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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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物权法授课教案,一、教学目的: 本课程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并运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制度的理论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学习民商法系列课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 二、教学重点: 本课程重点讲解:物权与财产

2、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所有权的取得;抵押权与质权的基本内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等。 三、教学难点: 物权法是确定物权人之间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所以本课程的难点为: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用益物权的分类及体系,抵押权、质权的设立及行使等。,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 物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须存在于人体之外。法律上的物限于存在

3、于人体之外的可为权利客体的物。 2.有体性。须为有体物,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到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 3.可支配性。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效用性。物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5.整体独立性。 6.特定性。为使物权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上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必须是特定的物,此在学理上成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或客体特定主义。,案例:,1.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

4、,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回答下列问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d)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

5、、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3)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cd)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移转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二、物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诸多分类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通常认为,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此处的定着物是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的物,如房屋、建筑物、纪念碑、林木等。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如汽车、图

6、书、家用电器等。 将物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物的所属主体范围不同;融通性质和范围不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不动产与动产之上存在的物权体系不同。 (二)融通物、限制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三)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四)有体物与无体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消耗物与不消耗物,(七)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从物是指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常辅助某物使用的物。从物有三要件:一是非主物的构成成分;二是须辅助主物的使用;三是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

7、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原物与孳息 (九)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 (十)有主物与无主物 (十一)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三、特种物 四、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三、特种物 (一)货币 货币是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作用的物。货币为民法上的物的一种。货币为动产,但因其自身的特性,与其他动产又有显著不同。货币为具有高度可代替性的代替物。货币为消费物。 由货币的特性所决定,法律上对货币的所有权确立了“占有与所有一致”的特殊规则,但对于个性大于共性的特殊货币、封金

8、、货币的辅助占有、某些专用资金账户中的钱款等,该规则的适用亦有例外。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三)外汇 四、物与物之间的关系 (1)物的整体与物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2)不动产上的定着物、附着物与不动产的关系 (3)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4)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第二节 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所有权、使用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征: (1)

9、物权为财产权; (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二、物权的本质 物权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某物从而取得某物利益的权利,而义务主体则负有不侵害该物,不妨碍权利主体对该物进行支配的义务。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物权的内容。 (一)洛克的“劳动占有权说”; (二)康德的“理性占有说”; (三)黑格尔的“物内意志说”; (四)耶林的“物上人格说”; (五)马克思的“占有与所有关系说”,四、物权法律关系 1、物权法律关系的概念: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支配关系 2、物权法律关系的特征: (1)物权主体特征。物权是

10、以无差别为原则;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2)物权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特点:物权权利特性为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物权义务特性为义务人不作为。 (3)物权的客体特点: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物权的客体为可支配、可交易的独立物;物权的标的物是人身之外的权利客体。 第三节 物权类型体系 一、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 是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的,完全物权是全面永久地支配物,决定物的最终命运的物权。限定物权是指物权人在他人之物上享有的在限定的范围内有期限地支配物的权利。 区分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的意义:区别对物的权利的限定目的;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两者的

11、效力范围不同。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例外:典权。同时追求物的使用收益和保证借款偿还两个目的,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双重性质。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两者设立目的的不同。,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差别:不动产与动产可得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12、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 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五、主物权与从物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 对占有,有人认为是一种单纯的事实,也有人认为是一种权利,但占有无论为权利还是事实,将它与本权加以区别,并以此为基础在物权法中对占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保护占有的法律制度,对稳定物之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物之动态安全(交易上的安全),均有重要的意义。,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

13、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差别: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而物上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两者的目的不同。从微观上讲,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质资料、知识产品、劳动力、服务等利益的要求;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从宏观上讲,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即流通的安全;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物的静态

14、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恢复物之支配权,使之能继续顺利行使的后果。 在物上请求权与物之支配权的关系上,物上请求权也不是独立于物之支配权的独立权利,而是附从于物之支配权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发生以物之支配权受侵害为前提条件,只有支配权存在才有产生物上请求权的可能性,支配权消灭,产生物上请求权的可能性就随之而消灭。物上请求权服务于物之支配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服务于物之占有权能,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则共同服务于物之使用、收益、处分三项权能。物上请求权只能在物之支配权遭受侵害与妨碍时发生,也只有在恢复物之支配原状

15、有可能时才能行使。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区别有:物上请求权为物权之效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的效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物权人正当行使物之支配权构成了妨碍,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未给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物权人也可提出物上请求。,二、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 1.物权破除债权。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请求物权人

16、交付原债的标的物,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优先受偿权。即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3.优先购买权。即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三、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第五节 物权法,(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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