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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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交通条例(全文) 1995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国防交通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 第三条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

2、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三)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 (五)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军区国防交通主

3、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 (二)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三)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 (六)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指导、检查、

4、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八)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三)制定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国防交通资产; (五)组织本系统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九条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5、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资产; (五)负责本单位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保障计划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主要包括:国防交

6、通保障的方针、任务各项国防交通保障工作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保障计划分为:全国保障计划、军区保障计划、地区保障计划和专业保障计划 第十二条全国保障计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军区保障计划由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征求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后报军区批准 第十四条地区保障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专业保障计划由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制定征求

7、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是指为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而建造的下列建筑和设备: (一)国家修建的主要为国防建设服务的交通基础设施; (二)专用的指挥、检修、仓储、防护等工程与设施; (三)专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四)国防需要的其他交通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兼顾经济建设的需要 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或者研制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兼顾国防建设的需要 第十八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拟订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交通建设

8、规划时应当征求本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将已经确定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交通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规划中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防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

9、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保障队伍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队伍是指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抢修、抢建、防护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运国防交通物资和通信保障任务的组织 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分为专业保障队伍和交通沿线保障队伍 第二十六条专业保障队伍由交通管理部门以本系统交通企业生产单位为基础

10、进行组建;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 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战时应当保持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稳定 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的专业训练;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提供教材、器材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保障队伍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交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 第六章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运力动员是指战时国家发布动员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

11、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运力征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运力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战时军队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和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动员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应当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动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或者社会运力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在特

12、殊情况下军队或者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征用的运力的应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被动员或者被征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保证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和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并保证随同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 第三十六条需要对动员或者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作重大改造的必须经相应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对被动员和被征用运力的操作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运载工具、设备的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军事运输 第三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运输军事人员、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应当迅速准确、安

13、全保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承运单位应当为实施军事运输的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和医疗方便 第四十条军队可以在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单位或其所在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军事运输和交通保障任务 第八章物资储备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分为国家储备、部门储备和地方储备分别列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物资储备计划 第四十三条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 第四十四条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 经批准使用储备

14、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四十五条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作战费、支前费、军费购置的交通保障物资应当列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九章教育与科研 第四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 交通运输院校和邮电通信院校应当在相关课程中设置国防交通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的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研究规划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贯彻国防要求的; (二)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或者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擅自作报废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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