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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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为规范学前教育工作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将于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明确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违反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2、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 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 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条例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继续工作的人员幼儿园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条例规定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按月收取: 一、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由民办幼儿园在

3、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

4、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建设、卫

5、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专业教育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幼儿园或者以各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 幼

6、儿园装饰装修后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按照标准配置的幼儿园用房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第三章保育与教育 第十三条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以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保育和教育为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额 第十五条幼儿

7、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幼儿家长联系等制度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在园幼儿一日生活安排适当的户外锻炼活动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组织在园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和每日晨检 第十八条幼儿园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教育用书和儿童图书幼儿园的设施、

8、设备、玩具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幼儿园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等 第十九条鼓励幼儿园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集体生活和教育的残疾学龄前儿童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在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特点开展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共同为学龄前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幼儿园做好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

9、章保育教育人员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保育教育人员 幼儿园应当与保育教育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内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评定、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继续工作的人员幼儿园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

10、爱护儿童严禁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幼儿园应当支持保育教育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

11、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与本区县教育资金统筹安排加大对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等的投入力度促进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 第二十九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三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准入制度和分类管理 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批许可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

12、宿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按月收取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 (一)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民办幼儿园由其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等代收费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据实收取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奖补结合、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服务 第三十四条本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

13、女、孤儿、残疾儿童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予以资助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十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基本情况、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幼儿园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其周边环

14、境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的监督检查和整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 (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 (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许可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经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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