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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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金 2012.12 1. 经济补偿金计算 标准 期限 限制 2.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终止 限制解除情形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 工资:应得工资,不是实得工资 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实物收入 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 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基数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 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

2、、清凉饮料 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 劳动收入,各种奖项、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经济补偿支付期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07年12月31日以前,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欠工资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25% 经济补偿特别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 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 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 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 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员工支 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 规定执行。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出 a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 b固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提供条件维持或提高

4、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c固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提供条件降低支付 经济补偿金(期限:08年1月1日至劳动期满时为止 ) d无固定期限合同,30天通知,不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提出 a劳动期限内,协商一致解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金 (2007年12月31日前,工龄超过12年的,12个月封 顶,不满一年得按一年算+2008年1月1日后的补偿金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期限:08年1月1日至合同期满时为止) 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从第二天 开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手续的,导致事实劳 动

5、关系的产生。 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国家没有规定, 上海没有规定,江苏、北京、浙江、天津有规定 江苏前12月日平均工资,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 浙江应当,没有赔偿金规定 北京上月日平均工资,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 天津支付一个月工资,视为提前30日通知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30天(正式录用) 3天(试用期期间) 在预告期内离职,单位如能证明因员工离职 导致的损失,则可以主张。 注意:书面口头的,无其他证明,则单位没有证 明 通知直接递送单位不承认收到 邮寄单位无法不承认 经济补偿金:单位不需要支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8个)+劳动合同法

6、实施条例 第18条(2个)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期限、足额 限额)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足额或 欠缴?)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害劳动者权益的;(5000元规定?) (五)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 订立或变更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

7、 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 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 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难以界定!)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指向不明!)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前8项,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两 项单位不需要 第二项,经济补偿金07.12.31前 a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 的所欠工资报酬的25% b支付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解除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个 条件 (二)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个条件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 位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四个条件: 1.在招聘广告、员工手册中对“录用条 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 2.对该“录用条件”向应聘者告知或者 公示 3.在试用期结束前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 考核 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届

9、满前送达给员工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个条件 1.规章制度: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9条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严重违反”: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具体界限和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为准。 单位之间差别很大,法律很难界定,最好在规章制度 中明确规定 3.用人单位做好记录,注意取证。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 成重大损害的;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容易界定、程度不容易 界定 2. “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 业类型各有不同,

10、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 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 损害进行认定。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87条 3.做好记录,注意取证 提示:在规章制度中界定清楚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 等,用人单位不能接触劳动合同,只能以规 章制度处罚。 2.“严重”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 兼职的具体行为来判断。如果影响轻微,企 业不能解除。 3.收集对方在别的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 据,有一定难度。 (

11、五)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 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 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指以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 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等造成损 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已真实意思的表示行 为 3.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 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述行为都是当事人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采取非真正自愿的行为签订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被

1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 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4)企业职工卖淫、嫖娼等非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 关执行收容教育的 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的可暂 停履行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教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 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不是法律依据,所以建议用 人单位直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甲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预告性解除劳

13、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40 条) 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金 上个月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1.支付经济补偿金(07年以前+08年以后) 2.解除,发给

14、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医疗期? 医疗期表格 总工作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应给与的医疗期计算周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3个月6个月 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 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 备注:患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 医疗期延长不超过5年。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或者调整

15、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1. 支付经济补偿金(07年12月31日前工龄超过12年 的,存在12个月封顶+2008年1月1日后的补偿金) 2.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 成。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26条 要经过考核 岗位职责明确细化或劳动合同中员工工作责任明确 3.“调岗”不需要劳动者同意,可单方调整 4.忠诚度高,业务欠缺培训 忠诚度不高,条件一般,企业不想留用的调岗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1. 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 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 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 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 27条(经济性裁员)所列客观情况。 “经济效益下滑”? 经济性裁员 实体性条件四种情况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 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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