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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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教学内容,一、调解 二、仲裁 三、诉讼,一、调解制度,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项活动。 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 “和为贵”,“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一)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应当遵循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

2、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也是属于诉讼外的调解。 行政调解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行政调解主要包括四类:(1)基层人民政府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2)合同管理机关依据合同法规定,对合同纠纷进行的调解;(3)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对部分治安和交通事故案件进行的调解;(4)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规定,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三)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诉讼中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原则:自愿合法。调解活动要遵循民事诉讼法

3、规定的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的要求。 司法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仲裁,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速度较快等优点。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仲裁法以来,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始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调解植根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近现代司法实践之中,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

4、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事业法人,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的性质。 涉外的仲裁机构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其

5、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二)仲裁程序,申请与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是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案例】 IBM公司辞退抑郁症员工败诉,因涉嫌歧视抑郁症员工,著名跨国企业IBM公司被诉至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人提出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偿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2008年6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IBM(中国)公

6、司与抑郁症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据悉,这是我国发生的首起抑郁症反歧视的法律行动,有关专家表示,基于健康状况的各种形式的歧视现象应该得到彻底的法律遏制。,出身名校签约IBM巨大压力下患上抑郁症,本案申诉人袁元(化名)是湖北某名牌大学的高才生,2006年毕业后,即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上海分公司RDEngineer(研发工程师)一职。刚刚参加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袁元兴奋而富有激情地投入工作,常常连续熬夜加班却毫无怨言,在这种生活中他获得了极大的成就感。 然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得袁元的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他渐渐感到疲惫、头闷,似乎睡

7、觉也不能补充他白天的体力和精力消耗。2007年6月,袁元被确诊为双向性情感障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郁症。袁元将自己的病情告知了公司。,遭IBM辞退精神受创一度自杀,几乎在确诊为抑郁症的同时,因为巨大的工作压力,2007年6月19日,袁元递交了辞职申请。随后经IBM公司主动提议,转成了病假。当病情有所好转时,袁元两次拿着“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鉴定要求工作,均被公司拒绝。 由于正常社会交往的长期断绝,与公司各管理层不断沟通而无回应的巨大心理压力,袁元抑郁症复发并加重。2008年1月11日,袁元与公司高层一次会议后精神崩溃并采取了自杀行为,数小时后,经路人报警才抢救回来。 然而,

8、2008年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突然向袁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袁元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且屡教不改。 袁元认为,IBM(中国)公司所执行的“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政策,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严重侵犯了他的劳动权和人身权。2008年3月7日,他将IBM(中国)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辞退行为违法,2008年5月30日,劳动仲裁正式开庭,双方就IBM辞退袁元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激烈争辩。IBM公司代理律师以不公开开庭为由拒绝本报记者旁听。 IBM一方认为,2007年6月19日,袁元曾经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从袁元提出辞职

9、申请后已解除,之后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申诉人工资补助。 袁元则认为,在自己提出辞职申请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已撤回辞职行为,辞职并未生效,申诉双方之后仍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IBM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违法的,是为了执行其“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歧视性政策。 2008年6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以申诉人医疗期的形式履行至2008年2月”。裁决书同时还裁定:“2008年2月27日,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注:即IBM)上海分公司向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单位并非申诉人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所做出的

10、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会不予采纳。申诉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书同时还裁决IBM(中国)公司赔偿袁元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各界反响:反歧视任重而道远,袁元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广认为,袁元递交的辞职报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与经理协商撤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IBM在知晓袁元患病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国内知名的反就业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为袁元提供了义务的协助,益仁平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于方强认为,作为一个国际著名企业,IBM此举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不但违反了其

11、签署的EICC电子行业行为准则中“不歧视”条款,还违反了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希望IBM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申“不歧视”条款,为社会做出表率。 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近年来,针对健康状况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从残疾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到糖尿病歧视、抑郁症歧视,不胜枚举。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需要国家采取更加有力的立法措施,尽早制定反歧视法,从根本上遏制歧视现象的发生。,第三节 诉讼,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民事诉讼: 是

12、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二)民事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二)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3、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13、。,民事诉讼法之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当事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就不能成立。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举证责任倒置:下列情形由被告举证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共同危

14、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例,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

15、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解答:,1、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16、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第三项。 2、李可处于原告地位,但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由李梅、李娜中一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李明、张丽夫妻处于被告地位。,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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