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沟通与协调能力在线考试 试卷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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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国别性赵笑君(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 经济法教研室 助教)【摘 要】本文首先从总结现有的经济法定义入手,认为应当对经济法的定义进行广义与狭义的划分,而国别性对准确诠释狭义的经济法定义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次,本文运用比较法并结合史实探讨了美日两国之间具有代表性的国别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国别性对中国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性。【关键词】经济法的定义;国别性One The Nationality Of The Economic LawZHAO Xiao-junAbstract:This paper hold that the economic law should be defined i

2、n broad and narrow sens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imary definitions. And the nationality of the economic law is essential to the narrow sense. Furthermore,we tak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merica and Japan as example,and show the importance of nationality to our study about the economic law of China

3、.Key words:definition of the economic law;the nationality【正文】很多学者尝试过给经济法下定义,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定义能够完整地概括经济法的内涵,其实这并不是因为学者们的研究深度不够,而是因为客观上没有人可以超越时代和国界给一个与历史和各国政治经济特征联系如此之紧密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下一个完美的、放置四海皆准的定义,只有结合各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发展轨迹,以时代性与国别性为经纬才能给经济法确立一个坐标即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时代性这一问题,学者们已有了“传统与现代”的区别理解。对于国别性(或称空间性),李昌麒教授也有过科学的论断:“

4、如果我们以共时性的比较方法来认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实际状况,就可以使经济法的空间性尽显其中,这主要呈现为依各国市场经济模式不同、各国经济法具有发展的特殊道路。”1但是总体来说,学界对“国别性”的研究还不够广泛,本文就此问题尝试进行一次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经济法定义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各国学者都尝试过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些定义有共性也有区别,以下简要分析之。大陆法系的经济法理论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是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力。经济法是市场逻辑和国家观念互动的产物,从而既不同于前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也不同于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经济法2。中国的学者经过20多年对西

5、方理论的研究和中国经济立法实践的总结,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例一,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例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例三,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解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在日本,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依靠国家经济政策来维持、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作为目的而发展起来的各种经济关系的统称”,也有的认为经济法是为“以国家之手代替看不见的手,来满

6、足各种经济的、即社会协调性的要求而制定的法”6。20世纪60年代以前,英美国家很少提到经济法这个概念。此后,这个词才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并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运用,如Schmit-Toff教授在1966年就写过一篇关于英国经济法概念的文章,对经济法作了简单的分类:财政规则、经济竞争规则、收入与价格规则以及消费者保护规则等7。比较上述定义,有异同之处:第一,各国学者均认为经济法是在建立或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第二,由于各国学者大多根据各自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来下定义,而这些法律规范又因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表现出国别差异,从而导致了这些定义的相异性。其实这异同之处正是下定义的

7、关键所在,据此完全可以对经济法的定义作广义与狭义之分。首先根据定义的共性可以给经济法下一个广义的定义:在建立或健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这个定义最关键的是明确了经济法产生的前提在建立或健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是一个大的时间概念,划定了人们研究的时间界限。其次,“一定范围”的界限是什么?其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同国家的学者在不同时代对此有不同的回答9,实际上学者们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对“一定范围”具体化的解释就是在对经济法进行狭义定义,虽然广义的经济法定义对市场经济国家均适用,可是对“一定范围”的理解是狭义定义的核心之所以,对此的解释因不同时代、不同国家而

8、异。综上所述,可以这样理解:没有超越时空的经济法狭义定义,它只存在于一定的国家和一定的时代,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或者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的经济法的定义也都是不同的,只有以时代性、国别性为经纬才能标出经济法的坐标。二、经济法国别性的内涵及其研究价值简而言之,经济法的国别性就是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是它给前文所述的“一定范围”打上了深深的国别烙印,从而导致经济法的定义会因“国”而异。第一,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关系都是有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所决定的。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指出法的精神与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因素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则否

9、认存在着一种不变的、适于所有民族的共同之法,而把法视为每一民族独特的民族精神之表现1。所以准确理解一个国家经济关系的实质必须从这个国家的历史特别是经济史入手,运用历史分析法找出其产生、发展的特征、只有蕴涵此特征的经济法定义才能反映出对改过经济法的正确理解。第二,仅依据时代性无法对经济法准确定义。“区分传统经济法与现代经济法”的观点认为“传统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危机对策法”10,尽管这标志着学术界对经济法定义有了更进一步的辩证分析,但是这种理解可以适用于美国经济法,却不能完全适用于日本,这便是单纯依据时代性定义的局限性,因为时代性于国别性是经济法准确定义的经纬坐标,缺一不可。第三,了解经济法

