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隐患自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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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隐患自查标准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 级目录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只能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开采活动。否则不准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需

2、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条采矿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采矿证。要按许可证的开采方式和规模组织开采,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开采活动。否则不准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安全标准化证书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3、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作业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3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及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49条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各岗位职责(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

5、任;(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十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条三同时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9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7、。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第9条从业人员培训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

8、排上岗作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

9、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

10、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24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

11、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12、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40、41条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应

13、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

14、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

15、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应急救援物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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