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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写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写明原名称)变更为(写明现名称); 二、向履行(写明履行义务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后,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