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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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探究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探究*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学科群重点项目“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与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编号:71333011)、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潘 劲内容提要: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在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中有不同的表现。在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中,由于村干部在合作社中的多样化角色认定,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非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中,依合作社所发挥的功能以及村两委的执政能力,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类型,各种关系类型演绎出不同的行为逻辑。关键词:合作社 村两委 村社关系一、相关研究背景自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各种类型

2、的合作社不断产生,学界也掀起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下文简称“合作社”)的研究热潮。从合作社的生发机制到影响因素,从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到合作社的异化,从个案研究到计量分析,包括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例如与政府的关系以及与金融组织的关系等,都有较多研究。与上述浩瀚的研究文献相比,有关合作社与村级组织关系的研究则很有限。综述相关研究文献,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点:1.合作社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合作社与村级党组织呈现一种合作的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具体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政治层面的合作,合作社通过设立党支部与村级党组织开展政治层面的合作;二是经济层面的合作,合作社借助村级党组织的动员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解

3、决经营中的困难;三是社会层面的合作,村党支部统筹各方利益,调解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季婵燕,2011)。2.合作社与村委会的关系。合作社与村委会的关系存在紧密型和分立型两种模式。紧密型模式是指合作社与村委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种模式的优势是:能弥补村委会在经济职能方面的不足,完善统的职能;在村委会的带动下致力于村公益事业;不会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的对立。其劣势是:合作社具有不稳定性;村委会成员的能力与合作社发展不相适应。分立型模式是指合作社与村委会两套机构分开设立。这种模式的优势是:互相博弈,共同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村庄稳定;能防止因对合作社管得过严、过死而阻碍其

4、发展的状况;能极大地发挥农民的主动性,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其劣势是:村民对公共事务的热情下降而导致两套机构之间的矛盾增加;合作社号召力增加影响村委会活动的开展;两套机构之间由于争夺农村管理权而发生冲突(桂河等,2009)。3.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合作社作为自助性经济组织,首先要争取的就是经济发展的自主权,这自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对村两委原本享有的经济发展权形成挑战。一方是权利拓展型参与者,另一方是权力垄断型参与者,双方的关系调整必然需要经历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作为强势的一方,村两委对合作社往往采取的是选择性介入的干预策略:只要不构成对自身利益的严重挑战,也就不去干预合作社的发展;一旦合作社发展危及

5、自身的利益或权威地位的巩固,村两委干预的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赵晓峰、刘成良,2013)以上研究,拓展了有关合作社的研究领域,为人们深入开展合作社与村组织关系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是,上述研究也存在不足:首先,研究中只是提出了问题,而没有展开分析;其次,研究欠缺深入的个案支撑;最后,研究欠缺深度,类型划分过于简单,没有充分反映当下中国丰富多彩的农民合作社实践。 由于村民委员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因此,本文将合作社与村委会的关系以及合作社与村党支部的关系简化为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6、、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从原则上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合作社三者的关系应该是: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的发展。然而,中国农村丰富多彩的实践,演绎出多样化的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合作社类型不同,其与村两委的关系也各异。本文拟从村干部领办合作社、非村干部领办合作社、跨区域合作社、建立

7、党组织的合作社四种类型的合作社入手,展开对两者关系的探讨,以进一步拓展合作社的研究领域,并为在实践中理顺和把握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提供参考。二、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占有很大比重。2012年7月一项涉及全国7个省2343家合作社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由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占近20%,在某些地区,例如山东省夏津县,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高达34%(彭莹莹,2013)。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多以本村村民为社员,或以本村社员为主。在各地兴起的“支部+合作社”模式,都属于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由于领办者与村两委融为一体,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既可以发挥村两委在政治和行政方面的动员力,

8、又可以发挥合作社的经营效能。 由于领办人在合作社中的角色认定不同,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从而使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关系。依据领办人在合作社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将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村组织代理人领办的合作社、能人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社长成功竞选村干部的合作社以及社区领袖领办的合作社。村干部在合作社中的多样化角色认定,也使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关系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一)村组织代理人领办的合作社村组织代理人领办的合作社是指合作社领办人以村级组织或村集体名义领办合作社,领办人代表村级组织或村集体在合作社中发挥作用。案例1:安徽省石台县大山有机茶专业合作社资料

9、来源:根据郭红东、张若健(2010)整理。大山合作社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大山村,成立于2005年11月,注册资金10万元,现有社员110人。大山村是全国闻名的富硒村,村内多山坡,比较适合种植茶叶。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茶叶价格较低,村民收入的提升受到了影响。2005年,在村两委的组织下,全村农户成立了大山有机茶专业合作社,作为安徽省天方茶叶公司的原料基地。合作社统一为社员供应生产资料,统一收购茶叶,并代表社员与公司讨价还价。合作社理事会有9人,监事会有3人,村长任理事长,前任村长任监事长。村两委成员多在理事会、监事会中任职。村两委改选,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也相应变更。例如,现任合作社理事长

