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规定

上传人:万**** 文档编号:109054228 上传时间:2019-10-26 格式:WPS 页数:7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规定(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规定 3.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电气调试人员及有关的特殊操作工种等,应按有关要求持证 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的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3.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 分项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 建筑电气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的划分按表 3.0.2 执行。 表3.0.2 建筑电气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 项 工 程 建筑电气室外电气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变压器、 箱式变电 所安装、成套配电箱、控 制柜(屏、合)和确力、照

2、明配电箱(盘)及控制 柜安装,电线、电缆导管和 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电缆头制 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 验,建筑物外部装饰灯具、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 路灯安装,建筑照明通电试 运行,接地装置安装 变配电室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 (屏、台)和动力、照明配 电箱(盘)安装,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 安装,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 内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 验,接地装置安装,避雷引 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供电干线裸母线、 封闭母线、 插接式母线安装,桥架安装和 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 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 敷设,电线

3、、电缆穿管和线 槽敷设,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 电气动力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 台)和动力、 照明配电 箱(盘)及控制柜安装,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低压电气动力设备检测、 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 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导 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插 座、开关、风扇安装 电气照明安装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 台)和动力、 照明配电 箱(盘)安装,电线、电 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线, 槽板配线,钢索配线,电缆 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普通灯具安装 专用灯具安装,插座、

4、开 关、风扇安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 备用和不间断 电源安装 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 台)和动力、 照明配电 箱(盘)安装,柴油发电 机组安装,不间断电源的其他功能单元安装,裸 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 安装,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导 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 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接地装置安装 防雷及接 地安装 接地装置安装,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 敷设,建筑物等电位连接, 接闪器安装 3.0.3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 路、设备 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3.0.4 额定电压交流1kV及以下、 直流

5、1.5kV及以下的应为低压电器设备、 器具 和材料;额定电压大于交流1kV、 直流1.5kV的应为高压电器设备、 器具和材料。 3.0.5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均应检定合格,当投人 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3.0.6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 按本标准 及国家现行规范规定执行;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 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 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 施工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0.7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均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3.0.8 建筑电气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蒸前必

6、须经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验收 及认可签 证。 3.0.9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按照被批准的施工图 纸、 合同 约定的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 施工图纸修改必须有设 计单位的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准签证。 3.0.10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干线相 连接,不 得串联连接。 3.0.11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的规定。 3.0.12 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 准和规范的 规定。 3.0.13 送

7、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 态信号应正确。 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自动开关动作符 合指令要求,且手 动、自动切换功能正常。 3.0.14 建筑电气工程中的电气设备安装施工对土建工程的要求:与电气设备 有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土建施工及验收 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变电所、电控室等房屋内部粉刷装饰 应完毕。 2 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清理干净;室内地面 基础应施 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建筑地面标高。 3 预埋件应埋设牢固、位置准

8、确,预埋件及预留孔的尺寸应符合设计和有 关规范的 的规定。 4 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应符合有关现行 国家规范 及设计的要求,基础槽钢应牢固可靠。 5 电气室、 电控室的室内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6 电气设备安装完毕,投人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门窗安装 完毕;运 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工作应施工完毕;施工中造成 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及抹面应完成。 3.0.15 承担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具有必 要的施工技 术标准、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应编制

9、 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 术方案施工,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3.0.16 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必须对其 进行验 收。 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确认设备、 材 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后, 方可在施工中应用。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对于国家明令 淘汰的材料严禁使用。 3.0.17 对于有异议的设备、 器具和材料,应送至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抽样 检测。 试 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规定后, 才能在施工中

10、应用。 3.0.18 电气设备、 器具和材料的进场验收,首先其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批准进人 市场的。 验收时除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规定外,并应提供安装、 使 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经批准的免检产品或经行业协会认定的名牌产 品,在进场验收时,宜不做抽样检测。 3.0.19 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范规定 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规格、 型号、 性能 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 使用、 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并应符合合同的有 关规定。 3.0.20 经批准的免检产品或认定的名牌产品,当进场验收时,宜不做抽样检 测。

11、3.0.21 型钢和电焊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批查验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 检测。 2 外观检查:型钢表面无严重锈蚀,无过度扭曲、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 完整,拆 包抽检,焊条尾部无锈斑。 3.0.22 镀锌制品(支架、 横担、 接地极、 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按批查验合格证或镀锌厂出具的镀锌质量证明书; 2 外观检查:镀锌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齐全,无砂眼; 3 对镀锌质量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0.23 安全、环保措施 施工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 防护措施,进行安全交底,并应遵照安全技 术及劳动保护制

12、度执行,参加安装的电工、起重工、焊工持证上岗。 2 施工机械用电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保护。 3 吊装作业开始前,索具、机具必须先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线路架设和灯具安装必须由专业持证电工完成。 5 作业前,检查电源线路应无破损,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活可靠。 6 施工中使用的各种电气机具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范JGJ46 88,避免发生电线短路和人身接触触电事故。 7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防止漏电伤人。 8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时必须是完好设备,不采用国家要求淘汰的机械设备, 并定期 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在正常状态下运行。 9 对易燃材料操作点要配备

13、干粉灭火器,防止火灾发生。 10 注意对机械的噪声控制,白天不应超过85dB,夜间不应超过55dB 11 应注意对粉状材料的覆盖,防止扬尘和运输过程中的遗洒。 12 防止机械漏油污染土地。 13 加强有毒有害物体的管理,对有毒有害物体要定期定点排放。 3.0.24 建筑电气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标准 规定的质量 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 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标 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 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 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3.0.25 建筑电气工程完工后,承包(或总承包)单位应组织自检,在自检合 格的基础 上,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 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 收;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 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 行验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材标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