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疏议》来看中古时代情法的冲突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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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 唐 律 疏 议 来 看 中 古 时 代 情 法 的 冲 突 与 统 一【 内 容 摘 要 】 唐 律 疏 议 是 中 国 历 史 上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封 建 法 典 ,其 结构 严 谨 、 内 容 完 备 ,影 响 及 于 古 今 中 外 。 唐 律 总 结 和 发 展 了 以 往 历 代 立法 的 经 验 , 将 封 建 立 法 推 向 高 峰 , 并 对 后 代 的 立 法 产 生 了 极 其 深 远 的 影响 。 同 时 , 唐 律 疏 议 也 将 其 所 蕴 含 的 中 古 时 代 的 情 法 冲 突 与 统 一 体现 的 淋 漓 精 致 。【 关 键 字 】 法 于 礼

2、 情 与 法中 华 法 系 之 最 大 特 点 莫 过 于 将 礼 与 法 的 双 重 标 准 作 为 对 人 们 行 为规 范 的 准 则 。 法 律 由 其 本 身 的 价 值 标 准 及 内 在 逻 辑 结 构 所 决 定 , 它 要 求所 指 向 的 对 象 具 有 同 等 的 身 份 。 而 中 国 古 代 早 在 上 古 时 期 就 已 经 形 成 了以 礼 为 核 心 的 “礼 有 等 差 ”的 宗 法 制 社 会 。 其 强 调 “亲 亲 也 , 尊 尊 也 ,长 长 也 , 男 女 有 别 , 此 不 得 与 民 变 更 者 也 ”的 宗 法 信 条 。 在 传 统 的 农

3、业社 会 , 自 给 自 足 的 自 然 经 济 造 成 人 们 安 土 重 迁 、 聚 族 而 居 的 生 活 习 惯 和居 住 方 式 , 人 们 多 生 活 在 几 世 同 堂 且 基 本 上 由 同 姓 宗 族 构 成 的 家 庭 社 会之 中 。 亲 属 关 系 成 为 人 们 主 要 的 社 会 关 系 , 亲 情 义 务 渗 透 到 人 们 生 活 的方 方 面 面 。 当 古 代 社 会 面 对 着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法 治 社 会 与 “礼 有 等差 ”的 封 建 法 治 社 会 时 , 其 内 部 根 源 往 往 产 生 不 可 回 避 的 矛 盾 , 而 这

4、 种 矛盾 又 集 中 体 现 在 基 于 伦 理 关 系 而 形 成 的 亲 情 义 务 和 以 国 家 统 治 为 基 础 的法 律 义 务 之 间 。 作 为 社 会 的 每 一 个 个 体 , 古 人 往 往 肩 负 着 两 项 重 大 的 义务 : 作 为 家 族 内 部 成 员 , 其 肩 负 着 “同 宗 共 财 ”“同 居 相 为 隐 ”“为 亲 复仇 ”“尊 长 卑 幼 ”等 家 庭 伦 理 道 德 的 义 务 ;作 为 社 会 的 一 员 , 其 同 时 又 肩负 着 守 法 的 法 律 义 务 。 两 种 不 同 的 义 务 , 赋 予 了 古 人 两 种 不 同 的 身

5、 份 ,即 亲 情 身 份 与 法 律 身 份 。在 唐 代 , 封 建 等 级 制 度 已 经 非 常 的 完 备 , 封 建 礼 教 的 思 想 已 经 深 入 人心 。 早 在 两 晋 时 期 , 统 治 者 就 认 为 “礼 治 ”是 法 制 的 灵 魂 。 “贵 贱 有 等 ,长 幼 有 序 ”的 儒 家 “礼 治 ”思 想 成 为 晋 代 法 制 的 指 导 思 想 。 在 南 北 朝 时 期 ,“纳 礼 入 律 ”的 思 想 进 一 步 加 强 这 也 为 日 后 唐 律 中 礼 法 之 完 备 奠 定 了 坚 实的 基 础 , 开 礼 法 之 先 河 。 唐 律 是 一 部 完

