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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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 1 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 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 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 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 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5、压力容器作业 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 7、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 3 条 技安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

2、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综合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 各二级单位负 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第 4 条 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 厂技安处,由技安处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 果评价。 第 5 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 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 6 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 协会、

3、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 1 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 7 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 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 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 8 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 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 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技安部门,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第 9 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 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

4、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监督检查。 第 10 条 每年由技安处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 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第 11 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 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第 12 条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 13 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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