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法律问题探讨——从一起计生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谈起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111142077 上传时间:2019-11-01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597.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法律问题探讨——从一起计生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谈起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法律问题探讨——从一起计生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谈起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法律问题探讨——从一起计生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谈起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法律问题探讨——从一起计生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谈起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法律问题探讨——从一起计生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谈起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法律问题探讨——从一起计生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谈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法律问题探讨——从一起计生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谈起(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法律问题探讨 从一起计生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谈起 陈任飞 某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后改称工程公司) 职工庄某,1 9 7 9 年参加工作,1 9 8 6 年3 0 岁结婚, 1 9 8 8 年生育一女,1 9 8 9 年3 月领取独生子女证。1 9 9 0 年4 月9 日,其妻( 农民) 因上节育环失 效怀孕,且患病不宜引产而生育第二女。同年5 月,庄某即向所在单位车间主任和局党委书记 口头汇报生二胎,党委书记认为庄某是开玩笑,故未作处理,单位继续将5 元独生津贴填造在 工资单中让庄某领工资时一并领取至1 9 9 2 年9 月。1 9 9 4 年工程局在计生“五清理”

2、建卡时,未 通知庄某,即自行在庄的生育卡填写只生一女。1 9 9 5 年1 1 月,庄某主动向计生节育部门自报 生二胎并带其妻到医院施行“二女结扎”绝育手术,庄即将绝育证明书上交单位。1 9 9 6 年7 月 庄某又向所在地镇政府自报生二胎,镇政府依据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对庄某夫妇一次 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 5 0 0 元,庄某又即时将超生处理单据上交单位。1 9 9 8 年9 月,庄某在工 程局十年来唯一发给职工自查自报计生登记表上填报生二女,工程局仍未作任何处理,也未上 报单位有超生情况。1 9 9 9 年5 月,工程局根据“计生工作属地管理”的规定,将庄某的计生管 理正式移交给庄某户

3、籍所在地居委会管理,庄没再违反计生。2 0 0 1 年间,群众举报工程局成 了超生和逃避节育的“避风港”,经查实共有4 0 多名干部、职工超生并未按计生规定采取节育 措施。同年1 2 月2 4 日,工程局在市直计生办参与下作出( 2 0 0 1 ) 1 3 6 号关于开除庄某公职的处 理决定,处理决定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通知书没送达庄本人。2 0 0 2 年2 月6 日,庄某向单位领春节过节费遭拒付才复印到通知书。庄某对开除决定不服,以“9 0 年超 生一女错误,但己自查自报采取绝育措施并已作罚款处理,不应重复处理”为由,多次向工程局 及其上级省水利厅、国家水利部以及省市领导申

4、诉,要求撤销开除决定及追究单位领导抓计生 不力的问题。均被告知“找工程局解决”,2 0 0 2 年3 月工程局书面答复:开除的事实证据是9 4 年计生“五清理”建卡中,庄某的生育卡仍填写“生一女”,经请示市计生办确定为“故意长期隐 瞒”;法律依据是市政府( 1 9 9 5 ) 2 5 号文件第3 条“凡是1 9 9 0 年7 月1 日以后超生( 含隐瞒不报, 于1 9 9 0 年7 月1 日以后发现的) 一律开除公职”的规定。庄某申辩:生育卡瞒报生“一女”是局 计生办自行填报,庄不知有此卡,也无在卡上签名认可,要求对字迹鉴定,后工程局承认是自行 填写,庄要求撤销开除,改为其他处分,但工程局认为

5、庄某四处告状,不予纠正。2 0 0 2 年4 月, 庄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年7 月仲裁裁决维持开除决定,主要依据是市政府2 5 号文件。庄某不服,在法定期间依法向所在地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开除决 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工程局对原告作出开除处理之前,未由职 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且从1 9 9 8 年证实原告犯超生错误时至2 0 0 1 年1 2 月作出开 除决定已远超五个月,故开除处理违反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法定程序。被告提出原告 违反计划生育,对其作出开除处理不必按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

6、予采纳。被告从原告1 9 9 0 年生育第二胎后至1 9 9 8 年原告在计生情 1 5 l 况自查自报登记表上书面自报生二胎之前,并无提供任何计生情况登记表让原告自报,故被告 仅从原告在1 9 9 1 年至1 9 9 2 年间领取工资的工资单表格中有一栏独生津贴,而认定被告故意 隐瞒不报超生情况的事实证据不足。遂依据民诉法和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省 计划生育条例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判 决撤销被告工程局1 3 6 号开除决定。 一审判决后,市计生有关部门认为一审法院不支持计生工作,称要查一审法院的计划生育 情况。被告工程局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并向

7、市某领导反映。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在市领导的关心和协调下”( 处理意见书原话) ,2 0 0 2 年1 2 月6 日二审法院以“庄某究竟何时 申请仲裁( 一审时双方没争议) ,工程局是企业单位还是机关事业单位(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属 企业单位。双方无争议) 事实未查清”为由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工程 局改称工程公司。2 0 0 3 年1 2 月1 7 日,市委某领导参加市计生部门召开的法院、工程公司协调 会,听取汇报,但未让庄某申辩。会议决定:工程局处理程序不合法,应主动撤销开除决定,待 法院动员当事人撤诉后,工程公司再接合法程序对庄某重薪作出开除决定。并形成

