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iuwnq高雄医学大学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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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酉年七月初七。-啸之记。 高雄醫學大學學則85.05.17教育部台(85)高字第八五五六六六號函准予備查85.06.05(85)高醫法字第五三號函頒布86.08.27教育部台(86)高(二)字第八六九八一七號函准予備查86.09.04(86)高醫法字第五九號函頒布修正條文87.02.24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一四五四七號函准予備查87.03.13(87)高醫法字第一四號函頒布修正

2、條文87.11.19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一二九三一號准予備查87.12.16教育部台(87)高(二)字八七一四一九二三號函准予備查87.12.29(87)高醫法字第七九號函頒布修正條文依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四三四三號函修正89.03.07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二五九號函准予備查89.04.20(八九)高醫教法字第五號函頒布修正條文91.04.09依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91044585號函准予備查91.05.17(91)高醫教法字第三號函公布修正條文95.08.28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11261號函除第68條、第98外,准予備查95.08.3

3、0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4號函公布96.06.23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00034號函公布96.07.19高醫教字0960006029號函公布97.05.09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97.08.19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62495號函核定97.10.14高醫教字第0971104609號函公布第一篇總則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並參酌本校實際需要訂定本學則。第二條 本校處理學生之學籍及其有關事宜,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之規定辦理。其有關細則、實施要點等另

4、訂之。第二篇 修讀學士學位第一章入學第三條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經大學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而獲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第四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具學士學位以上者,(男性須已服畢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但具僑民身分者除外),得入本校學士後醫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第五條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之在職者,並經本校入學招生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在職專班修讀學士學位。 二年制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入學第一學年編級為三年級。第六條 本

5、校得接受具有入學資格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其入學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第七條 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編入報考學系銜接之相當年級肄業,修讀學士學位: 一、大學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或修業滿二年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具專科畢業同等學力者。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36學分者,得報考性資相近二年級,修滿72學分者,得報考性資相近學系三年級。 本校各學系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招收轉學生。第八條 本校各類入學考試於每學年始業前舉行,其招生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

6、規定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九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入學手續;其因病或特殊事故,檢具有關文件(疾病以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出具者為限),事先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得延期辦理入學手續;未申請延期或延期期滿未辦理者,除報准保留入學資格者外,即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十條 新生因故不能完成入學手續者,應於註冊截止前書面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當學年毋需繳納任何費用。前項保留入學資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病須長期休養,且在短期內無法恢復者:須檢附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住院証明書。二、依法應徵召服兵役者。三、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四、因不可抗力所致之特殊事故,而無法在

7、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但應徵召服兵役者,得檢具入伍令或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保留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第十一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報到時,應繳學生學籍資料表。學籍資料表中,學生之姓名(含字形)及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並應繳有效之學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公費生並應繳志願書及保證書,始得入學。其有正當理由,申請補繳各項證件,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並限期補繳,逾期仍未繳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十二條 新生及轉學生如入學考試舞弊或所繳之學歷及身分證明等文件,有假冒、冒用、偽造或變造、塗改、頂替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不發給任

8、何修業證明文件,並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如於畢業後始發覺並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學位及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並公告之,且不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第二章註冊、繳費、選課第十三條 學生每學期註冊時,應繳之各項費用,依照規定標準繳納,其項目及標準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之。第十四條 學生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註冊者,須事先向教務處辦理請假手續,經核准後,始得延期註冊。註冊請假以二週為限。第十五條 學生選課應依各學系訂定之必(選)修科目學分表(含通識必修、選修科目及系訂必修、選修科目)、選修課程應行注意事項及當學期教務處公告之選課須知辦理。第十六條 學生選修他校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校際選課辦法另訂之。第十七條

9、學生每學期修讀科目,如需改選、加選或退選,應於行事曆規定之時間內向教務處辦理完竣,逾期不予受理。未依規定程序及時間完成加退選手續者,所加選科目、學分及成績概不予承認;所退選科目以未退選論。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但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得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且以一門學科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備。學生亦不得重複選修業已修讀及格之科目;否則重複修讀之科目、學分及成績均不予採計。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第十八條 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限,醫學系為七年、學士後醫學系為五年、牙醫學系為六年,均

