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精选:赠与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精选:赠与合同(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精选:赠与合同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诚意“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精选:赠与合同”,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
2、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14.0000pt;mso-font-kerning:0.0000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