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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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经济法的实施,第一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节 仲裁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 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经济法主体使经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即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法的实施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经济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

2、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又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 一是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 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是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单个

3、法律的特别授权。而行政处罚权来源于外部行政管理权,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管理权并不当然包括行政处罚权。所以,取得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四是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不受司法审查,而且有些行政处分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由原处分机关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则受司法审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受处罚人的申请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分一般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自己执行,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不一定都有强制执行权,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刑事责任 主刑的种类包括:管

4、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二节 仲裁法律制度,一、仲裁概念及特征 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特征:灵活方便;自愿性;约束性;范围有限性,二、仲裁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平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的范围。,(二)仲裁的基本

5、原则、制度 1、自愿(选择方式自愿,选择机构自愿)、一致原则 2、仲裁协议制度: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而且要是书面的。 3、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中二选一,有效的仲裁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回避制度: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6、独立仲裁制度: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7、开庭不公开进行,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1、仲裁委员会:

6、一般在省级城市设立,需要可在设区的城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他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协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社会团体,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起监督作用。,四、仲裁协议 (一)概念及内容 当事人就纠纷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形式是书面的,可在合同以条款的形式体现,也可是单独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有请示仲裁的意思表示:双方自愿 有仲裁事项:明确,在仲裁范围内 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

7、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管是合同的一个条款,还是独立的仲裁协议。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找法院也可找仲裁委员会,如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四)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另外,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8、,仲裁协议无效。,五、仲裁程序 1、提出仲裁申请:协议、仲裁的理由、范围内 2、仲裁委员会受理 3、组成仲裁庭 4、开庭:出席、证据、辩论、和解、调解 5、裁决:裁决书至作出之日起生效 6、财产保全,六、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七、裁决的执行,第二节 诉讼法律制度,一、司法机关的概念及关系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在中央设公安部;省级设公安厅(局);专署级(中等城市)设公安处,局;县

9、级设公安局;城镇设公安派出所等。地方公安机关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层领导。从这一点来说,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范畴。 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在中央是国务院的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设司法厅(局);专署级人民政府设司法局;县级人民政府设司法科或局,乡镇人民政府设司法助理员。但自1982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除原先管理的律师和公证工作以外,又开始接受由公安部门所管理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工作。,我国的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不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查权,国家行政

10、机关不得干涉审判权和检查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得行使国家行政权。但是,国家行政机关有权管理司法行政事物;人民法院有权按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审理某些不服行政机关处置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其他行政违法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行政机关及公务员遵守国家的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有义务接受法律规定的司法监督。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司法局和公安局是行政机关,是属于政府组成部分。1、司法局是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

11、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等等。2、公安局主要负责刑事侦查(其他交通、治安等等,略)。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司法机关,负责批捕、公诉和部分自侦。由人大选举产生。 法院是审判机关,也是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案件。由人大选举产生。 检察院、法院和政府简称“一府二院”,均有人大选举产生,无隶属关系。 公安、检察、法院三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审判与检察的关系: 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和审判监督机关 重点在于公诉和监督。法院是审判机关 重点在与审判。例子:小李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以权某私贪污了公款200万。有人把他给举报了。检察院就会负责立案、批捕,公安负责侦察、抓捕。法院负责审判。 检察院的打击违法一是针对公安机关

12、的提交的案卷.比如冤、假、错案。二是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院也可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和审判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包括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除此之外还负责批准逮捕;,二、诉讼 (一)诉讼的类型 (1)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13、,依法审查并裁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应如实记录 (2)回避制度: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分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等,(3)公开审判制度:审判过程、结果应向群众、社会公开,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结果。 (4)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

14、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判决、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再审制度:对二审终审不服,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

15、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三)诉讼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6、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三类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第三类,如发生在海上、沿海等港口与船舶、航运有关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由与中级法院同级的海事法院管辖;期货纠纷、专利权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经济影响的争议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或者应当由自己一审的案件。,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除特别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一般都适用该原则。 特殊情况允许“被告就原告”原则: 第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三,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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