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2014年版(2014年3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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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

2、总 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 、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 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 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规范。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 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 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 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 文缩写和无正式

3、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 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 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标点正确。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 的病历的责任。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 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 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 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如:慢 性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 历的责任。 一页改动超过3处

4、或者一处字数超过5个以上则重 新书写。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 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 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 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 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九条 病历

5、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 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 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 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 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 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 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 签署

6、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 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 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昏迷者等,遵照自动授权原则。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门(急)诊病 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 病历首

7、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 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 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 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不得用“成年”、“儿童” 字样。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

8、复 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 、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 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 、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 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每次诊疗完毕做出初步诊断、暂不能明确诊断的,应有 进一步检查措施或建议。 初步诊断、医师签名写于右下角。 治疗处理意见其中也包括给病休假种类及时间;若要请 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若要 住院或转诊者也要填写入院证或转诊摘要。 法定传染病应及时、准确填写疫情报告卡。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

9、钟。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 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 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 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 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 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 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 行。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

10、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 写内容及要求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 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 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 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 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 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 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 记录、再

11、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 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 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 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 成。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

12、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 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 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 持续时间。 记录应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字。 原则上不能用诊断或检查结果来代替主诉;主诉多于一 项时,应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先后列出,但一般不超 过3个。如“发热4天,皮疹1天”。 如用体征代主诉,而现病史中发现有症状的需扣分。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 诊

13、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 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 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 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 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 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 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

14、症状与主 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 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 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 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 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 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

15、、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 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 过敏史等。 对长期使用的药物和可能成瘾等药物应当注明药 名和使用情况。 系统回顾: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 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 有无工业

16、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 冶游史。 儿科病历须记录出生史、喂养史、预防接种史和 生长发育史。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 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 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 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 育等情况。 生育史记录方式如下: 足月产次数早产次数流产次数现在子女数 月经史记录方式如下: 初潮年龄 绝经年龄或末次月经日期 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 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 3.家族史: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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