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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书(申请回避用) 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理由是:(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申请的,写明:)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2、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用。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