10、含實習一年,二年制在職專班為三年;其餘各學系均為四年。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足該學系應修科目及學分或完成實習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但以二年為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延長年限以四年為限。第十九條 學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凡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學系,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二年制在職專班不得少於七二學分;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學士後醫學系不得少於一七學分;醫學系不得少於二四一學分,牙醫學系不得少於二八學分。 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除應屆畢業學期外,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各學系得視情形核准學生修習其他學系開設之科目及學分,但以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本條所稱應修

11、最低畢業學分數不含體育學分。 各學系學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之訂定或變更,應送教務處備查。第二十條 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在學期間從事與學習課程相關之實務工作,得由各學系依系上規定酌予採計或抵免學分。 依前項規定抵免者,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第二十一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入學前,已在大學修讀及格之科目、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酌予抵免。 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原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第二十二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學系開設科目其每學期授課週數以十八週(含期中、期末考週)計算為原則。 各學系開設科目學分之計算如下:

12、 一、講授科目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二、課堂實習或實驗科目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三、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及牙醫學系之臨床實習科目每週為一學分,臨床見習每週三小時為一學分。 四、其餘各學系之專業實習學分時數之計算依實習辦法辦理,實習辦法另訂之。第二十三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成績分學業(含見、實習、體育、軍訓、護理)及操行二種。學業成績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各種: 一、平時考核:由授課教師隨時考核之。 二、期中考試:於每學期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期末考試:於每學期期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四、實習(含見習

13、)成績之考核:其辦法由各學系另訂之。 期中、期末考試由教務處依據學校行事曆排定日期舉行之。第二十五條 學生於期中或期末考試時因公、重病或親喪等重大事故向教務處請假經核准者,應於考試日期結束後一週內向該科主負責老師申請補考,逾期不得再申請。第二十六條 學生各種考試試卷,應由授課教師保存一年。 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由教務處永久保存。第二十七條 學生於考試時,如有不法行為,依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辦理,考試遵守要點另訂之。第二十八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依該科目之課程大綱內成績評定方式核計之,由各科目主負責教師上網登錄該科成績同時以書面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

14、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 各學系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前二項成績之核計,包括不及格科目成績。第三十條 學生學業成績,經授課教師或主負責教師交教務處後不得更改。 學生學業成績如有錯誤或有遺漏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二星期內,由該教師會同系主任書面申請成績更正,經教務會議查核屬實,方得更正。 學生操行成績之更正須經學生輔導會議審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備,方得更正。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業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令重修。第三十二條 學生修讀全學年科目如上學期成績不及格,其成績未達四十分者,須重修且不得修習下

15、學期科目;其成績在四十分以上者,須重修但得繼續修習下學期科目,其上、下學期成績分別採計不得平均。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不及格科目需重修者,本校得視實際情況開設暑期班,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辦法另訂之。 學生符合修讀暑期班資格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修讀他校暑期班。 學生修讀本校與他校暑期班之學分數,合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暑期班開班授課以本校學生為原則,他校學生修讀須經其肄業學校及本校之同意。 學生修讀暑期班之學分、成績應與學期學分、成績分別列計,惟暑期班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學生修讀暑期班之科目成績不合格者,不得補考,且視同學期所修科目一次不及格。第三十四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

16、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累計二次者,應予退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累計二次者,應予退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公立醫院、教學醫院開具診斷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因身心狀況及學業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且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因學業成績而受退學處分者,應經教務會議通過。延修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

17、下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第一項學分數內核計。每學期開學後,前一學期因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人數統計表,報請教育部。第三十五條 學生經本校或政府機關選派至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或進修者,其於國外大學校院修習之科目學分,本校得酌予採認。 學生出國進修期間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但至多以一年為限。 本校採認學生國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經教育部核准出國者,應於備註欄註記教育部核准出國文號。 第一項學生出國研究或進修之國外大專校院,以教育部認可者為限。第四章 請假、缺課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時,事前須向學生事務處請假,病假逾三日者,須檢附本校附設

18、醫院或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假。凡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而缺課者,以曠課論。學生請假辦法另訂之。第三十七條 學生於期中或期末考試時除因公、重病或親喪等重大事由外不得請假。 前項期中或期末考試請假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向教務處請假,並經教務長核准後,方得補考,凡未經准假而缺考者,概以曠考論。 凡曠考學生,該次考試成績作零分計算。第三十八條 學生曠課時數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以上者,應令休學。凡學期中某科目缺課逾三分之一者,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

