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范本)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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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 商铺事宜订立 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经双方仔细审阅、充分理解并协商同意。 第一条 出租商铺1.1 甲方将座落于 深圳市福田区 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该租赁场所经营【项目】。1.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 )中以斜线予以标注,该斜线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

2、,并且确定无误。1.3 该商铺的实用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用面积丈量方法:有建筑墙的一边从墙的内线丈量,有分铺墙的一边从分铺墙的中线丈量,无墙的一边从相邻端的外线丈量,租赁区域内的柱子面积计入实用面积。实用面积按前述丈量方法实际丈量为准。1.4 乙方租用该商铺的固定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1.5合同固定期满后,在双方友好合作且乙方没有违约情况下,合同期自动延续2年,即至 年 月 日止。若乙方有意不延续合同期应在合同期固定期满前三个月(即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条 商铺用途2.1 该商铺用作乙方经营场地,经营范围为 品牌是 ,种类 。2.2 乙

3、方在经营中欲改变2.1条的约定,须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后(如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变更。2.3 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经营或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第三条 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3.1乙方按以下 3.1.1 方式向甲方交纳租金。3.1.1 乙方交纳的月租金为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单价。合同租赁期第

4、一 年,每平方米单价是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自合同租赁期第 二 年起,逐年递增月租金金额,租金递增率为6%递增。租赁期包括免租装修期,租赁期限内,各年租金如下:第 一 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第 二 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第 三 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第 四 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第 五 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3.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网络通讯、电话费等)。3.3 除首月租金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

5、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3.4 首月租金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首月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30天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30天的得数。3.5 租赁保证金3.5.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金额相等于2个月租金加2个月管理费的总额做为租赁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小写 元。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3.5.2 乙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5日内交足租赁保证金,

6、如果乙方未按约定交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损失由自己承担。3.5.3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

7、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在租赁期限内,如果甲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致使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除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之外,无息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3.5.4 若按本合同甲方对乙方承租费和商场管理费按年度进行增减调整,履约金总额应做相应调整。甲方应在上述调整作出后5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得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增加缴纳或接受退补所调整的履约保证金数额。3.6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3.7 管理费3.7.1乙方按 3.7.1.1 方式

8、交纳管理费。3.7.1.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合计 元。管理费包含为公共区域执行保安、保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该公共区域水、空调等费用以及该商铺的中央空调费用。3.7.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甲方应在调整管理费之前三十天给予乙方书面通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释管理费调整的原因。3.8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五日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30天的得

9、数。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30天的得数。3.9 其他费用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及其他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交款通知后2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电、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3.10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据。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缴纳租金、管理费账号: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第四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4.

10、1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交铺通知后 3 天内办理完商铺的交接手续。4.2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交接凭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4.3 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商铺交付日。4.4 乙方接收该商铺后发现该商铺存在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的地方,应当于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之处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甲方应及时修复。若甲方未能及时修复该等缺陷,乙方有权进行修复,甲方应承担有关费用。4.5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约定的交付期间与甲方办理该商

11、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该期间内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该期间最后一天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期间终止后的第二天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等。4.6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交铺通知一个月内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五条 免租装修期5.1 乙方有 月的免租装修期,自本合同期起始时间 年 月 日起起算。5.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 元/平方米。5.3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

12、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如因甲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乙方未能进行装修工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第六条 商铺装修6.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7天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乙方的意见)。6.2 乙方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6.3 乙方保证该商铺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 的结构安全、外立面效果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

13、。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将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的装修(改造)行为或乙方委托的装修(改造)施工单位的装修(改造)行为给商场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蒙受的损失。6.4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 整体机电、管网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6.5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乙方的装修方案须通过甲方同意后进

14、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同时甲、乙方签定消防责任书。消防责任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6.6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具体费用,乙方按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执行。6.7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第七条 转租、转让和续租7.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7.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7.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7.4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如合同期限超过3年,则为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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