的居民,经居民大会决定,可以采取“以工抵费”的方式予以解决。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居民、使用人违反本公约,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服务费的,居民可向辖区业主委员会投诉反映。第二十四条居民违反本公约关于居民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居民可授权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予以处理。致全体居民的一封信 居民朋友们:近年来,长沙市房地产业和物业服务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老旧住宅房屋仍然存在,房屋管理缺失,环境破旧,不能满足居民的宜居要求。为落实目标要求,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不断深化宜居建设,拟在您所居住的房屋楼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为保

9、障居民自治的顺利开展,将采取房屋修缮、管线改造、环境整治、设施配套等措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并因地制宜配建基础设施,为实施自治管理提供条件。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召开居民大会,由居民自行推选楼栋长,负责楼栋管理整体事务;楼栋根据自身实际,聘用管理人员,负责小区的清洁卫生、守楼护院、治安管理、信件收发、水电气费收取、流动人口登记等;楼栋长每月向居民收取管理费用,用于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用于楼栋日常管理的小型维修养护。居民朋友们,我们坚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居住环境会变得更加美好,我们的生活质量会不断得到提升,让我们一起加入到居民自治行动中来,共同履行居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携手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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