10、由现任村长担任,而合作社监事长则由前任理事长,也就是前任村长担任。合作社的日常管理、与茶叶公司交涉、协调动员社员等工作,由理事长负责。比较重要的事项例如采购生产资料、引进新品种等,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案例2:江苏省戴庄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资料来源:与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戴庄村党支部书记、有机农业合作社理事长李家斌的访谈笔录(2013年11月2日)。戴庄有机农业合作社位于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成立于2006年3月,目前入社农户近800户,占全村农户的90%。戴庄村两委成员均在合作社任职,但不在合作社拿工资。合作社指导社员开展有机农产品生产,统一为社员提供生产资

11、料、标准化生产规程、农产品加工和包装以及销售服务。合作社通过加工和流通取得的利润,扣除10%15%的公积金后全部按代理销售数量的比例返还给社员。待合作社公积金累积到一定程度,再按社员的原始股份分红。合作社领导人的产生过程是:村两委委员作为合作社理事会候选人,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村书记由理事会推选为理事长。案例3:山东省宁阳镇宝源奶业合作社资料来源:根据宋茂华(2011)整理。宝源奶业合作社位于山东省宁阳镇东关村,成立于2005年9月,共有社员102个,除东关村为团体社员外,其他均为个人社员。社员来自宁阳镇东关村和庙西村,但以东关村为主。合作社共有股金20万元,其中,东关村入股10万元,其他社员

12、每人入股1000元。合作社理事长为东关村村书记。合作社免费为奶牛养殖户提供防疫、饲料采购和设备维修等服务,并与蒙牛公司签订了牛奶销售协议,蒙牛公司按市场价收购牛奶,合作社按每斤0.2元向奶牛养殖户收取佣金。案例4: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区上冈镇仓冈村土地合作社资料来源:与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区上冈镇仓冈村土地合作社理事长的访谈笔录(2013年4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区上冈镇仓冈村2013年拥有土地3600亩。为了响应当地政府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土地流转的号召,上冈村在村书记的牵头下组建了土地合作社。合作社以每亩租金800元统一对外承租。按照当地的规划,该村2013年的土地流转要完成土地总面积的70

13、%(2520亩)。在村书记(同时也是合作社理事长)的说服动员下,截止2013年4月,合作社已经流转土地1000亩,约占土地总面积的28%。上述四个案例的共同特征是:第一,合作社理事长均由村干部担任。案例1中的理事长由村长担任,其他三个案例的理事长均由村书记担任。他们之所以能被选为合作社理事长,主要是因为他们担任着村干部职务。他们并不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合作社,而是以村组织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合作社的运作。第二,对于合作社领办人而言,他们的村组织代理人身份比理事长身份重要。行政职务是他们履行合作社理事长职务、开展合作社业务的重要保障。第三,合作社理事长即村组织代理人并不是固定的。随着村两委的换届选举,村

14、组织代理人有可能变更,继而合作社理事长也要相应变更。四个案例又各有其特点:案例1构筑了合作社与现任村两委和前任村两委的相互制衡关系。现任村两委作为理事会成员,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作;前任村两委作为监事会成员,对合作社理事会实施监督,由此构筑了合作社较为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案例2是目前合作社中较为普遍的形式。村书记牵头领办合作社,并兼任合作社理事长,带领村民共同致富,这种“支部+合作社”模式成为许多地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形式。当然,如果领办合作社、带领村民发展经济是村书记的一种自主选择,则应该提倡这种形式。例如戴庄村两委,将合作社作为发展经济的平台,使戴庄这个镇江市人均收入不足3000元的村庄得到了

15、迅速发展,即使是贫困户的年均收入也达到了6000多元。但如果将“支部+合作社”模式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强制推行,指标层层下派,则其作用便会大打折扣。许多村党支部为了应付政府的下派任务或为了得到项目补贴,临时搭起合作社架子,这种被动组建的合作社只是一个空壳,并不能起实质性作用。案例3提供了一个村集体组织兴办合作社的样本。村集体组织以入股方式组建或参股合作社,正成为一些地区振兴集体经济的一种探索。例如,吉林省柳河县出台了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增加村集体收入的实施意见及村集体入股合作社分红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办法等政策,鼓励村集体以土地、集体固定资产、村集体四荒地以及村集体积累和其他无形资产入股,全县

16、已有21个村采取领办或入股创办合作社的方式壮大集体经济吉林省柳河县出台政策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村委主任2011年第14期。但是,集体股份的产权模糊问题由来已久。如何明确集体股份的产权主体,并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这是集体入股型合作社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区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村民名下的做法值得借鉴。案例4提供了一个土地流转合作社的样本。目前,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势头强劲,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推动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在此背景下,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应运而生。由于涉及到土地调整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等重大事项,协调土地流转、做村民思想工作便成为村两委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案例4中的合作社理事长也即村书记介绍,他要“在思想上、感情上、经济利益上说服群众,顾全大局”,“一个个做村民的工作。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直到做通”。这样的群众工作,仅仅作为合作社理事长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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