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医学重复鉴定的思考

上传人:f****u 文档编号:110641061 上传时间:2019-10-31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256.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法医学重复鉴定的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对法医学重复鉴定的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对法医学重复鉴定的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对法医学重复鉴定的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法医学重复鉴定的思考(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民事诉讼有关。为此,检察技术部门应该不断加 大与民事行政以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之间的工 作联系,凡是对原有鉴定结论存在疑问并且可能 影响到民事案件审判的,可由民事行政或者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提请委托,由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法 医文证审查,以有效防止由于人为或水平因素而 导致的虚假或者错误鉴定,保证案件质量。此 外,还应协助监所部门做好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 工作和在押人员伤亡的检验鉴定工作,最大限度 地为各业务科室提供技术服务。 5 强化出庭质证工作。扩大办案效果 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撤销之后,审判机关日 益突出其公平中立的审判性质,“自审自鉴”的 弊端得到了根本解

2、决,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精 神。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 法医鉴定工作就是最后一个环节,无人监督。相 反,决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这既是一种变相 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对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人 员提出的更高要求。为此,检察机关法医工作人 员,不仅要在鉴定结论准确无误、鉴定程序合法 有效等硬件要求上无懈可击,同时,还要不断增 强个人的口头表达能力,注重仪容仪表等外在形 象,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充分做好出庭前的准备 工作。庭审中,面对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各种提问 应有理有据有节的进行逐一解答,以案释法,以 鉴说法,不断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展示检 察机

3、关法医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和优良素质。 6 适时参与医疗事故的法医鉴定工作维 护社会稳定 决定对法医技术人员在医疗过错、医疗 事故中如何鉴定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 这是一个美中不足的缺陷。医疗事故与医疗纠 纷的鉴定工作,历来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 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法医介入此类案件,开 展相关鉴定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切 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有利于切 实维护弱势群体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医 疗事故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医方有“举证责任 倒置”义务,并规定了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 法医可以加入医疗事故专家鉴定委员会,但却有 种种限制。卫生行政部门自己内部出具的医疗 事

4、故鉴定结论,仅仅做出了“是”与“否”的简单 判断,而对于医疗单位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 错,过错大小没有明确结论,显然不利于维护患 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医 医相护”的误解或不良影响,有碍于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法医技术人员适时参与医疗事故鉴定, 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监督,不但能够有效地减少不 必要的医患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能 够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那些隐藏在“医疗事故” 或者“医疗纠纷”背后的各种职务犯罪行为。 对法医学重复鉴定的思考 徐州市检察院技术处( 2 2 1 0 0 6 )时波 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的 颁

5、布,我国的法医学鉴定工作逐步迈向法制化, 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因 此诉讼中的涉及的法医学问题不可避免的出现 多头、多次鉴定,导致鉴定结论的不一致,对案件 的诉讼和法制社会的和谐建设产生了不必要的 矛盾。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是目前法医学界面临 的一个重大问题,它不仅影响着司法权威的公正 性,也对法医工作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医 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不信任感。 一1 1 4 一 法医学对同一事项的重复鉴定是由于目前 的诉讼制度确定的,首先表现在保护当事人的权 力方面,只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就可以 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这样虽然保护了当事人的权 益,但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反复鉴定,多

6、次鉴定的 出现,出现多种不同的鉴定结论;其次决定第 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 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 的限制。明确了鉴定机构无大小,鉴定结论的权 威性的平行的,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对不 一致的鉴定结论无所适从;再次是诉讼过程中案 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一次法医I l 盏床学学术研讨会 件承办人对法医业务的不熟悉,对鉴定结论的质 疑不能很好的解释,害怕当事人上访,为息事宁 人,导致鉴定的重复进行。 当前涉及法医学鉴定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 不仅影响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导致案件久不能结 案,还引起了群防上访事件的发生。法医鉴定结 论在伤害案件中起到很强的证据作用,如

