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产、增值税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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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第一节 概述,一、税制沿革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第一节 概述,二、税制特点 (一)对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二)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三)征税范围广泛 (四)实行差别幅度税额,第一节 概述,三、立法宗旨 (一)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二)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三)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第二节 课税要素,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

2、矿区。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第二节 课税要素,一、征税范围 1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即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住房占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让、划拨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3、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节 课税要素,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第二节 课税要素,二、纳税人 1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单位无偿

4、使用其他纳税单位的土地,由使用土地的纳税单位代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或其他建筑设施所使用的土地,由该免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节 课税要素,三、计税依据 1以实际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以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以批准征地的文件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4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第二节 课税要素,四、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二节 课税要素,四、税率 市、县人民政府

5、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节 课税要素,五、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占用计税土地面积不同等级年适用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额按规定缴纳次数,第二节 课税要素,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社会性公共用地。 5直

6、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第三节 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节 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

7、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新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第三节 征收管理,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吉林省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第三节 征收管理,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吉林省规定,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

8、同一市县管辖范围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五章 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第一节 概述,一、税制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节 概述,二、税制特点 (一)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二)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三)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第一节 概述,三、立法宗旨 征收房产税具有以下三点作用: (一)筹集地方财政资金 (二)调节财富分配 (三)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第二节 课税要素,一、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

9、对象。,第二节 课税要素,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四类地区。凡上述范围内的房屋,都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1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3工矿区开征房产税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节 课税要素,三、纳税人 房产税以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实际使

10、用人缴纳; 5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 6融资租赁的房产,租赁期间由承租人缴纳。,第二节 课税要素,四、计税依据 1对自用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称为从价计征; 2对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称为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房产自用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吉林省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四、计税依据,(一)从价计征 房产自用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吉林省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11、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应增加房产原值。,四、计税依据,(一)从价计征 5具备房屋功能的自用地下建筑应按规定比例确认应税原值计征房产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四、计税依据,(二)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

12、产税。 2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第二节 课税要素,五、税率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第二节 课税要素,六、应纳税额 1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余值1.2% 应税房产余值应税房产原值(1减除比例) 2从租计征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第二节 课税要素,七、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公务用房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用房免

13、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免征房产税。,第三节 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闲置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行新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融资租赁的房产,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自合同签订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第三节 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

14、税。 6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第三节 征收管理,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吉林省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以月计算,分季缴纳,纳税期限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内。,第三节 征收管理,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再见!,问题:谁有继承权?,居住在北京的张某的岳父去世后,其妻和岳母还有女儿参加葬礼回来时不幸遭遇车祸,同时全部

15、死于非命。张某办理完丧事后,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继承其岳父岳母生前居住的一处价值百万元的住宅。不久,张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其岳父的弟弟起诉张某非法继承其哥哥的遗产。请问,这场官司谁会是赢家?,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详细分析一下关于此案的继承问题:,张某岳父去世后,按法律规定,其岳父和岳母共同拥有的房产的一半应该由其岳母、妻子和女儿共同继承。但继承还没有进

16、行时,其岳母、妻子和女儿均出车祸死亡了。表面看,张某岳父的房产已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其岳父的弟弟此时应该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兄的房产。,有个规定你可能不知道!,此案最终结果是张某岳父的弟弟败诉,张某合法继承了其岳父岳母的房产。张某之所以能继承其岳父岳母的房产,是基于在法律上有一个关于继承人死亡时间判断的特殊规定。,这个规定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的司法解释:在法定继承中应注意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的继承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做法是: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死者各自都有继承人,几个死者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很是不好推理吧!,正确的继承顺序是,张某岳父的房产应由其岳母和妻子继承,但其岳母和妻子同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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