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窃电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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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十七届城市供用电捌r 讨会论文汇编 反窃电的法律思考 永州电业局邓剑平 0 引言: 窃电是指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 采用秘密的手段,不计或少计用电量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电费的行为。反窃电则是制止 和预防上述行为。 近些年来,由于电力企业被剥离了行政执法职能,窃电现象越来越普遍,窃电手 段之高明,窃电数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此时,如何面对“反窃电”这一并不新鲜的 话题? 如何在力争企业利益的同时,确保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触碰法律法规的高压 线? 因此特提出反窃电的法律思考: 1 、供电人在反窃电过程中的“尴尬“ 。 1 1 供电人的法律地位造成对窃电惩处手

2、段单一,诉累成为供电人行使反窃电活动的 最大障碍。 我国电力法第七条明确了供电企业是一企业组织,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由 ,此电力企业作为商品的出卖人与用电人之间存在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供电人在 反窃电过程中没有任何特殊的法律地位,不能像行政执法机关那样对窃电者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也不能像司法机关一样对窃电者行使法律制裁。这一现状造成窃电行为在 没有触及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前提下,仅仅涉及侵权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窃 电者只是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而在实际民事纠纷的处理中,供电人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由于不能采取任 何强制手段,必须诉

3、之于法,并由法院执行,就目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和执行制度而 言,可能要付出比实际所得经济利益更大的成本,得不偿失。 1 2 国家立法的缺位使得供电人追索窃电损失缺乏法律支持,难以用经济制裁手段打 击窃电行为。 ( 1 ) 、窃电性质的认定,主要处决”数额”是否较大。如果”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问题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数额”。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 的关键在于证据。由于电能的无形性和不能贮存性,加之窃电手段的隐蔽性等特点, 决定了取证的难度。有些窃电者即使当场被抓获,也只能证明他当时在窃电,但窃电 起讫时间,每次窃了多少电,是很难证明的。而在窃电起讫日期无法查明时,无论电

4、力法,还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均未对做出相应的规定。现行计算窃电经济损失 的主要依据还是19 96 年国家电力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即“窃电时间无法查 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天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 小时计算,照 明用户按6 小时计算”。物价部门在估算价值时也参考这一计算方法,但自立法法 2 7 l 湖南省十七届城市供用电硼司会论文汇编 颁布之后,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这种行业内部规章很明显不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于 是在供电企业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窃电人追索窃电损失时,听到最多 的还是对方提出的“供电营业规则是电力企业管理规章,对外没有效力,不适用本 案”的辩词。 ( 2

5、 ) 、供电人与用电人根据合同法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虽属格式合同,但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将受法律保护。这也从一个方面决定了供电人只能以民事主体的资格 去进行反窃电工作,在抓住盗窃电能的用户时,只能以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违反合同 为名进行追缴违约金,追回损失。可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 的违约金制度,而基本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 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如违约金数额过高时,违约方可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降 低。但现行的三倍违约金使用电费,则明显的带有惩罚性质,这与合同法的立法 初衷有冲突。 1 3 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窃电行为认定困难。 从电能计量装置目

6、前本身的性能以及安装的情况来看,由于客观原因或外力造成 计量装置的损坏、不准或失效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在发现计量装置出现损坏、不 准或失效,又未能当场抓获窃电者时,要界定是客观原因还是用户故意破坏,就是一 个非常困难的事情。在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前提下,供电人只是以合同相对人对客户履 行供用电合同予以监督,但由于没有公证权利,很难认定客户到底是违约、侵权 还是犯罪。 2 、反窃电执法主体缺位。 2 1 立法的重叠导致反窃电执法主体缺位。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反窃电的执法主体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如电力法规定: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 的罚款“ ,治

7、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 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导致电力 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处窃电案件中的职权冲突,加之由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管 理职能从供电企业中分离出来,同时电力行政管理向市场监管发展,供电企业作为真 正关心和防范窃电行为或直接利益损害者,则在查处窃电行为而进行的用电检查只是 一种普通民事行为,不具备行政管理职权。从而行政立法关于管辖职权规定上的重叠 导致了执法主体缺位的现状。 2 2 行政执法权交替导致反窃电执法主体缺失。 无法适应依法查处窃电的要求。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的公

