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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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实用手册绿满江淮http:/www.green-anhui.org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发展中心是一家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24 日的安徽本土民间环保组织,现在有来自资深记者、环保系统工作者、医学工作者、国际组织工作者、海外华侨、外企工作人员等 7 人组成的理事会,数十名专兼职人员,目前有合肥、芜湖、蚌埠三个办公室,核心志愿者近百名,高校团体会员遍及安徽各大城市 52 个环境保护社团和协会。绿满江淮的发展理念是积极关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努力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促进社会的进步,倡导循环经济与生态消费,实现可持续发展,力求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们的使命是通过

2、保护环境行动,公众环保教育和政策倡导,促进安徽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目录序言 3环境信息公开4-5公众申请公开其他信息6-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9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10-11写在后面的话12序言您知道吗?作为公民,我们对环境有了一项重要的知情权。我们有权向环保部门申请其公开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我们有权知道当地政府与企业对我们生存环境的负责程度。同时,作为企业法人,我们需要以一种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只有关注,才能了解;唯有了解,方能行动!建设绿色持久家园,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行动者!现在,国家推出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该办法值得您的关注!环境信息公开关于环境信息公开

3、你知道多少呢?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环境信息是指包括环境要素(如水、空气、土壤、动物、植物、土地和自然遗址等)、生物多样性(含转基因生物)的状况和对环境要素可能发生影响的因子(包括行政措施、环境协议、计划等)及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效益和其它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及假设在内的一切信息 这些信息以文本、图象、录音或数据库的形式表现 。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环境信息公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

4、作用:首先,环境信息公开可以改善获得信息的途径和公众对决策的参与,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执行,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使公众有机会表明自己的关切,并使政府部门能够对这些关切给予应有的考虑,从而减少环境决策的失误;其次,环境信息公开能让公众对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造成的环境损失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监督和评价,使环境行为表现好的企业在公众和杜区获得照好的企业形象,在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中获得良好的回报迫使环境行为表现差的企业加强污染控制,改善环境行为。 1环境信息公开的方法环境信息公开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公开的媒体不同可分为纸、广播、电视、网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展览会、广告等

5、,也可以采取环境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健康、安全与环境报告等固定文件形式。根据其公开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环境质量公开、环境行为公开等。根据其公开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其他形式环境信息。 2合肥市环保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环境保护规划;3、环境质量状况;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7、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

6、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

7、罚决定的企业名单;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17、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l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3属 于 个 人 隐 私 或 者 公 开 可 能 导 致 对 个 人 隐 私 造 成 不 当侵 害 的 ;4正在调查、讨论、 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具体信息可参见环境保护部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以上

8、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您对这些信息的获取方式是:1、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 );2、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部东门);3、中国环境报。公众申请公开其他信息如果您还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您只需按照以下要求与程序提出申请,市环保局将为您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及时公开您需要的环境信息。受理机构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繁华大道 304 号;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联系电话:0551-3508114;传真号码:0551

9、-3508114;电子邮件:;邮政编码:230601。受理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上下载。申请人可通 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二)申请方式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

10、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三)申请处理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

11、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513508121,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 304 号 411 室,邮编:230601。也可以通过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监督投诉栏目进 行投诉。公民

12、、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姓 名联系电话 传 真电子邮箱 邮政编 码公 民联系地址名 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传 真联系地址申请人信息法人/其他组织电子邮箱申 请 时 间 年 月 日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信息的用途所需信息情况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1、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2、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3、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4、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5、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6、企业

13、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 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7、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 协议;8、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9、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其中,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的,依照该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 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3、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

14、后 30 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写在后面的话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对于环境保护部门减轻压力,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对环境的态度,不仅是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关乎自身长远发展的现实问题。只有全社会都把环保作为与生俱来的使命去践行,地球才会永葆生机!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

15、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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