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04缔约过失、合同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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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性质,第一节 概述,概念: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目的在于保护尚未达成正式合同而处于缔约过程中的当事人的合理的信赖利益。 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欠缺,更周到的保护缔约人。 予信行为:一方所作出的行为导致另一方产生合理的信赖。,第一节 概述,(合同未成立型)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2、)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开始、继续、终止)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无效型)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区别 1、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无合同关系(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撤销)的情况下 2、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给付)予信行为导致的非法定非约定特殊义务,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对信赖利益的必要注意义

3、务。 3、严格责任(违约)过错责任 4、可约定,损失赔偿、违约金、强制履行不能约定,仅损失赔偿 5、损赔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履行利益,含可得利益)不受该规则限制(信赖),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区别(略) 1、与合同有关无关。 2、相对信赖利益受损并非侵权人的行为产生的绝对利益受损。 3、消极或积极侵害信赖利益积极。 4、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公平责任。 5、赔损赔损+停止侵害+消除危险+。6、信赖利益损失灭失+可得+非财产。,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二、当事人一方须有缔约过失行为,合同法规定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

4、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有效的要约和要约邀请;初步的协议或许诺;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宣告无效、或被变更撤销;订约阶段通知、保护、照顾等附随务;无权代理;等等。解释二第8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

5、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2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相对方的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害 由于一方当事人先前的予信行为导致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因法律

6、承认并保护这一信赖而获得的有利状态。 四、须行为人有行为能力,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一)赔偿范围 1、信赖利益的赔偿:受损害方所可以请求的合同缔约前所处的状态,所受损害+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交通费(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鉴定费(企业收购方聘请审计人员的费用);咨询费(律师咨询);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利息(贷款)。 所失利益:承诺以更高价购买西瓜致0.9元的西瓜以0.7元卖出 不得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时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2、完全性利益的赔偿:违反保护或保密义务,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 可能远超履行合同所生利益。,(二)区分过错大小,1、甲公司于6月

7、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司考P72)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 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 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

8、失。甲公司的行为如 何定性?()(2003年司考P73) 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3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 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 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2003年司考P73)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 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 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1、D 2、C 3

9、、B,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第三节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第五节 情势变更原则 第六节 涉他合同 第七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 概述,生效强调效力之有无,效力则强调效力的内容,合同的效力也就是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合同对合同主体及合同关系外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合同效力的扩张在主体方面的体现。 思考:谁可主张合同无效?,第二节 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一、合同债权,概念 特征,请求权、相对权、相容性或兼容性、平等性、期限性、设定上的任意性、转让上的受限制性,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节 合

10、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1、请求权:对应的权利是支配权 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只有借助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利益; 在债务人履行义务前,债务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行为。 物权:支配权,直接支配物,不需借助其它人的行为。,第二节 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2、相对权(对人权):对应的权利是绝对权(对世权)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均为特定人的权利。 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人主张权利; 物权:绝对权,可向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 “债务对人,物权对世”,第二节 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3、相容性或兼容性:对应的权利是排他性 同一标的物上可设置数过内容相同的债权,各个债权可相互

11、兼容而不排斥; 各个债权均有效; 各债权之和大于标的物,单个债权可等于标的物。 物权:排他性 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债权; 不允许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不允许设立两个地上权或两个质权。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第二节 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4、平等性(优先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的数个普通债权效力一委律平等,不因数额大小、成立先后而有所差别。 物权:优先性 抵押权、质权优先; 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 思考:先行保全的财产是否优先受偿?,第二节 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

12、5、期限性(永续性) 物权:永续性 土地使用权? 6、设定上的任意性(法定性) 物权法定:类型、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均由法律设定 类型强制;类型固定,第二节 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7、转让上的受限制性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物权:除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均可转让。,1、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与间接义务 给付义务

13、:最主要的义务,包括金钱、物、行为的给付。属概念:上位概念 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 交付义务:金钱、物仅指的给付。种概念:下位概念,附随义务:法律无明文规定(?),合同无约定,但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或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协助义务、不作为义务) 注意义务:指合理的注意义务,因职业、文化程度、判断能力、债务的性质而不用。包括一般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

14、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附随义务:法律无明文规定(?),合同无约定,但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或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协助义务、不作为义务)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告知义务:重大事项的告知;使用方法、瑕疵、业务上的告知、给付不能的告知。P133,间接义务(对已义务或不真正的义务,如扩大损失) 是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

15、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前契约义务、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一、概念,第三节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定义:即合同的相对性,又称为合同之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对特定的主体发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罗马法:称债为“法锁”。“合同对第三人不及利害”,任何人不得为他人订约”,“不得给予当事人之外的人以利益或不利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

16、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三节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二、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1、合同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合同的当事人,只能向合同的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向提出。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规定、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1、合同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义务一般不约束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节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二、内容 (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2、因第三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责任。,一、合同履行的原则,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 (二)适当履行原则(主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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