8、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由国家行政机 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 湖南省十七届城市供用电研讨会论文汇编 理活动;根据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不难发现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后,行政执法权已由 供电企业移转给电力管理部门,若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就存在行政处 罚主体不合法的现象。目前,省级行政区划的电力管理部门己由经贸委电力处变为国 家电监会,市级行政区划的电力管理部门是当地经委电力科,但若由其进行对窃电行 为的处罚,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其一、电力是一特殊行业,技术性强,经委目前不具 有技术条件,若完善起来则投资大,会

9、得不偿失;其二、由于计量装置由电力部门管 理,否则会造成混乱,故无法操作。 2 3 “以罚代刑”的滥用及相关立案标准缺失导致反窃电主体缺失。 我国基本法律中虽然作了对电能的保护性立法,但却规定得太笼统,没有相应的 司法解释,不便于在实践中执行。如刑法中与窃电有关的罪名有盗窃罪,侵占罪 及贪污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于一般盗窃行为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具有 高度的概括性,往往使人发生理解上的错误,以为这些规定只针对有形资产,而不是 无形资产的侵害。所以,在实践中尽管窃电问题严重,而且窃电数额有时超过了经济 犯罪的立案标准,也很难定性。电力管理部门或供电人在发现窃电行为后,为了挽回 经济损失,除

10、了没收窃电工具外,普遍采用的是经济制裁手段,即追补电费差额和罚 款,使得有些已构成犯罪的窃电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以罚( 款) 代刑( 罚) ” 或“一罚了之“ 。而司法实践中,只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才由国家司法机关管辖,这使得 国家司法强制力在反窃电过程中往往缺位。其次,窃电行为多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实施的,由于窃电证据难以采集和窃电数额难以确定,窃电者所得到的经济利益往往 远远大于其因经济处罚而付出的代价,刑罚的缺失无疑助长了窃电现象的滋延。 3 多策并举,反窃电工作必由之路。 3 1 把好供用电合同关,节约企业诉讼成本。 供用电合同是确定供电人和用户供用电法律关系唯一的书面证据,

11、由于电力企业 与用户根据合同法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在有关条款发生两种以上 的解释时,法律规定必须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制定人的解释,因此必须引起高度 的重视,在拟定条款时,必须对一些条款进行充分的解释。在处理窃电行为时,电力 企业就可以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以另一方违反合同为名进行追缴违约金,轻松应诉, 追回损失。 3 2 “破冰”,委托执法体、联合执法体确定反窃电执法主体。 ( 1 ) 、目前全国有8 个省制订了反窃电法,我省至今仍没制订反窃电法规,建 议各级负责人向上级呼吁,应该抓紧出台与反窃电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积极推动 反窃电立法工作,为电力企业作为供电人查处窃电行为提供法律

12、依据。 ( 2 ) 、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但是考虑到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 和行政组织编制管理的现状,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经过行政机 2 7 3 湖南省十七届城市供用电研计会沦文汇编 关的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条件是:( 一)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 二)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因此, 只要电力管理部门给予在反窃电方面的行政委托,由电力企业代行反窃电行政处罚权, 这也是目前比较具有可行性的方式。 3 3 行政执法与移送涉嫌犯

13、罪并举。 由于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f - J N 益的驱使,往往将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 成犯罪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而且使有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惩处。为此,国家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明确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要求其在依 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 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 政处罚代替移送,也就是解决了一事不能两罚的问题。 3 4

14、 在查窃电案件时,应邀请公证人员或电力司法鉴定人员同行,对现场进行拍照, 封存证据,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制定现场查勘记录,该记录须客户签名认定( 法 人单位则法人签名盖章) 。 3 5 设立或制定与公安联合办案的记录,并要求公安人员签名认定。对符合刑事追诉 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 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当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电力企业可提出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好处较多,主要是占用供电企业的精力 较少,基本上没有诉讼成本,一般是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由刑事审判庭在 审理完刑事案件的同时由同一审判庭审

15、理民事案件,受理时间是立案以后到一审判决 宣告以前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 3 6 在查处窃电案件时,一定要遵守规定的程序,资质、资格、内容、范围必须合法。 否则纵有违法事实,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3 7 计算追缴损失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直接损失 可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计算方法,间接损失是查处窃电所花费的费用,尽量规 避按倍数计算。同时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数量、数额 等司法鉴定文书。 4 结束语 反窃电不是某个人、某个部门、某个团体或者某个机关就能完成的工作,还是全 社会都要关注的问题。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反窃电体系,才能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和进步。 2 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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