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从商事审判看银行法务工作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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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商事审判看银行法务工作若干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段晓娟,一、近年江苏商事审判工作中涉银行案件的基本情况,近三年全省法院年受理和审结与金融借款合同相关的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均在3-4万件左右。 涉及各商业银行以及新类型金融服务机构的案件; 类型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担保追偿纠纷、典当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破产案件等。保证保险纠纷、委托理财纠纷、房屋和汽车消费按揭贷款纠纷等案件数量与标的占总量份额不大。,二、近年商事审判工作中涉银行案件主要特点,(一)金融借款纠纷标的额明显增大; (二)提前收贷连锁反应效应突出; (三)联保现象普遍、系列案件明显增加; (四)新型金融服务

2、机构法律风险加大; (五)钢贸市场风险有蔓延趋势; (六)与票据流转相关的纠纷大幅度上升; (七)主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或者相关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涉嫌犯罪情况严重。,三、商事案件反映出的银行 法律风险,(一)贷款手续不规范不严谨; (二)权利保障不到位; (三)业务模式本身风险大; (四)信贷信息服务开发不够。,四、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讨论之一-担保物权问题,(一)担保物权的法律渊源 1、直接规定 (1)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 (2)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 (4)2000年12月13日:担保法司法解释 (

3、5)海商法 、民用航空法 (6)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 2、与担保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第286条 (2)2002年6月11日:(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3)2007年6月1日:破产法第132条,(二)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关系 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担保法司法解释从属于担保法,其与物权法规则不冲突的,继续适用。,担保 物权,典型 担保物权,非典型 担保物权,留置权,抵押权,质 权,所有权保留,保证金,一般 抵押权,最高额 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汇票

4、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无形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动产 抵押,动产 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的建筑物,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不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担保物权体系,4、担保物权实现问题 (1)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

5、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修改后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担保物权实现问题 (2)申请主体:担保物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3)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 (4)

6、审查内容 (5)裁判方式及后续救济: 符合裁定拍卖、变卖财产并作为执行依据 不符合裁定驳回,可以起诉主张,5、几个具体问题: (1)有关抵押的问题: 第一,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1)有关抵押的问题: 第二,权利证书记载内容与主合同、抵押合同不一致情形下的处理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

7、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

8、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1)有关抵押的问题: 第三,“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与分别抵押的效力与处理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双向统一原则所强制的对象或内容不是抵押权的设定,而是抵押权的实行,即允许分别设定抵押权,但在实行抵押权时必须确保房产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同时性和权利最终归属的主体同一性。,(2)有关质押的问题 第一,动产质权成立要件占有的理解 问题: 质权人租用出质人仓库、场地存放质物的,能否认定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 以质权人对质物是否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为判断标准。 第二,仓单、提单

9、质押的性质问题-权利质押 第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查封问题 (3)保证金性质的认定,(4)同一债权存在各种担保相关问题 第一,人保与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保并存时的先诉抗辩权问题 第二,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的先诉抗辩权问题 第三,共同担保的追偿权性质问题 第四,同一债权存在人保和其他物保合同,由于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担保物权未有效设定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5)物权法和破产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一,担保物权与劳动债权的关系 第二,大部分财产抵押问题 第三,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破产程序的关系问题,五、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讨论之二-票据问题,(一)当前票据诉讼实务面临的突出问

10、题 1、公示催告程序被当事人滥用 2、票据从支付结算工具演化为融资工具 3、票据纠纷案件中刑民交织问题突出,(二)票据诉讼中的几个基本问题,1、关于公示催告程序问题 (1)公示催告程序的性质 (2)公示催告期间把握问题 (3)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效力问题 (4)当事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处理 (5)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的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二)票据诉讼中的几个基本问题,2、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问题 (1)刑事犯罪对票据关系的影响 (2)主合同无效与票据交付的关系 (3)票据被除权判决后持票人是否可以以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支付款项问题,五、对银行业的几点建议,(一)加强信贷的规范化。 (二)加大信贷监管力度。 (三)加强金融信息服务机制的建设。,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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