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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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类型,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 1、制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理论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1)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所谓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即具有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具

2、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区分事实行为(尤其是观念通知)、重复处理行为(注意与第二次裁决的区分)、准备行为 (2)单方行为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3)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4)外部行为内部行政行为,1相对人特定且事件“具体”:指一个行政行为在作成时,其相对人是特定的,牵涉事件也极为具体。例如对甲所给予的许可、执照或对乙的行政处罚。 2.相对人“特定”,但事件“抽象”(不特定数量之事件):例如对于一个工厂(相对人特定)所给予一个命令,工厂应该对一切妨害环境卫生的事项,如废水、废气、噪音(事件数量不特定)都负有排除之义务。 3.相对人“不特定”,但事件“具体”(特定事项):例如公安在某

3、一个地区禁止摆设摊贩,禁止任何车辆行人通过。这就是就特定事项(封闭地区)而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行政决定。,对于第三种,如红绿灯标志、禁止某种车辆进入或停车,指示前进的交通标志,行政法学称之为“一般处置”。广泛用在规定公物或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则之上。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后段规定:“一般处置系对由一般性特征而确定其范围之人所为,或有关物之公法性质以及其共同使用之行政处分”;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前项(行政处分)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为一般处分,适用本法有关行政处分之规定。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一节

4、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对象 2、反复适用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4、是否可诉,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1、主体条件:享有行政职权 2、内容条件:产生法律效果 3、程序条件: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3条,80.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

5、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二)不成立的效果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自然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例外:(1)对于行政处罚法第41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确认无效判决;(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送达法律文书,但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一旦生效,除非通过法定途径,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3、拘束力:双方都有拘束力 4、执行力,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1、具体行政行为的

6、开始:自条件成立时开始生效 2、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允许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1)对象消失;(2)任务完成;(3)法定事由,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以至于一个普通人即可以判断 类型:(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相对人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不具有确定力,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1、无效的要件 违背土地专属管辖 违背事务管辖(种类越权)

7、; 未依规定作成证书; 客观的事实不能; 要求相对人作违法的行为(客观的法律不能); 没有法律依据,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2、无效的后果 (1)具体行政行为自始、当然、绝对地失去效力 (2)当事人可以拒绝,并不负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如果强制,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请求国家赔偿 (3)无效行为如果授予利益,将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 (4)任何机关均可以确认其无效(但一般是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机关)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49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

8、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56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04年第96题: 甲厂经某市采砂许可证的法定发放机关地质矿产局批准取得了为期5年的采砂许可证,并经某区水电局等部门批准,在区江河管理站划定的区域内采砂。后因缴纳管理费问题与水电局发生纠纷。随后,该水电局越权向乙厂颁发了采砂许可证,准予乙厂在甲厂已被划定

9、的区域内采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销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006年第88题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

10、说法是正确的? (BCD)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1、可撤销的要件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幅度越权) (5)滥用职权的,【法条链接】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11、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违法的授益行为的撤销 (1)不予撤销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2)予以撤销 第一,无信赖基础或者信赖不正当,予以撤销,但不予补偿; 第二,公益大于信赖利益,予以撤销,但对信赖利益的损失给与补偿。 3、违法的负担行为的撤销 (1)予以撤销无信赖保护原则适用 (2)不予撤销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的后果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2)当事人不可拒绝,只

12、能先履行;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撤销的负担行为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可请求国家赔偿; (3)可撤销的授益行为其内容为提供一次或连续的金钱或者可分物的给付的,撤销后,发生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 (4)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有权撤销(注意,对于行政许可,上级机关也可以撤销),(三)部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1、处理办法:部分违法的,该部分无效或撤销,但除去该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全部无效或撤销。 2、要件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可分; (2)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剩余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有作出剩余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13、、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保护的问题。,(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2002年第25题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

14、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解析: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违法或不当但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依法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是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一个正常程序,行政机关可以依申请进行。本题中企业并没有违法行为,不能吊销企业执照,行政机关的错误变更登记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消除这一错误的行政行为只需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即可,,(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

15、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1、一般不当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4项:(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治愈,一、具

16、体行政行为的补正 定义:对于有程序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补行法律要求的行为,使其转变为无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 (1)依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事后提出申请的; (2)须记明理由的行为,事后记明的; (3)应给与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于事后给与的; (4)应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做成的委员会事后做成决议的; (5)应经其他机关协助的,其他机关事后参与的 注意,具体行政行为的补正须在提起救济前为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治愈,这种瑕疵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行政作业的疏忽,包括:误写、误算或漏写、漏印等属于文书作业的错误,而不涉及到意志的变更。这时行政机关随时或依申请加以更正。 第二种是属于程序上或其他要求上的缺失所作的补正,例如申请手续不完备,未附行政决定的理由或说明不完整,未给当事人陈述意见者(法律强制规定除外),大都属于程序上的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治愈,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转换 定义:对于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将其转换为另一个无瑕疵的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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