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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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第 1 页,共 33 页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了解()公司的种类1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分公司与子公司【2011年简答题】(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子公司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举例】将自然人甲比作个公司,其四肢就相当于分公司,四肢是人身体的部分,四肢实施的行为由甲承担;其子女就相当于子公司,子女亦是独立的自然人,人做事人当,因此子女的责任由子女自己承担。【链接】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均不具有

2、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二者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重点)1对外投资(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对外担保(1)公司为他人(非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第 2 页,共 33 页(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3、保的,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提示】 “过半数” ,不包括半数本身;“半数以上”(12以上),包括半数本身。【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对此事项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是( ) 。A总经理B董事会C监事会D股东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二、公司的登记管理熟悉()登记管辖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

4、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资的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二)登记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提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股东出资方式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第 3 页,共 33 页股东不得以劳务

5、、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链接】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三)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表2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四)变更登记的期限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6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五)分公司撤销分公司被公

7、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六)年度报告公示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第 4 页,共 33 页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3、有限责任公司(重点)掌握()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 50 人以下。其股东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即个人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 2200 入。注意这是“发起人”人数,而非“股东”人数。且包括 2 人与 200 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1有限

8、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链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应当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3出资方式【2013 年单选题、判断题】(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9、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3)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4)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

10、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6)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题 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

11、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C股东不得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 23 以上同意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第 5 页,共 33 页【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1)选项 A: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2)选项 C: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3)选项 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

12、半数”同意。4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提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两类,即必备事项(法律规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和任意事项(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四)股东缴纳出资1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1)对于股东不按照

13、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此外,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提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14、,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转让股权的规定(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违法犯罪所得出资的股权出质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

15、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提示】为维持公司资本,可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通过折价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第 6 页,共 33 页4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16、(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其股东权利的限制(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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