7、果鉴定 结论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或者鉴定结论的不可 信,势必对案件的诉讼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 可以造成错案的发生,目前这种问题在实际工作 中越来越突出,急需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解决。解 决对同一事项的重复鉴定的问题不仅是诉讼制 度的需要,也是法医鉴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 题,通过对本地区的调查,笔者认为在解决方法 上不仅要有从法律上建设,还要从制度的规范,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l 设立最终鉴定机构 最终鉴定机构虽然与决定的原则有些冲 突,但是的确是目前最可行,最有权威,最有决断 力的一种方法,早在2 0 0 4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黄 静案的鉴定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把在全国、甚至 全世界都有影响

8、的案件,通过组织全国最有权 威,最有影响的专家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确立 了鉴定结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这种形式的鉴 定,把问题迎刃而解。最终鉴定的设想可以在省 内设立一个机构解决省内存在的疑难问题,把省 内最有权威,最有影响的专家,分门别类设立专 门的鉴定委员会,解决在省内出现疑议的鉴定问 题;全国可以在司法鉴定管理局,或者委托中国 法医学会设立专门的鉴定委员会,解决全国的疑 难鉴定问题。通过权威性来解决争议是目前各 个行业都十分认可的最有效途径,法医工作也可 适当的借鉴而行,这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重复 鉴定,可以保证每个同一事项的鉴定内容在省内 不会超过两次鉴定,如果存有争议,可以选择最 终鉴

9、定的模式,使案件中的鉴定问题可迎刃而 解。 2 当事人权力用尽 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满意,是导致法 医鉴定重复进行最主要的根源,法律没有对当事 人申请重新鉴定权力的限定,这样就把当事人的 权力无限的放大,这样会导致无休止的进行重复 鉴定。如何限制这种权力,法院系统已经采取了 当事人随即抽取鉴定机构和鉴定机构回避的做 法,虽然这种做法有待于商榷,但是的确在解决 问题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选择鉴定机构上 涉案当事人得到了相互统一,但是在诉讼的不同 环节当事人仍可继续提出重新鉴定,还会导致鉴 定反复,无休止的进行,因此如何限定当事人的 权力,或者如何使当事人把鉴定申请权用尽,是 解决问题的根本办

10、法。权力用尽是指当事人在 选择重新鉴定时,只能有一次机会选择指定的鉴 定机构,或者随机抽取的鉴定机构进行同一事项 的鉴定,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力,又减少重 复鉴定的次数,避免了对同一事项的多次重复鉴 定的出现。 3 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 决定从证据法的角度作出规定:“当事人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诉讼程序中对证据的要求,鉴 定人出庭要接受法官、控辩双方的质询,陈述所 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就自己鉴 定结论的疑点进行辩解。决定要求鉴定人出 庭作证,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必然,也是 促进鉴定人提高专业水平,规范职业道德的要 求。过去鉴定人属于公检

11、法三机关的鉴定机构, 鉴定人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结论而不出庭 作证,尽管有不足之处,但还不会造成很大的问 题。一是鉴定结论的逐级审查制和部门之间的 审查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及时的把错误纠正 过来,二、鉴定人要受到公、检、法的纪律约束,如 果发生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违法行为,也一般能受 到来自“政法体系”法律责任追究。目前司法鉴 定走向社会化和经营化,失去了政法体系的直接 监督,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越来越需要由 法庭审判程序来加以约束和限制,鉴定人不出庭 作证的情况就会酿出越来越危险的制度问题,最 终会导致法庭的公信力丧失。鉴定人出庭制度 是在法庭对鉴定人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考核 场所,是对

12、不良鉴定人震慑和机制预防的场所, 可以尽可能的减少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随意性鉴 定,避免过多不同鉴定结论的出现。因此建议将 决定的应当出庭作证改为必须出庭作证。 4 设立鉴定机构的等级、信用制度 目前公安、检察、社会鉴定所都是采用鉴定 一1 1 5 一 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机构制度,机构的等级信用制度是我国有史以来 的推行最可靠、最有权威的一种公用制度,把鉴 定机构分等级划分,一是可以限定鉴定机构的鉴 定权限,二是对鉴定机构提高业务水平有进一步 的促进作用,业务水平提高、技术力量和设备发 展,就可以使鉴定机构的等级得到提高,鉴定的 权限就可以得到扩大;信用制度是鉴定机构可信

