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1814229 上传时间:2019-11-03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208.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最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最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最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最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最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最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

3、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

5、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6、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

7、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

8、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

9、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

10、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

11、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

12、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

13、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14、(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