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代理.ppt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9735163 上传时间:2019-10-27 格式:PPT 页数:71 大小:1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九章代理.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第九章代理.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第九章代理.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1页
第九章代理.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1页
第九章代理.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九章代理.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九章代理.ppt(7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九章 代理,甲10岁,继承其父某栋房屋,其母乙以甲的名义刊登出租广告,丙公司的总务主任丁见报后,即与乙联络,以丙公司名义订立租赁合同。 问题:1、乙、丁是否有权利这样做? 2、谁应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有时指代理关系,有时指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甲 租赁合同 丙 效 法定代理 果 意定代理 归 属 乙 丁,二、 特征,1、代理的行为是法

2、律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意思表示 注意: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分离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代理行为无论有效还是无效都归属于被代理人,三、代理制度的功能与代理的适用范围,功能: 弥补了行为能力的不足 扩展的人活动空间,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主要适用于: 1、法律行为 2、诉讼行为和非诉事件 代理的扩展适用 3、某些行政义务的履行,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1、事实行为 2、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结婚、立遗嘱 3、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4、违法行为 5、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五、代理与类似行为

3、的比较,A公司的董事长B派C告知D,B授权其以A公司名义向E购买某稀有鸡血石,E的店员F与D从事磋商,订立买卖合同,D开具支票交付于F,清偿价金,F将鸡血石交付于D。 1、说明案例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2、假设C告知错误,A公司能否撤销?,3、假设D有胁迫,谁可以撤销合同,谁应承担责任? 4、假如F有欺诈,谁可以撤销合同,谁应承担责任? 5、假如D未表明是为A公司购买,合同效力应归属于谁?,(一)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两者都涉及到意思表示的归属(属于归属规范),指讲一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另外一个人的规定,传达人将法律行为一方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另一方(受达人。,不同:1、传达人不要求行为能

4、力 2、意思表示的形成 代理人表达的是自己的意思,传达人传达的是他人的意思。 3、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的错误以谁为标准,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有错误,只能就代理人来看,而传达则就表意人决定。 4、身份行为不可代理,但可借由传达人传达意思表示,(二)与代表的区别,区别:1、行为人的法律人格不同 2、行为性质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代理只适用于的法律行为;从行为代表制度适用于代表人的一切行为。,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四)与行纪的区别,行纪被称为是间接代理(在商事营业上运用)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使用的名义不同

5、2、法律效果的归属不同 3、行纪一般为有偿 4、撤销权的归属不同,甲授权乙代理其向丙购买名画,丙对乙实施欺诈: A 乙以甲的名义 B 乙以自己的名义 问:是否构成欺诈以谁为准? 谁有撤销权?,(五)与居间的区别,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并不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与委托的区别,联系:委托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 区别:1、性质不同 2、内容不同 3、制度设计的中心不同,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

6、授权。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是否是独立的代理类型?,(二)一般代理(总括代理、概括代理)与特别代理 以代理权限的范围为标准 代理权惊险盯着为特别代理,未经限定者为总括代理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以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 民通意见79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授权 复任权 甲 乙 丙 (本人 ) ( 代理人) ( 复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

7、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复任权的取得: 1、事先授权 2、事前同意 3、事后同意 4、紧急情况,民通意见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复代理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与原代理人的关系 两者仍存在代理关系; 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

8、对被代理人承担复任责任。 2、被代理人、与复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与解任权。,3、原代理人与复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解任权 当原代理人就选任、监督有过失时,在内部应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托不明,给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对本人负连带责任。,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斤,并交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适逢春节家乡不产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之事相托,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 问: (1)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强盗

9、抢劫,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2)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3)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而非茶叶,该损失谁来承担?,(五)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是否以本人的名义,甲(有古董),乙(欲买),丙(未以乙的名义),委托授权丙,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10、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六)积极代理、消极代理 积极代理是指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消极代理是指代理人代为受领意思

11、表示的代理,第三节 代理行为与代理权,一、代理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性质:1、本人行为说:真正的行为人不是代理人而是本人。 2、共同行为说:认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割开来,合作的加以实施,3、补充行为说:认为代理由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共同构成,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含有效果意思,因为属于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缺乏为自己取得法律效果的意思,不是独立的行为,只是授权行为的补充和具体化。 4、代理行为独立说:代理行为纯属代理人自己的法律行为,不过以本人的名义,表明了是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意旨。,(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12、1、一般成立要件 须代理人有意思表示 2、特别成立要件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隐名行为:隐去被代理人的姓名 不对本人产生约束力 冒名行为:假冒他人之名而为法律行为,实际为自己订约,A相对人并未因所冒之人的名义而与行为人订约,不属代理 B相对人因所冒之人的名义而与行为人订约,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以虚假的姓名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因为虚假的姓名并不具有区别意义。,(三)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一般有效要件 (1)关于代理人的能力: 应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只要有意思能力就可以了。,(2)关于意思表示瑕疵 代理行为是否存在意思瑕疵,以谁的意

13、思表示为标准? 台民:“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欺诈、被胁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响时,其事实之有无,应就代理人决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予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为时,其事实之有无,应就本人决之。,(3)关于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特殊生效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人有代理权是代理行为当然、确定、完全发生代理效力的要件。,无须追认。与无权代理相区别,任何人不得主张无效,

14、在本人、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与表见代理相区别,代理权的性质:代理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资格或地位。 (2)是法律容许代理的行为。,二、代理权的取得,(一)法定代理权 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二)指定代理权 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 如法院指定的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三)意定代理权 依法律行为授予 1、授权行为的性质 向代理人授予 (内部授权) 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向代理行为的第三人表示 (外部授权) 授权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不同授权的意义: 以谁能够了解加以认定 在代理权授予行为有瑕疵时向谁撤销 代理权的限制与撤回,不得对抗第三人,2、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授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

15、) 有代理权的授予,无基础关系,如代买东西 有基础关系,但无代理权的授予,如实习生 既有基础关系,又有代理权的授予,如公司的业务员,甲委托未成年人乙,让乙代其在某市租房子。乙与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若委托合同无效,授权行为是否有效? 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有因说 无因说,3、授权行为的形式与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三、代理权的行使,1、在代理权限范

16、围内行使 代理人有权为保存行为、利用行为、和改良行为。 超越代理权而为代理的,为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 3、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尽到注意义务 法定代理中应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委托代理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行为 (3)报告和保密的义务 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为代理行为,四、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滥用代理权的要件: 有代理权 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设立代理权的宗旨。 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1、自己代理 法律后果是无效?还是效力未定?还是可撤销? 台民:非经本人允许,为无权代理,但法律行为是专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小学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