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33章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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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分编 侵权行为之债,第三十三章 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的含义和构成要件,(一)含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构成要件: 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包括立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不视为工作人员。 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其次,该行为须违法。 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通过案例认识职务侵权行为,案例:某日,赵某驾

2、驶中巴车在某市火车站南广场南北主干道中段候客,被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广场管理人员杨某制止并现场处罚20元罚款(空白票据)。赵某不服,让杨某出示执法证,于是发生口角。罚款后,赵某驾驶车辆南行至主干道南段,杨某南行至车前,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撕扯,后杨某将赵某拉到办公室进行殴打。几日后,赵某因双上肢软组织损伤、脑外伤综合症、上呼吸道感染住进医院,花去医疗费2500元。 问题:本案中,杨某在罚款完成后殴打赵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吗?,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一)行政机关侵权的责任主体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由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职权时

3、造成损害的,由被授权的组织承担侵权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没有上述机关的,由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行为经过复议机关复议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承担责任,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二)司法机关侵权的责任主体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的,由该机关承担侵权责任。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

4、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须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国家赔偿责任是替代责任,在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职务侵权行为责任的抗辩事由,职务侵权行为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国家机关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身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机关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1、因自然人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

5、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自然人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产品责任的含义和构成要件,(一)含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一般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造

6、成人身、财产的损害。受害人不以购买和使用该产品为必要,也可以是购买人和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 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必须是由该产品存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的。如果损害是因该产品的合理危险造成,则不能适用产品责任。另外,如果该产品存在缺陷,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因另一原因造成,则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也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通过案例认识产品责任,案例:甲自某商场购买一个电火锅。当晚,甲约了几个朋友到自己家中吃火锅。不料在烹煮过程中,该电火锅发生爆炸,甲及其朋友均被炸伤。经查,该电火锅未通过国家3C认证。 问题:本案中,甲及其朋友的损害应当由谁来赔偿?,产品责任的承担,(一)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

7、任 在产品责任中,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依其最便利和最能保障其权益的原则来选择起诉对象,这体现了在产品责任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生产者或销售者任何一方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如果该产品缺陷不是自己造成的,都可以再向另一方追偿。 (二)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产品的缺陷如果是由运输者和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则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运输者和仓储者追偿,但受害人不能直接向运输者和仓储者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市场份额规则 如果因某类产品造成侵权后果,但市场上有数个生产

8、这种产品的厂商,不能确定谁制造的产品造成了实际损害,则可按照市场份额规则,由各厂商按其产品在市场份额中所占比例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所谓投入流通,是指产品进入了流通领域,包括出租、出售、抵押、质押、试用买卖、融资租赁等。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这种抗辩是针对无过错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或仓储者的关系而言的,生产者不能以此抗辩为由拒绝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的含义和构成要件,(一)含义: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时,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9、作业人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对高度危险作业的种类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主要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以及高速运输工具等。 须有损害发生。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一般由受害人证明。,通过案例认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案例:王某、凌某驾驶一辆装有液化气的槽车(为市甲醇厂车辆),不顾禁行标志,驶入县城大街,准备入住城区内的某宾馆。当二人驾车驶入宾馆大门时,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该车罐顶部的安全阀被大门顶部混凝土过梁撞坏,因其液化气外泄着火。二人见状弃车逃跑。后液化气罐发生爆炸,因其液化气外泄着火,包括石某在内的周围数十家

10、门市、饭店因爆炸而起火,同时,附近居民和过往群众61人被大火烧伤。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和抗辩事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应由作业人承担责任。所谓作业人,是指实际控制高度危险作业物,并利用该作业物谋取利益的人,可以是该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其管理人。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抗辩事由为受害人的故意。,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含义:行为人的排污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1、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

11、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须有损害发生。如果没有损害事实或损害非常轻微,属于可以容忍的范围,则不能构成侵权。3、污染环境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排污企业证明并不存在此种因果关系。否则须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事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含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2、须有损害事实发生;3、

1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与损害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由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施工人是指接受施工任务,组织进行施工的法人、组织或个人,而不是施工组织或施工个人所雇佣的直接工作人员。 其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等。,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含义: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此规定: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

13、落、滑落或对方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二)构成要件:1、须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2、须有损害的发生;3、损害与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责任的承担: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应由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同时存在所有人和管理人时,首先应适用双方对责任承担的约定,无约定时,一般应由管理人承担。因为物处于其直接管领控制之下,其更能控制危险的发生。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之人损害,设计施工又有缺陷的,由该构筑物

14、的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抗辩事由: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免责。,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通过案例认识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案例: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宾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其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宾馆赔偿损失。但宾馆老板认为吊灯脱落属于装修队安装不符合要求造成的,自己没有过错,因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蒋某于是找到该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因为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 问题:本案中,应由谁

15、来赔偿蒋某的损失?,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含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1、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有动物加害于他人并造成损害;3、损害与动物加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对动物进行实际控制和管束的人。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说:“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天买了一条狗,我们能不能绕道回家?”乙答:“不

16、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时,二人均被够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监护人责任的含义和构成要件,(一)含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典型的替代责任。如果监护人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监护义务,则此类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由当事人双方适当分担损失。 (二)构成要件:1、致害主体须为被监护人。2、有损害的发生。3、被监护人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在被监护人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监护人只承担补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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