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政策权威解读与税收安排实务

上传人:ji****en 文档编号:112589808 上传时间:2019-11-06 格式:PPT 页数:251 大小:9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面营改增政策权威解读与税收安排实务_第1页
第1页 / 共251页
全面营改增政策权威解读与税收安排实务_第2页
第2页 / 共251页
全面营改增政策权威解读与税收安排实务_第3页
第3页 / 共251页
全面营改增政策权威解读与税收安排实务_第4页
第4页 / 共251页
全面营改增政策权威解读与税收安排实务_第5页
第5页 / 共2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面营改增政策权威解读与税收安排实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面营改增政策权威解读与税收安排实务(25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刘玉章,全面营改增政策权威解读及税收安排实务,第一章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收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以下特点: (1)普遍征收。 (2)保持税收中性。 (3)税收负担由商品、劳务、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避免重负征税。 (5)实行比例税率。一般实行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政府工作报告: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

2、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1)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3)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4)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

3、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二、几年来营改增取得的成效 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 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 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 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三、“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一)避免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延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 (二)降低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税负和开发产品的成本。实行营改增之后,税收上引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上一层交易带来的增值税可以扣除。根据测算,如果建筑业、

4、房地产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两大行业流转税的税负率会降低到3%左右(目标税负)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1%(材料动力17%劳务服务税率) (三)促进房价的合理回归。建筑业、房地产业都实行增值税,开发成本下降,无疑对降低房价会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四)积极稳妥地化解房地产库存。 (五)规范纳税行为,避免偷漏税。,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

5、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即: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免税: 1

6、.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二)“境内”概念的延伸: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纳税人的确定 (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纳税责任) 注意

7、:谁签合同,谁承担法律责任,谁收款,谁开具发票、谁纳税。 (二)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即:(1)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模式?,承包人取得法人地位,三、试点纳税人的分类: 实施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四、一般

8、纳税人的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 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解读:附件2一(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应税销售额是指销售服务、无形

9、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第23号公告: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注意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适用范围: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二)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1)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

10、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试点实施后,按规定在确定应税行为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三)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23号公告规定同上)。 (1)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能够提供准

11、确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按期申报纳税的。 2015年第18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是否“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情况。,(四)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

12、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取消审批制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13、(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14、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当月1日 次月1日 ,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六、扣缴义务人 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

15、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再无代理人的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合并纳税的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第三章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增

16、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科目设置 在“应交税费”科目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二)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适用于新项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预交增值税,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核算企业应交未交或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 (1)借方发生额: 反映企业缴纳以前月份未交增值税; 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2)贷方发生额: 反映企业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的增值税额。 (3)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3.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