6、 备 的 封 建 法 典 , 其 律 学 的 成 就 是多 方 面 的 。 唐 律 涉 及 刑 事 、 民 事 、 行 政 、 诉 讼 等 多 个 法 学 领 域 , 包 罗 万象 。 其 立 法 技 术 空 前 完 善 , 法 律 空 前 完 备 , 可 谓 之 疏 而 不 漏 。 我 认 为 ,在 诸 多 领 域 的 立 法 中 , 最 能 体 现 其 作 为 中 华 法 系 集 大 成 之 作 的 应 该 是 其关 于 身 份 、 家 庭 、 婚 姻 以 及 与 之 有 关 的 诉 讼 行 为 的 立 法 。 这 些 立 法 中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以 伦 理 法 为 基 础 的

7、封 建 法 制 在 处 理 身 份 、 尊 卑 、 男 女 、 长幼 、 良 贱 等 不 平 等 的 社 会 关 系 与 其 本 身 的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法 律 原 则 与法 律 规 范 时 , 所 面 临 的 冲 突 与 矛 盾 , 并 进 一 步 探 究 古 代 立 方 对 于 这 一 矛盾 的 回 避 和 化 解 。一 封 建 特 权 制 度 下 情 法 之 冲 突 与 统 一就 法 律 本 质 而 言 , 法 律 是 一 种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行 为 规 范 。 法 律 的宗 旨 是 在 纷 繁 复 杂 的 社 会 意 识 形 态 中 寻 求 达 到 或

8、基 本 达 到 的 一 种 公 平 。而 这 决 定 了 其 本 身 要 求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 不 论 其 社 会 地 位 、 亲 属 身 份 、 性别 如 何 , 均 得 无 条 件 遵 守 。 用 西 方 的 法 学 观 点 来 说 就 是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等 。 而 这 一 点 早 就 在 先 秦 的 法 家 思 想 中 就 有 所 认 识 。 中 国 古 代 社 会 重 视宗 法 伦 理 。 在 以 血 缘 和 婚 姻 为 纽 带 的 亲 属 团 体 关 系 内 部 , 人 与 人 之 间 存在 着 包 括 权 利 与 义 务 等 内 容 的 伦 理 亲 情 关 系

9、 , 而 中 国 古 代 法 律 规 范 就 靠于 亲 情 关 系 , 往 往 因 为 法 律 关 系 人 的 亲 情 身 份 而 改 变 。以 夫 权 、 父 权 为 核 心 的 封 建 婚 姻 , 家 庭 制 度 , 是 唐 代 国 家 制 度 的 重要 基 础 , 是 社 会 等 级 关 系 的 重 要 标 志 , 也 是 古 代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社 会 关 系的 重 要 方 面 。 唐 律 为 了 维 护 封 建 伦 理 纲 常 , 对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以 法 律 强 制人 们 遵 守 。 唐 律 是 维 护 以 夫 权 、 父 权 为 基 础 的 封 建 婚 姻 家

10、庭 制 度 的 有 力工 具 尊 卑 、 长 幼 、 夫 妻 之 间 在 法 律 上 具 有 明 显 的 不 平 等 地 位 。 而 这 些 不平 等 在 尊 卑 长 幼 之 间 集 中 体 现 在 确 立 家 长 的 全 面 统 治 权 和 设 “不 孝 ”罪 列 于 “十 恶 ”。 其 具 体 表 现 在 亲 属 相 犯 准 五 服 论 处 , 同 居 共 才 , 共 同 犯罪 以 造 意 为 首 , 同 居 有 罪 相 为 隐 等 定 罪 量 刑 的 主 要 通 例 上 。 在 婚 姻 关 系的 产 生 、 变 更 、 消 灭 的 过 程 中 , 这 种 不 平 等 的 关 系 主 要

11、表 现 在 维 护“父 母 之 命 , 媒 妁 之 言 ”的 原 则 、 维 护 “一 夫 一 妻 ”为 基 础 的 多 妾 制 , 惩治 “违 律 为 婚 ”与 “嫁 取 违 律 ”, “七 出 三 不 去 ”的 离 婚 制 度 上 。虽 然 在 社 会 的 各 个 阶 层 , 在 男 女 、 长 幼 、 尊 卑 、 良 贱 之 间 存 在 着 这样 一 种 极 不 平 等 的 社 会 关 系 , 但 这 种 不 平 等 的 社 会 法 律 关 系 能 够 在 漫 漫几 千 年 的 封 建 法 制 中 一 朝 一 代 的 继 承 下 来 不 仅 仅 是 因 为 其 社 会 伦 理 道 德的

