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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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提供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被视为民事行为(因为政府的招标采购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政府的干预应当是非常有限的,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此有许多规定。 行为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则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既包括政府

2、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因为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唯一的程序。事实上,哪种方式最为经济有效,哪种方式就应成为政府采购的方式,但需要规范和限定,同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行为的运行过程不同招标行为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授予合同标志着中标过程的结束。而政府采购行为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规范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操作,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终到采购结果的审查。因此,政府采购

3、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管理的实践更长,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也就更高。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由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的采购行为,强调政府机关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招标投标法将招标投标行为视为是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采购机构设置不同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为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组织形式有区别招投标组织是由业主、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组成的,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结果不同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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