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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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 竣工验 收。 3.1.2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 统、 火 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 智能化系 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 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 3.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 成”的顺序 进行。 3.1.4 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表A.0.1 的要求。 3.1.5

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 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 应按相 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 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 组织实施。 3.2 产 品 质 量 检 查 3.2.1 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 硬件设 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3.2.2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目录或 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人强制性认证产品 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 后方可使

3、用。 3.2.3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 双方有特 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3.2.4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2.5 硬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 目,可靠 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 数据库管理系统、 应用系统软件、 信息安全 软件和 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 件,除进 行功能

4、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 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钡(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 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件(包括软件资料、 程序结构说明、 安装 调试说 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3.2.7 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 负责审定。 2 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 构批准后 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 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 装质量。 3.3 工程实施及

5、质量控制 3.3.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 场设备和 材料的验收、 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 系 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3.3.2 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 建筑装饰装修、 建筑给水 排水及 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 3.3.3 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 1 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 工图设计 文档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0.3 的 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 2 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制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6、。 3.3.4 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 行进场验 收。 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 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 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3.3.5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标准附录B中表B.0.1,具体要求如下: 1 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 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3 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 供主管部 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档。 4 进口

7、产品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 套提供的 质量合格证明、 检测报告及安装、 使用、 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 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3.3.6 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未经监理 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应按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0.2 填 写隐蔽工程(过程检 查)验收表。 3.3.7 采用现场观察、 核对施工图、 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 检查和 观感质量验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 第4.0.5 条和第5.0.5 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应按附录 B中表B.

8、0.4 的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 3.3.8 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 项目逐项 检测。 3.3.9 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 续不中断 试运行。应按附录 B 中表 B.0.5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试运行报告。 3.4 系 统 检 测 3.4.1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3.4.2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档,以及本标准规 定的检测 项目、 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 施。 3.4.3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3.4.4 检测结论与处理 1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 不合格, 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 时抽检数 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 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3.4.5 检测机构应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0.1、 表 C.0.2、 表C.0.3和表C.0.4填 写系统 检测记录和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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