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韩国辩论准备程序及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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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浅析韩国辩论准备程序及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借鉴意义 姓名:朴明姬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诉讼法学 指导教师:陈刚 20060508 4 湘潭大学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 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 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 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 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

2、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 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允许论文被查 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 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 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5 摘 要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证开庭 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而设置的程序,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 的重点部分。从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趋势是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 并重,各国在趋利避害的改

3、革进程中,在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运作方式上相 互吸收各自优点,以形成符合本国实情的审前准备程序。在这一趋势下,韩国在 2002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较大改革。通过改革将审 前准备程序确定为必经程序,同时为保障审前准备程序顺利进行,将证据随时提 出主义修改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及扩大了文书提出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13 条至第 119 条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活动,但 这个准备阶段并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前程序,也无法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 功能。2002 年起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明确了被告的答辩义务 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规范了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问题,

4、进一步完善了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但是,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仍不是独立程 序,且其内容单薄,效力不确定,无法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案件在未 充分准备的情形下进入开庭审理,不可避免导致重复开庭和诉讼突袭。不仅 造成诉讼效率低下,也无法保障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判决。鉴于韩国成功 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进行了思索。笔者认为改革 应当庭审程序与审前程序并重,确立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地位,构建强制答 辩制度、强化当事人调查取证制度、完善失权制度等。 关键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韩国辩论准备程序;证据整理 关键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韩国辩论准备程序;证据整理 6 ABSTRACT Pretri

5、al proced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civil procedure, which ensures the hearing to be held smoothly and the case to be trialed fairly and timely. And it is the point of reform too.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other countrys civil procedure, the same trend is focusing on not only pretrial phase but also

6、trial. Basing on adopting the strongpoint of operating mode of other country, every country comes into being the pretrial procedure to according with the situation of the country. Under the background, Korea reform pretrial procedure in civil procedure which adopted in 2002. Finally pretrial procedu

7、re becomes the necessary procedure. In order to ensuring pretrial procedure can carry on smoothly, the doctrine of putting forward in the infinite time is substituted for the doctrine of putting forward proof in the limited time , the obligation of putting forward writ is extended . There is a pretr

8、ial phase in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ut it is not a independent pretrial procedure. The rule doesnt work. Some Provisions on 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s putted into effect in 2002 define actually, the scope and condition of evidence investigated and collected by court

9、. It defines the time of putting forward proof and the exchange of proof. The rule complete pretrial phase. However, the content of pretrial phase in china is thin, the validity of it is uncertain. If the case trial after the prepare activity isnt full, the result should be trial in court repeat wit

10、h litigation surprise attracts. And it also reduces the litigation efficiency and cant ensure partys justice. In view of the successful reform of the pretrial procedure, the author studies the reform of pretrial procedure in china. We should pay same attentions to the trial procedure and pretrial pr

11、ocedure, insure the independent status of pretrial procedure, establish obligatory defend system, emphasis on the parties evidence investigation, complete losing the right etc. Key word: pretrial procedure; Korean pretrial procedure; cleaning proof Key word: pretrial procedure; Korean pretrial proce

12、dure; cleaning proof 9 引 言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不断探求的 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希望可以进一步强 化民事案件的庭审功能,降低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审前准备程 序的完善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民事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是具有不同诉讼功能的诉讼阶段,强调审 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功能分离,充分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是现代法治国 家民事诉讼的普遍趋势。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 审前准备程序都非常重视。目前,英美国家采取主要由当事人推进审前准

13、备程序 的当事人主义审前准备模式,而德、日等国家则采用法官为主导的职权主义模式。 但是,世界各国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相互吸取优点,逐步形成适合本国国情 的审前准备程序。综观世界各国对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在追求保护当事人 权益和司法效率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一种趋势。 本文将介绍到的韩国就是在这一趋势下,在传统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 经过多次改革逐步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辩论准备程序。 其中自 1994 年开始 历经 8 年进行的全面修改为韩国的审前辩论准备程序注入了新的活力,并于 200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现行韩国民事诉讼法) 。现行韩国民事诉讼法颁布 之前韩国的辩论准备行为处于不确定

14、状态。旧韩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准备书 面制度和准备程序制度。其中,由于实务中基本不利用准备程序,所以有关 准备程序的条文实际上已成了“死条文” ,案件在毫无准备的情形下直接进入 辩论阶段,这使一个案件要经过多次辩论才能结束,导致了诉讼迟延及诉讼 资源的浪费。为了克服这一弊端,韩国将辩论准备程序修改为必经程序。新 法下,进入庭审的案件已经在辩论准备程序中进行了充分的证据调查和争点 整理,因此可以迅速终结案件,实现诉讼经济。 就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而言, 民事诉讼法第 113 条至 119 条虽然规 定了法院及当事人在审前应当进行的准备活动,但这一规定与国外比较完善 的审前准备程序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15、。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还 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程序,只是依附于庭审的一个诉讼阶段。我国审前准备 活动的内容不具体,且审前准备活动不存在程序上的确定效力,使得审理前 的准备活动失去了意义。 我国 2002 年实施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初步建立了证据交换和证据时限等内容,是对审前准备的进步性规定。 但由于缺乏相关程序和制度的保障,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无法发挥出来,没 10 能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因此,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审前准 备程序改革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不无裨益。 本文试图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功能出发,比较 研究韩国民事诉

16、讼辩论准备程序改革的成功经验及其先进制度,来考察我国 审前准备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初步 建议。 11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述 1.1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辨析 1.1.1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 从各个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看,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 家,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了相对于开庭审理而言比较独立的审前准备程 序。韩国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地位。虽 然对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称谓及概念界定上不完全相同,但是不可否认审前 准备程序制度在各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且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个国家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用语并不相同。 英美国家诉讼程序有 “trial” 与“pretrial”两大阶段。 “trial”即开庭审理,与其对应的“pretrial” 则被直接译为“审前准备程序” 。法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称为 “instruction” 。德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被称为“主期日之准备” 。日 本在 1996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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