19、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第五章轉系、雙主修、輔系第三十九條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含同系轉組);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申請轉系以一系為限。學生轉系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第四十條 學生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但以申請一系為限。修讀雙主

20、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應加註加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第四十一條 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輔系。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明書等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第四十二條 學生修讀他校之輔系、雙主修、學程,應經

21、本校及他校之同意。第六章休學、復學、退學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需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並經系主任、院長、教務長核准者,始得休學。 學生申請休學,每學期至遲應於當學期學期考試前一週提出申請,但因病(檢附醫院證明)或因重大事故休學者(檢附相關證明),至遲得於學期考試開始前申請。第四十四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本校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不超過二學年為原則,但學生休學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並經教務會議專案核准。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召服兵役者,須向教務處辦理延長休學期限(須檢具徵集令影本),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並於服役期滿後申請復學(檢具

22、退伍令)。學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幼兒休學者,不計入休學年限。第四十五條 本校修業年限六年以上各學系學生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該學系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經依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考取並就讀碩士班者,於修讀碩士班期間得向原肄業學系申請休學二學年,如再修讀博士學位,得再申請延長休學期限四學年。 前項休學期間不列入原肄業學系休學年限併計。第四十六條 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累計二學年期滿,得酌予再延長休學年限。第四十七條 學生如患有危及校內公共健康及安全之疾病,經指定醫院檢查認定,並證明短期內難以痊癒者,得勒令休學。學生所患疾病屬傳染病防治法規範之傳染病者,非因公共

23、防治要求,不得勒令休學。 前項所稱公共防治要求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生於教學醫院見、實習期間,經醫院退訓者,得勒令休學。退訓次數累計達二次(不限同一醫院),並經所屬學系核定其退訓原因情節重大者,得令退學。第四十八條 學生申請休學經核准者,須完成離校手續,方得發給休學證明書。休學學期內已評定之各項成績,均不予採計。 休學期間不得申請轉系,亦不得於學期中途復學。第四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異或違法犯紀行為者,本校得審視情節,參酌本校學生獎懲準則之相關規定,為必要之獎懲。第五十條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檢附休學證明書,向教務處申請復學。逾期未申請復學,亦未辦理申請延長休學者,應

24、令退學。第五十一條 休學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學生如因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本校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第五十二條 經核准休學一學年或二學年學生,欲提前復學,有兵役義務者,在其未接獲兵役單位徵召令前,可准其提前復學,已接獲徵召令者,不得提前復學。 核准提前復學學生,於復學當學期,應修讀學分數,仍應依該學系級之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格者。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亦未經核准延長休學者。 三、有本學則第三十四條情形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

25、定延長修業期限,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科目(含臨床實習)與學分者。 五、自動申請退學者。 六、符合本學則其他退學標準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五十四條 學生因故自動申請退學,須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由系主任、院長、教務長、校長核准後,始得辦理退學及離校手續。第五十五條 凡經核定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由本校公告並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公費學生另通知其保證人,限期償還其在校期間所領之各項公費及所借用之公物。第五十六條 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第五十七條 學生本人對於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26、得檢具證明,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除不得發給學位證明書外,其餘學籍事項均比照在校生處理。 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亦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然違法或不當時,本校將另為處分。 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學生因申訴獲准復學者,應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一年內申請復學;於申訴期間應徵服兵役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復學,惟至遲須於服役期滿後一年內申請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並不併入休學期限內計算。第

27、七章畢業第五十八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本校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成績及格,及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由本校依其所屬學系授予學士學位。學生俢習雙主修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前,應符合本校英文能力畢業門檻之規定,其標準由各學系另訂之,且各學系應於入學簡章中明訂。第五十九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生,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 有實習之學系的學生以實際畢業日為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六十條 學位證書所載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均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第六十一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校友申請更改姓

28、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始得辦理。第六十二條 應屆畢業生畢業考試請假及補考規定比照本學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補考及格者,列為當學期畢業。第六十三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符合以下資格者,得酌予縮短修業期限提前畢業: 一、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且成績優異者,得准提前畢業。 二、已取得學士學位學生再修讀學士者,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前項辦法另定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第六十四條 學生學位之授予,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第八章其他第六十五條 本校各系、所得辦理推廣教育,並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讀推廣教育之學生如已

