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万国真题班刑法-韩友谊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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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历年经典真题评析提纲韩友谊 02 年以来刑法出题特点 1、分值占司考总分 14%左右,基本上是最重要的部门法。 2、难度:02、03、03 年偏难,05、06 年简单,07、08(统考)总体适中。 3、知识点分布: (1)记忆型知识点:刑罚论(刑种、裁量制度、执行制度);刑法中比较特别的规定;重要的司法解释(单位犯罪,自首、立功,交通肇事,挪用公款)。 例:1、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 年卷二第 57 题,多选题)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释的

2、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 10 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答案】ABC 【解析】A:根据刑法第 81 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非“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假释的下限可以不受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限制。所以 A 选项说法错误。 B:根据刑法第 85 条的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执

3、行完毕”,而非“剩余刑罚不再执行”。所以 B 选项说法错误。 C:根据刑法第 86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而非“先并后减”。所以 C 选项说法错误。 D:根据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的规定,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此处的判断基点是原判刑期,所以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 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所以 D 选项的说法正确。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 460 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 2

4、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四川延考第 2 题)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A 【解析】根据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对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如实供述,成立特殊自首。对其中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作扩大解释,包含被司法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行为人。题目中甲就属于这种类型。甲是因为普通盗窃行为(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而被行政拘留,其如实供述的盗窃罪与普通盗窃行为不是同种罪行关系,所以满足了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的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规定,成立特殊自首。也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被羁押期间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主要罪行的,或者对同种罪行需要数罪并罚的,也可以成立自首。1 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四川延考第 92 题)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

6、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D丁等 5 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 5 人均分。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答案】ACD 【解析】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7 年出版,第 449450 页. 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

7、发票为主要业务,以司法解释该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B: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 年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单位被吊销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C: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作出,并由具体责任人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由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丙虽然成立公司时违法,但是公司只要没有被撤销,其就具有单位行为的能力。 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

8、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丁等 5 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 5 人均分,属于该条规定,按照个人犯罪论处。 4、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四川延考第 58题)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 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 1 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

9、肇事罪 D. 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A:甲酒后驾车撞死他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死亡结果是由过失的交通肇事所致,并不是在杀人故意指引之下实施杀人行为所致,所以即使甲对被害人早有杀人之意,但是由于没有故意杀人行为,而且死亡结果与其主观故意没有客观联系,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乙明知

10、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导致重大事故的,符合这一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 1 人死亡,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C:交通肇事罪是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中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中的犯罪。丙在施工场地撞死人,属于生产、作业领域而非公共交通运输领域,因此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丁某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事故罪。因为特殊法由于一般法,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后果不得被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基本知识点: 例: 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

11、确的选项是:(08第 91 题)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答案:CD 解析:A:根据刑法第 26 条第

12、 3 款的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指的是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并不为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所以 A 选项说法错误 B:共犯人由于对于最终的犯罪结果都起了作用,所以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无论主犯还是从犯,都应当为自己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所以 B 选项的说法错误。 C:犯罪集团是共犯的一种形态,在其中担当领导、指挥角色的首要分子,由于起主要作用,自然是主犯。刑法中规定的聚众犯罪,既有成立共犯的情况,如聚众淫乱罪,也有只处罚首要分子一人的(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人的话),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3、。在只处罚一人的情况下,没有共犯,自然也没有主犯的说法。所以 C 选项的说法正确。D:根据刑法第 28 条的规定,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的,成为胁从犯。但是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主犯,其参加的共犯的方式对主犯的认定没有影响,因为刑法中没有也没有必要有“胁主犯”。所以 D 选项说法正确。 (3)前沿型知识点:解释、行为、因果关系、事实错误和违法性错误、部分犯罪共同、事后不可罚、信用卡诈骗罪、转化型抢劫、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 例: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08 年第 52 题)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

14、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BCD 解析:根据条件说,只要有条件关系,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则要考虑介入因素是否是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所无法预料的、介入情况对结果起作用的大小,综合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A:甲在章某开车时狠踹章某,一般人都会如章某般返身抵抗,章某的行为由于是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可以预料的行为,并不隔断因果关系。 B:乙的开枪行为结合李某的血友病导致死亡结果出现,乙的行为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起了作用,有条件关系,因而也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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