12、构 建 , 而 是 具 有 其 法 律 本 身 内 在 的 原 因 。 在 封 建 等 级 社 会 中 , 社 会 成员 的 身 份 与 等 级 差 别 不 是 固 定 和 一 尘 不 变 的 , 而 是 随 着 其 自 身 年 龄 的 增长 , 后 代 的 出 生 和 自 身 在 仕 途 上 的 晋 升 而 变 化 发 展 的 。 只 要 其 生 命 可 以延 续 , 每 一 个 社 会 成 员 都 有 可 能 成 为 家 族 的 尊 长 。 伦 理 之 网 在 自 然 力 的推 动 下 , 缓 慢 地 垂 直 移 动 , 网 上 的 每 一 点 皆 机 会 均 等 的 经 历 者 由 低

13、而 高的 旅 程 。 法 律 承 认 这 种 自 然 的 演 变 , 并 同 样 保 护 新 尊 长 的 特 权 地 位 。不 平 等 的 礼 治 与 要 求 具 有 平 等 主 体 的 法 制 在 封 建 宗 法 与 等 级 制 度 的社 会 背 景 下 产 生 冲 突 。 而 在 此 问 题 上 法 律 对 于 亲 情 作 出 了 让 步 。 先 卑 幼 ,后 尊 长 等 级 差 别 被 机 会 均 等 的 法 律 原 则 加 以 强 制 力 的 保 障 。 法 律 本身 仍 然 是 公 正 的 , 它 并 没 有 袒 护 任 何 一 种 具 体 的 人 , 只 是 保 护 着 一 种 含

14、有 社 会 内 容 的 自 然 关 系 ;而 自 然 关 系 中 , 人 人 机 会 均 等 。唐 律 强 调 以 家 庭 为 社 会 之 基 本 单 位 , 强 化 家 长 权 利 , 增 强 家 族 血 统之 凝 聚 力 。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 甚 至 不 惜 违 反 法 律 的 一 般 原 则 , 以 在 一 定程 度 上 损 害 国 家 司 法 权 为 代 价 。如 家 人 共 犯 独 坐 尊 长 。 唐 律 疏 议 名 例 律 规 定 : “若 家 人 共 犯 ,止 坐 尊 长 ”。 又 如 “有 妇 人 尊 长 , 共 男 夫 卑 幼 同 犯 , 虽 妇 人 造 意 ,

15、 仍 以 男夫 独 坐 ”, 而 这 与 共 同 犯 罪 以 造 意 为 首 的 司 法 通 例 相 悖 。 按 照 法 理 应 该 是谁 犯 罪 处 罚 谁 , 可 在 古 法 中 家 长 或 家 族 中 的 男 夫 对 国 家 承 担 着 比 其 他 家庭 成 员 更 多 的 法 律 义 务 。 家 庭 内 部 成 员 的 犯 罪 , 往 往 将 视 为 整 个 家 族 的犯 罪 , 连 坐 制 度 也 是 这 种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物 。 而 这 也 进 一 步 的 强 化 了 家 长在 家 族 中 的 权 威 和 支 配 地 位 。 再 如 , 法 律 保 护 人 身 权 不 受

16、 侵 犯 , 绝 对 禁 止 以 幼 犯 长 、 以 卑 犯 尊 。可 又 有 例 外 。 斗 讼 律 (总 三 百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诸 祖 父 母 、 父 母 为 他人 所 殴 击 , 子 孙 即 殴 击 之 , 非 折 伤 者 , 勿 讼 ”。 就 算 是 有 折 伤 对 方 尊长 者 也 可 减 刑 处 理 , 但 又 规 定 : 如 果 是 曾 祖 父 母 殴 击 祖 父 母 、 父 母 、 子孙 就 不 得 实 行 反 击 , “止 可 解 援 , 不 得 殴 之 ”, 否 则 按 “常 律 ”论 处 。 法律 中 的 正 当 防 卫 本 来 是 以 合 适 之 手 段 对 于 他 人 给 予 自 己 人 身 权 的 侵 犯 所实 施 的 一 种 救 济 行 为 。 可 基 于 “礼 有 等 差 ”的 封 建 伦 理 原 则 , 法 与 礼 的冲 突 又 一 次 出 现 。 而 法 律 进 一 步 退 让 的 结 果 是 : 唐 律 以 封 建 伦 理 为 立 法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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