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12614901 上传时间:2019-11-06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7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许可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受理条件(申办条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纠纷申请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填写土地登记委托书。3.出让合同、出让呈报表、出让金交纳凭证;4.用地许可证;5.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契税或免税证明;7.宗地图,地籍调查表;许可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实地踏勘4、审核5、会审6、注册登记7、核发证书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

3、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6.工本费20元/宗。收费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第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4、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受理条件(申办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在城市(含集镇)规划范围内符合城市、村镇规划要求,办理了规划手续;3、占用农用地的已办理转用审批手续;4、已取得土地使用权;5、项目用地已办理立项手续;6、符合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交通、安全、防洪、建筑、环保、林业等)。申请材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许可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会审5、颁发建

5、设用地许可证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不收费规定范围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利用许可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

6、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固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4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受理条件

7、(申办条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申请材料: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4、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7、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许可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所在政府意见4、会审5、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8、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不收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3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受理条件(申办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一)测绘成果使用业主或主管部门公函(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适用);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若为企业,还须提交工商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证明文件(企业适用);(二)测绘成果所服务项目的立项文件;(三)证明项目已实施的批复文件;(四)与使用本测绘成果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五)对使

9、用测绘成果的技术要求文件;(六)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并使用测绘成果,需提交有效的开发(委托)合同;(七)申请无偿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八)若涉及涉密测绘成果,须提交由当地国家保密部门核发的本单位取得的“涉密工作岗位资格证书”或单位保密工作通过保密部门认证的证明文件。许可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会审5、出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不收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

10、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受理条件(申办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转征;2、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3、发改委立项;4、县政府划拨用地项目批文或抄告单。申请材料:1、用地申请。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3、法人代表身份证。4、项目批文及立项文件。5、政府抄告单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红线图。8、80坐标图。许可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会审5、办理相关用地手

11、续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不收费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受理条件(申办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2、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及缴纳了土地出让金;3、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年

12、限内。申请材料:1、土地权属单位申请报告(须注明土地位置、面积、土地登记用途、拟变更土地用途);2、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3、房屋所有权证书;4、城市规划部门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许可文件;5、土地出让金收缴凭证。许可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实地踏勘4、审核5、会审6、补缴土地出让金7、签订出让合同8、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不收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许可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

13、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受理条件(申办条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纠纷申请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填写土地登记委托书;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用地许可证;(2)、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房产证复印件;(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1)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

14、员会开具证明;2)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并填写具结保证书;(5)、宗地图,地籍调查表;(6)、其他证明材料。许可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实地踏勘4、审核5、会审6、注册登记7、核发证书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

15、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6.工本费20元/宗。收费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许可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章第32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33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34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