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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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全文)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已经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2、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

3、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

4、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同时该区域已经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建立地方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应当征求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

5、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条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 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6、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一)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 (二)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四)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

7、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单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前应当征求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情况通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8、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或者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与标注并移交给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六条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

9、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集的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古生物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第十七条外国人、外国组织因中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需要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与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条例有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的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

10、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提出处理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发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1、第三章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条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 (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收藏单位应

12、当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如实对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与标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二十四条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

13、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国有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二十六条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

14、准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确认古生物化石的种属、数量和完好程度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同意出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90日;超过有效期出境的应当重新提出出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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