13、 性的直接体现,从鉴定人职业标准和资格考试、 鉴定人日常鉴定工作考核、错鉴追究制的建立等 各项内容为评价鉴定机构信用制度的标准,不同 的结果给予鉴定机构不同的等级信用。鉴定机 构的等级信用的不一样,其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就会直接的表现出来,在诉讼中就可以使非法医 专业的案件承办人员准确的选择可以使用的鉴 定证据。等级信用制度是对鉴定机构水平的真 实反映,对那些盲目鉴定、不负责任的鉴定、故意 混淆是非的鉴定,就可以把其鉴定机构的等级设 为最低、警示、暂停业务,甚至撤消其鉴定机构。 这样对每个鉴定机构都起了实实在在的监督作 用,因此不论当事人如何反复申请重新鉴定,都 能保证所有的鉴定机构都尽可能真

14、实的出具鉴 定结果,使同一事项的鉴定结论不会出现不同的 结果。 5 鉴定标准的规范化 作为法医鉴定使用的轻重伤害鉴定标准还 是1 9 9 0 年两院两部颁布的标准,在实践操作中 越来越感到现行标准很多不足之处,一是标准的 可操作性存在很多问题,对具体损伤没有量化, 产生出很多理论性的解释,导致在使用标准时存 在很多的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人对同一事项 会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二是标准对损伤的轻重 程度制定不符合规范,比如颅腔、胸腔、腹腔的损 伤,同是开放性损伤,同样对人体存在的伤害都 是巨大的,但是胸腔开放性损伤却非重伤范围规 定的条款。因此建立规范的量化的轻重伤害鉴 定标准是目前法医鉴定急需解

15、决的问题,也是避 免鉴定人由于对鉴定标准理解不同,对同一事项 的法医鉴定出现不同的结论,引发当事人的反复 重新鉴定。 目前伤害案件中涉及伤残程度鉴定无标准 可依,许多地方依据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有些地 方依据各省自己制定的人身损伤致残鉴定标准, 造成标准的不一致,使同一个事项在不同的地区 会鉴定出不同的伤残等级。刑事案件中伤残等 级不仅是民事赔偿的依据,对于严重残疾的也是 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同的结论就很容易导致 案件当事人要求不断重新的鉴定。因此制定统 一的国家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避免此 类案件的重复鉴定根本。 法庭科学举证与司法鉴定审查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3 0 0 0 7

16、3 )陈胜利 法庭科学举证是诉讼双方庭审各述主张时, 必须遵守用法庭科学证据举证。法庭科学证据 是应用法庭科学技术获取的证据,是具有客观真 实性的证据。用法庭科学证据举证,就是遵循以 事实为依据这一诉讼基本原则。另外,随着改革 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需要更多的参与国际事 务,为此司法体制也应相应进行改革,以期逐步 使我国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世界各国法分法 系虽有不同,但是法庭科学是相通的,使用法庭 科学证据举证,正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循以事实为 依据这一诉讼基本原则的统一。同时也是维护 法律文明,反对司法腐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所 一1 1 6 一 必须的。 司法鉴定审查,就是对诉讼双方所举证据是 否是法庭科学证据的审查,包括对证据的客观真 实性的实质性科学审查和证据与案件关联准确 性的应用性( 举证) 法律审查。0 8 年6 月1 日我 国新律师法的实施,原先只有检察技术人员 才能拥有的司法鉴定审查权,专业律师也同等具 有。这样就改变了原先只有检察技术人员单方 面审查证据,并且以鉴定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为与专业律师对等审查证据,平等出庭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