8、“会议纪 要”。同年1 2 月2 9 日工程公司自行撤销开除决定。在法院动员和工程公司的保证“正确对 待”下,庄某于2 0 0 4 年1 月5 日申请撤诉,法院遂裁定准予撤诉。 2 0 0 4 年5 月1 0E t ,工程公司以“超生一女”为由再次开除庄某公职,并增加“征收社会抚养 费”( 原称“计划外生育费”) 和“户粮关系迁回原籍”二条处理决定。庄某更加不服,经劳动仲裁 程序后,于2 0 0 4 年9 月6 日再次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审理中,双方对前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 议。后一审认定,原告庄某1 9 9 0 年5 月向单位领导口头汇报其生育二胎时,领导和证人都以 为原告是在“开玩笑”,因此不

9、能证明其当时就通过合法途径向组织汇报其违反计生的行为,被 告依据市2 5 号文件开除原告,适用政策正确。遂于2 0 0 4 年1 2 月1 日判决驳回庄某的诉讼请 求。庄某不服上诉称:法院顶不住压力,作出违心判决,上诉人深表同情,但认定“长期故意隐 瞒超生”没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2 0 0 5 年3 月2 1 日,后二审以“计划生育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具体贯彻执行的措施由地方制定实施。市政府制定的( 1 9 9 5 ) 2 5 号文 适用其管辖范围内的计生对象。因此,依照该文件作出开除上诉入公职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 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庄某不服,申请再审,又被

10、二审法院驳回。 庄某又再申诉称“用计划生育条例处理我,我服,用2 5 号文件处理我,我至死不服”。以 “法院法官不讲法,只讲“市领导过问,有压力”,惧怕权势,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 不公”等为由,向省和中央有关部门申诉。 诉讼中,庄某收到法院送达的工程公司举证的市计生委“会议纪要”,认为“会议纪要”造成 其再次被违法开除,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入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于 2 0 0 4 年1 2 月1 4E l ,向省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会议纪要”重新开除申请人的具体行 政行为,并审查市2 5 号文第3 条规定的合法性,但未得到任何回复。直至2 0 0 5 年9

11、 月5 日,在 国家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等上级机关的督办下,省计生委信访室才给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 的范围”。庄某以“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再次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 一起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十次申诉未果,又前后二次诉讼,经历“两裁四审”, 历时4 年,至今未能妥善解决。案结事未了,其中几个法律问题确实值得探讨。 一、计划生育要不要依法o 1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由于人I :1 增长过快,严重地制约我国 1 5 2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因此国家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入口素质”定为我国 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3 0 多年的努力,我国在人口控制上取得

12、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 单靠行政强制手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及“计生政策大于法律,权大于法”等值得反思的问题。 大家知道,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和条文化,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全体人民的意 志,具有国家强制力,它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具有促进和制约作用。虽然国家政策对法律的 制定具有指导作用,但计划生育政策只有法律化后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才能用国家强制力 来保障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步由主要依靠政策治理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治理,特别 是党的“十五大”已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地位上,一个“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正逐步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13、人们生育观念的 转变以及市场经济流向、价值取向、环境制约等因素的影响,计划生育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的 变化,过去那种主要靠行政制约手段来抓计生的做法已越来越显现出其局限性。为此,中共中 央国务院一再强调“要严格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公民的计划生育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为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提供了较好的法制条件。人们不仅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且懂得用法律 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再因循守旧,沿用过去的政策单纯靠行政命令抓计生,不但 计生工作做不好,群众不答应,而且法律也不允许。现阶段,计划生育已从过去“惩罚”为主转 变为“奖励和优质服务”为主。因此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但是形势的需要、现实的需要

14、,也是 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 2 、计划生育已经有法可依。上世纪9 0 年代,我国已普遍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基 本框架,各省、自治区都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计划生育法规、条例。早在1 9 9 1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就指出“要严格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本行政区计划生育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和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要大力宣传,坚持执行。”新世纪伊始,国家在总结入口与 计划生育管理经验教训基础上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于2 0 0 2 年9 月1 日起施行,为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它

15、标志着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可以用国 家强制力来保证它的贯彻实施。也标志着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它以法律的最高 权威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从而保障基本国策的实施。国务院又先后颁发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 规,各省也相应出台实施办法或修改条例。这些计划生育法律和配套法规为依法管理计划 生育提供了强有力法律依据。从此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 新阶段。 3 、计划生育应当执法必严。既然计划生育已经有法可依,那就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要及时转变观念,适应形势,增强法治意识

16、,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不 越位、不错位。要以人为本,改变单纯以行政制约和事后处罚为主为依靠法律规范和奖励为主 的优质服务,实现计划生育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执法必严,不单对群众对计生对象要严, 对执法者也要严,要严格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办事,要依法治权,正确用权,做到权为民用,防 止滥用职权。特别是处理违反计划生育问题更要严格依法处理,绝不能例外。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明确规定,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 益。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处理。同时规定,公民认为实施计划 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劳动法也明确规定, 1 5 3 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j 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 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说明处理涉及计划生育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定要依法。 本案是用人单位以超生为由开除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理所当然地要依照当时生效施行的劳 动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法规有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