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1771984 上传时间:2019-11-0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72.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提倡拥军优属全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

2、体应加强拥军优属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养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保障当地驻军粮、油、煤、水、电等作训、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对部队战备、训练、营建和工副业生产所需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事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应依法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部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工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在为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时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各有关部门应从技术、信息、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扶持

3、部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一律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九条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部门应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条省内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接收转业、退伍军人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转业、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任务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经安置部门分配安排的退伍军人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企业风险金、城市增容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在

4、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同级安置部门按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收取有偿转移安置费收取的转移安置费用于安置退伍军人 第十一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本人的德才条件、专业特长及在部队任职情况合理安排使用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工作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应给予适当照顾对自愿到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优惠师团职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相应职务暂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享受相应职级的待遇 第十二条落实退伍军人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凡当年分配安置的退伍军人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

5、关系如退伍军人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同意因接收单位责任造成退伍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第一次安排就业的退伍军人3年内接收单位不得使其下岗待业 第十三条对按规定条件批准随军随调的军人家属地方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计划妥善安置;随军子女入学、入托不得收取转学费、集资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其医疗费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统一管理超出国家补助的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随迁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入学优先安排并免收人口增容和各种集资费;对

6、其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单位应在选点、征地、规划等方面优先安排并减免有关费用;光荣院、烈士陵园、军休所等优抚事业单位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相应增加优抚经费的投入切实保障烈军属、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六条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优待优待经费实行城乡社会统筹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年老体弱或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其生活有困难的应给予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拥军优属保

7、障金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烈军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 第十八条国家下拨和各地筹集的优抚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贪污、挪用 第十九条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伤残军人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免除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免交乡统筹、村提留和各种集资款;伤残军人从事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条革命烈士子女或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并优先录取;对考入公立学校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免交学杂费优先安排特困生补助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配住房时应将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分房并在同等条

8、件下优先照顾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分配住房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义务兵服役期间作为家庭常住人口参与分房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申请建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无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实报实销不得实行定额包干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因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医疗费支付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补助保障其伤病治疗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凡在企业工作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企业一般不得使其下岗待业;不适应现工作岗位的应通过培训、学习使其尽快

9、适应或安排其它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及时安排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现役的义务兵在本省游览公园、名胜古迹时凭证免收门票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和客运汽车凭证享受半价优待;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凭证享受降低20%票价的优待并优先购票;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及轮渡凭证享受优待 第二十六条拒不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有关拥军优属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