10、的国别差异是进行法律移植的前提。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国外法(供体)与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以防止移植之后出现移植的“组织”或“器官”变异11。这一切都以区别供体与受体为基础,而只有准确地定义各国经济法才能明晰相互之间地异同。此外,更为现实地问题是,作为新兴地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经济法非常需要通过法律移植地方式加快法律现代化地进程,但是只有首先给各国经济法下定义才能对自己地以及他国地经济法有清醒的认识。三、西方经济法的产生的国别差异如前所述,西方的经济法产生前提条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或健全,但是由于各国确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方式不同,使得各国自由市场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原因

11、大相径庭,从而导致西方经济法产生国别差异,其中美日两国之间的差别最具代表性。(一)美国虽然美国属于英美法系,不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但是法理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客观存在的。研究美国的经济法应当从先从美国地理与历史的特点入手。第一,美国的自由市场出现于独立之前。美国地域辽阔,物产丰富,东临大西洋,西接太平洋,海上贸易发达,英国在18世纪末已在美国的东部沿海建立了13个殖民地,这些殖民地在独立之前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市场,所以独立后,政府无需运用经济立法引导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只需以经济法律手段维护现存的自由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以及应对某一时期的经济困难。第二,与欧洲国家以及日本不同的是,美国没有经

12、历封建社会,而是直接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地发展起来;尽管在殖民时期英国苛以重税,但是其所奉行的自由市场体制以及相关的经济理论已深入人心,所以美国的传统经济法没有封建残留,政策性色彩弱。第三,在“新政”的前期,为了解决危机,政府有意消弱反托拉斯法令,用限制不受拘束的竞争来帮助大工商企业。可是政府与垄断组织的结合毕竟是一种权宜之策12。此后,罗斯福总统认为1937年和1938年的经济衰退,一部分是由于昂贵而无循环反应的垄断价格所造成的,因此请求国会拨款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去进行全面的调查。“临时全国经济委员会”关于“经济力量集中的调查”详尽地探索了所用的办法和经济力量集中所达到的程度。这是在美国由一个

13、官方和私人机构对垄断所进行的最彻底的调查12。这标志着美国经济法开始转向反垄断。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危机时期,当日本和德国等许多欧洲国家仍借助于政府与垄断组织的结合应对危机时,美国最早走出误区,以反垄断为手段开始重塑自由市场。可以说是美国揭开了经济法现代化的序幕。(二)日本日本资本主义的确立和发展与美国有着显著的区别,所谓的“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法”、“禁止垄断法”等名词都曾出现在日本的经济发展史中。日本的近现代经济史将日本资本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分成了四个历史时期:第一、明治维新时期。当时天皇制建立在半封建的基础上,却强力地培养资本主义,使之发展,并起了补充和代替的作用,因而

14、在不到半世纪的时间内就建立起了垄断资本主义13。日本自由市场的建立并不是通过经济规律的自然作用形成的,而是由政府通过经济立法引导建立的,政策指导性很强,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主动出击,甚至利用经济立法来确立新的经济关系。在这个时期,虽然日本也发生了数次经济危机,但是这都是属于转型时期的危机,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所以当时所颁布的危机对策法律并不是传统经济法意义上的危机对策法。第二、产业资本确立时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三十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才开始在日本出现,其中三次最为著名。其一,1890年日本爆发了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它开始于纺织行业的相对生产过剩,并引起产业部门之间的连锁反应。其二,

15、1923年关东大地震引发大火造成东京数百家银行被烧毁,导致金融混乱并进一步诱发金融危机14。其三,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波及日本。这一时期日本制定了重要产业统制法,此法旨在加强统制、促进垄断,规定重要产业的卡特尔协定具有法律强制力,该产业未加入卡特尔的企业也应服从,至1932年末,适用产业达22种14。第三、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1937年9月颁布临时资金调整法,这是一部为扶植军工业而制定的金融统制法,此法的制定是转向战时经济的标志。此后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战时经济立法,1943年军需企业法的颁布完成了对企业的战时统制14。前文中已经提到经济法存在的前提是“在建立或健全市

16、场经济的过程中”,而当时的日本为了战争的需要基本上取消了自由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法规充其量只能称之为“经济立法”,而不是“经济法”,进一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临时性的战时经济政策。第四、现代时期(自1945年盟军占领时期始)。战争导致日本经济于1945年全面崩溃,在盟军的帮助下日本开始重建经济。首先,废除了战时统制经济体制及其配套的经济立法;其次,着手重建因军事统制而被取消的市场:1947年4月颁布禁止垄断法,旨在预防将来形成垄断的性质,而12月颁布的排除经济力量过渡集中法则是为了排除现有垄断企业而制定的14。一般认为这是日本现代经济法发展的开端。(三)美日对比分析回顾了美日经济发展史,可以发现两国经济法因政治经济轨迹的不同存在着明显区别:第一、传统经济法的定义对日本不适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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