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热带作物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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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热带作物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读的所有全日制学生。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和“教”、“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积极探索开放型的办学模式,走产学研结合的办学路子,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构建以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培养高素质、适销对路的应用性技能型专门人才。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

2、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思想品德、学业

3、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4、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到所在系(部)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

5、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持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书),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在学院所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的课程,以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必修课程中的主干课程为考试(包括实践课程),其它和选修课为考查课。考试考查科目

6、由系(部)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一) 考试科目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科目采用五级制:优(9010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操作(演示)等。(二) 学生考试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或报告、出勤、课程实习成绩等)和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占40%50%,课程结束考试占60%5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三) 考查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或报告、出勤、课程实习成绩等)和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

7、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原则上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不低于5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四) 单独设置的实践课程,考核包括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平时成绩(出勤、态度、报告)综合评定,以操作考核为主;不单独设置,但以一定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的实践教学,其考核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确定。 (五) 凡按要求参加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均要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常规补考,补考合格的成绩均记为“补考合格”,若补考不合格,该课程需重修,重修须个人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同一课程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

8、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第二次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课程重修的在成绩册上注明“重修”字样。补考缺考的按“缺考”情况处理。 (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没有参加课程结束时正规考核的资格,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册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不得参加常规补考,且课程须重修或申请参加毕业前的补考:旷课节数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作业缺交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实践教学环节旷课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七)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部)申请缓考(符医院证明)。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被批准缓考者须向系(部)申请参加常规补考时的考试或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校期

9、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转换为“0”。申请未准而又未参加考试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视为缺考。(八) 凡缺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不得参加常规补考,在成绩卡中成绩后备注“缺”字样。若缺考学生认识错误较好,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或毕业前补考。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严重违纪和作弊,考试成绩无效,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节轻重予相应处分,不得参加常规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

10、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系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安排。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合格,准予升级,若一学年内必修课程三分之一不及格(补考后)或所修课程中二分之一不及格(补考后),则作留级处理,若所有四分之三课程不及格(补考后)则作退学处理。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院审核予以承认。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

11、、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领导反映,并由系(部)秘书累计登记。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第十三条第六款处理。学生旷课时数计算: 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

12、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部)主任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批准。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九条处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条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

13、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学期的;(二) 入学时为五年一贯制的学生;(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 应予开除学籍的;(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二条 转学的办法: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云南省教育厅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一) 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主任同意,报院主管领导审批,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二) 学生转学的手续

14、,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三)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经省教育厅同意,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一) 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一) 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二)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三) 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第二十五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

15、性,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人数的10%(含10%)。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系(部)考核、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接收转专业学生的系应于每年四月公布本系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为保证全院的教学秩序,各系(部)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二)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每年五月第二周向所在系(部)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同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拟转入系(部)报名,同时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试费。五月第三周,接收系(部)组织考试考核或面试。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系(部)的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或面试;到时不参加者,不允许补考,此次申请作废。(三) 接收系(部)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于五月底前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并在学生的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相关部门备案。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系(部)专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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