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规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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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第189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 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 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段调度员同意 ,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 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m的附加制动距离 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 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列车最后一辆的后端应有压力 表、紧急制动闸和运转车长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 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

2、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 隔离作用;在装设集中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记录 装置或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时,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 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 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 的编组,按 有关规定办 理。 机械冷藏车组应尽量挂于货物列车中部或后部。 第190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 1. 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 定限度的; 2. 曾经发生冲突、脱轨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 重大、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 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 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 令的; 4. 装载跨装货物

3、(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 装特殊装置的; 5. 平车、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 固技术条件的; 6. 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的,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 全部扣上的;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 定者除外); 7. 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 用,而未停止的; 8.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 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91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 限制,执行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编挂超限货 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 时指示办理。

4、 第192条 特快旅客列车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 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其他旅客列车原 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 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 但不得超过2辆。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最高运行速度,须符合 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接的客车端 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 第193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 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 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 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列尾装置的 摘挂及运用 第194条 货物列车尾部

5、须挂列尾装置。小 运转列车是否挂列尾装置,由铁路局根据 列车运行距离长短等条件确定。 第195条 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 员负责。制动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 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特殊情 况,由铁路局规定。 第196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 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97条 工作机车 应挂于列车头部,正 向运行(牵引小运转 、路用、救援列车的 机车除外);无转向 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 双机牵引时,本务 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 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 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 位,在特殊区段或需 途中返回时,经铁

6、路 局批准,可挂于列车 后部,如后部补机不 接制动软管时,由铁 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 法。 第198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 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 ,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 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道部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20及其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 机车专列回送。 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 度如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99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

7、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 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车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 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 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 司机; 3. 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 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 4. 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 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200条 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编入列 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15、1

8、6、17表确定 。 第15表 机车重量及长度表(略 见附件) 第16表 车辆重量及长度(略 见附件) 第17表 轨道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略 见 附件)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第201条 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18、19表规定计算。(表 18、表19略 见附件) 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及下坡道坡度限 制。计算制动距离800m的货物列车按第20表规定;普通旅客列 车及快速行邮列车按第21表规定;其他列车须满足第22表规定的 换算闸瓦压力最小值,列车下坡道制动限速随下坡道千分数的增 加而递减,坡道每增加1,限速减少1km/h. 第20表 货物列车制动限速表(km/h)(略

9、见附件) 第22表 快速和普通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略 见附 件) 第202条 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 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 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 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 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由列检人员(无 列检时由车站人员)按第201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 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

10、;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 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 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 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 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 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第203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 离限值按第23表规定。 第23表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 (略 见附件)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204条 列 车中相互连 挂的车钩中 心水平线的 高度差,不 得超过 75

11、mm。 第205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 人员负责。连结制动软管,有列检作业的 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 ,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206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 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 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 业的列车,车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由车辆乘务员) 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 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

12、检作业人员负责,无 客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货物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 辆摘挂和制动软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制动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 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 第207条 密接式车钩摘挂作 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车作业前,车站应通知 列检人员(车辆乘务员)到场 并打开车门; 2.车辆的摘挂和软管的摘解 由调车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 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时由车 辆乘务员负责; 3.摘车时,调车人员应该认 软管及电

13、气连接线均已摘开, 并将车钩扳手开且固定后,方 可摘开车辆。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208条 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 行。主要列检所的车辆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并进行 平行作业。尽量组织不摘车修,减少摘车临修,充分 利用技术检查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作业, 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质量要求。 第209条 车辆编入列车应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 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 转向架: (1)轮对、轴承、摇枕、侧架(构架)、弹簧、吊轴、制动盘; (2)同一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 除外),客车为26mm,货车为220mm;常接触式旁承上下无 间

14、隙; (3)车辆轮对的容许限度应符合第24表的要求。 第24表 车辆轮对容许限度表(略 见附件) 2自动制动机、手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 调整装置作用良好、位置正确,制动梁及吊、各拉杆、 杠杆无裂损。 制动缸活塞行程按第25表规定。 第25表 制动缸活塞 行程表(略 见附件) 3. 车钩、尾框、从板座、 缓冲器无裂损。 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 顶面高度按第26表规定。 第26表 车钩中心水平线高 度表(略 见附件) 4. 车底架的中、侧、枕、端梁无裂损,罐体卡 带无裂损、无松动,罐体无漏泄。 车体的弯曲下垂、涨出、倾斜容许限度按第 27表规定。 第27表 车体异状容许限度表(略 见附件)

15、 第210条 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 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 在其他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 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 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遇车辆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 不得超过120km/h。采用密接式车钩的旅客列车,在运行 途中因故障更换15号车钩后,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40km/h 。 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回送时,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 。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应挂于尾部,但不得超过两辆。 第211条 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符合国际 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 第212条 运用中的车辆应按规定的周期检修。扣修和 出入厂、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班计 划。 第213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全部试验 (1)主要列检所对解体列车到达后,编组列车发车 前;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可施行一次; (2)区段列检所对始发和有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 (3)列检所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 列车; (4)旅客列车在客技站检修作业; (5)动车组出段前或在返回地点停留后; (6)在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 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对装有空气弹簧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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