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2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二精编1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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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2012年-会计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二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2.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3.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

2、经过适当的授权。4.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5.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是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必须履行;二是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

3、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四)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该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

4、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在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普遍监督,分别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

5、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5.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会计法规定:一是只有在财政部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时,才能行使查询权,以避免少数监督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行使查询权的财政部门应当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即财政部和财政部派驻的监督机构,除此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

6、派出机构无权行使查询权。(三)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以外,还包括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监督。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第一,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不能只检查无结果。第二,应当尽可能利用已有检查结论,避免重复查账。对已有检查结论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不必再重新组织重复性的检查,以避免因重复查账而加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四)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

7、人员的保密要求(五)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问题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得审计报告。(四)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

8、的职责和作用不同(五)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艰巨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会计工作。2.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3.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

9、独设置会计机构。(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二)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1.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

10、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计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

11、名并盖章后,才能对外提供。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政治素质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3.政策业务水平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的业务管理知识

12、。4.组织能力5.身体条件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从业资格管

13、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包括:(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

14、基础、初级电算化。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负责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具备报考条件并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办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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