29、修滿各系、所規定之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入學就讀該系、所。 凡依前項規定入學就讀者,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者,授予學位。 前項學生之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第三篇修讀碩、博士學位第一章入學第六十六條 凡在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學位,或合於教育部訂定之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第六十七條 凡在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學位,或合於教育部訂定之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博士學位。第六十八條 凡修讀學士學位應

30、屆畢業生及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學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經擬就讀系、所、學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經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六十九條 研究生入學其他相關事項,準用本學則第二篇第一章相關條文之規定。第二章註冊、繳費、選課第七十條 經錄取之研究生應依規定日期親自到校報到,並填具切結書,於規定期限內,補驗學位證書,逾

31、期未完成報到或未繳驗學位證書者,非因正當理由,並經核准延期,均取消入學資格。第七十一條 研究生註冊、繳費、選課相關事宜,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應準用本學則第二篇第二章相關條文規定辦理。第七十二條 研究生應商請系主任或所長認定指導教授。其選課、應修課程及研究論文,須依各系、所規定之科目表辦理,並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或所長核准。第七十三條 研究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由各系、所決定。第七十四條 研究生選課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完成。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第七十五條 研究生分一般生及在職生,其認定標準以入學時之身分為基準。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在職碩士班研究生

32、修業年限為一至五年。在職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至十年。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其修業年限自轉入博士班時起算。第七十六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以同等學力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 碩、學士逕修讀博士學位之最低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訂,並經研究生教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前二項學分數均不包括畢業論文。第七十七條 研究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部份,其中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研究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兩者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第七十八條 研究生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抵免。第七十九條 研

33、究生學位考試,依照學位授予法及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學位考試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八十條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因故中止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修讀系、所或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准後得再回原系、所或學程就讀,或得申請轉入相關系、所或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前項學生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第四章請假、缺課第八十一條 研究生有關缺課、曠課事項,準用本學則第二篇第四章相關條文之規定。第五章轉所第八十二條 碩、博士班學生得申請轉所,但須符合各系、所所定資格並於公布之規定期限內,經指導教授及原就讀系主任、所長同意後,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

34、申請。 同所或碩士班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章規定辦理。第八十三條 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肄業。第八十四條 轉所學生於轉入後,得依相關辦法辦理學分抵免。第八十五條 本校碩、博士班學生轉所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第六章休學、復學、退學第八十六條 修滿應修學分之研究生,得因研究或論文之需要申請休學,經其指導教授及系主任、所長同意,送請教務長核准後休學。 除前項規定外,其餘研究生休學、復學相關事項,準用本學則第二篇第三章相關條文之規定。第八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

35、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四、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五、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六、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七、自動申請退學者。 八、其他依本學則暨本校相關法令規定應予退學者第七章畢業第八十八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通過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規定之各項考核、考試。 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第八十九條 合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依法授予碩士學位。 合於

36、前條規定之博士班研究生,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授予博士學位。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第八章其他第九十條本篇無特別規定者,準用本學則有關之規定。第四篇學程、雙聯學制第一章學程第九十一條 本校各系、所、院得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本校學程開設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九十二條 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課程設計及組合,其開設由各系、所、院自訂,並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訂有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

37、,應報請教育部備查。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第九十三條 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課程設計及組合,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應納入本校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規劃,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二、對內提供在學生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應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訂有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之學位學程,應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九十四條 學位學程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各級學位之規定。第九十五條 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學位證書登載學位學程名稱,或所跨系、所、院名稱。

38、第九十六條 學位學程在學生得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程,其準用本學則第二篇第五章有關轉系及第三篇第五章轉所等相關條文規定。第二章雙聯學制第九十七條 本校得與國內外學校建立學生交流學習合作計畫,並共同開設學士、碩士及博士班課程。第九十八條 本校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外大學修讀學位,其辦法另定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九十九條 修習雙聯課程之學生在國內外學校之修業時間、修習學分數,得予併計為畢業之修業年限及修習學分數。其同時修讀國內外學校雙學位者,畢業學位之授予,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第一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實,依照教育部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第一一條 本學則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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