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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用)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写明证据)。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的,写明:)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驳回的,写明:)驳回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用。 2权利人的变更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也可以由权利的继受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变更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