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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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权 法,主讲:谢志红,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8课时),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与财产 (一)民法上的物与财产,1、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具有以下特征: (1)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稀缺性。 (3)必须能为人力支配和控制。,2、民法上的财产,民法上的财产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专指人力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性东西;二是还包括人赖以获得或付出物质财富的非物质性事物,包括智力成果、债权等。民法使用财产这一概念,始终把握一个标准,即看它在人的相互关系中能否直接体现主体的物质利益。,(二)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

2、利,作为构成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为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须是特定物; 2、须是独立物;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三)物权与财产权,从民法的权利体系来看,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物权只是财产权体系中的一种形态。,二、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属于物权。,(二)物权的本质,1、对物说,其代表人为德国的德恩伯格和耶林。这种观点认为,物权乃是人对物的权利,或者说是人直接对于物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2、对人说

3、,其代表人为德国的温德夏特和萨维尼。这种观点认为,物权实质上表现为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不是一种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对抗一般人的权利。,(三)物权的意义,1、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2、物权的作用在于发挥物的效用。 3、物权最能体现权利主体的意志。,三、物权的特征,(一)物权的绝对权 (二)物权以物为客体 (三)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权利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3、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如

4、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注意,四、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规范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物的归属关系;二是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原则表现为三个方面: (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的物权; (2)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即权能; (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包括:(1)公示原则(2)公信原则。,五、我国物权立法,(一)必要性 (

5、二)立法现状 (三)指导思想 1、所有权的相对限制 2、以他物权制度为核心 3、强化物权公示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一、支配效力。指物权人享有的得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支配行为的作用力。包括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 二、排他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1、概念。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防碍其物权行使的作用力。 2、内容。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防碍、请求恢复原状。,三、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一)物权破除债权 (二)优先受偿权 (三)优先购买权,四、追及效力 (一)物权追

6、及效力 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二)追及效力的限制 1、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2、取得时效制度,第三节 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一)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 (二)他物权 1、概念。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限制物权) 2、性质和特征。(1)就权利主体和客体而言,他物权是特定的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2)就权利内容来看,他物权是非独占性的物权,即权利人只能享受有限的经济利益,且应向所有人权支付代价;(3)就权利行使来看,其对物的支配受到所有权人

7、的限制;(4)就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他物权是派生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1、概念。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特征 (1)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2)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以物的占有为前提的。 (3)其客体主要为不动产,也可以是由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国有企业经营权) (4)其为独立物权。即权利人对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其他财产权为前提。 3、类型。外国民法上,用益物权主要包括:,(1)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和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一般认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地上权。 (2)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

8、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核心是利用他人的土地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土地服务。 (3)相邻权。是指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4)永佃权。是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和放牧的权利。又称田面权。 (5)用益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这是法国民法典和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种类。 (6)典权。是指以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据此在他人财产上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我国台湾民法规定的物权类型。,(二)担保物权 1、概念。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特征

9、。(1)是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2)是一种价值权即就物的可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设置的他物权。(3)具有从属性。(4)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毁损时,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以其他物替补。 3、种类。(1)典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2)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浮动担保等。,1、对物支配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后者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一)动产物权 (二)不动产物

10、权 (三)两者的区别 1、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2、物权的公示方法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同。 3、所受限制不同。,四、本物权与类物权 (一)本物权。是指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规定的各种物权。 (二)类物权。是指基于对物之事实占有人根据物权法占有制度的规定而享有的各种占有权。,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一)概念。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其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 (二)变动的原因 1、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其中双方物权行为又称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 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自然收益)、继承、时效、先占、添赋、遗失物之拾

11、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等。,二、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概说 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其有二层含义: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二)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三)各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所持的不同立场 1、肯定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2、否定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折衷主义。以瑞士民法典为代表。即认为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密切联系,并把债权行为(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登记承诺)与物权效果(登记)结合起来。,(四)对三种立法的比较 (见教材216页),

12、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包括(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2)通过收益取得物之天然孳息的物权;(3)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没收而取得物权;(4)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5)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6)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7)取得添赋物的所有权;(8)通过时效制度取得物权;(9)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权。,2、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包括: (1)基于债权行为;如买卖、互易、赠与、继承等

13、,而发生的物权转移取得物权; (2)基于物权合意而取得。如土地使用权契约、抵押权契约、典权契约等; (3)基于行政方法而取得,如采矿权、水资源使用权等。,(二)物权的消灭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如买卖。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法定期间的届满等。,第五节 物权的公示和公信 一、物权的公示 (一)物权公示的概念。是指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二)物权公示的方法 1动产。以占有为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方法,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不动产。以登记与登记变更为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三)物权公示的效力 1成立要件主义。以德国

14、民法典为代表。当事人未按此种要求进行物权变动公示,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对抗要件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即只赋予法定公示方法以社会的公信力,但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认为当事人只要形成的债权合意,物权变动即发生效力。只是在当事人在未依法进行公示前,不具有社会的公信力,不能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折衷主义。,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 1、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以成立要件为主,也同时承认有例外。如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船舶登

15、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在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者无效;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一)登记的概念 (二)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 (三) 登记机关 在我国,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的机关有国有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理机关、林业管理机关等。其中土地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机

16、关二者最为重要。,(四)登记的效力 对物权登记的效力,各国立法各有不同,较为合理的做法是根据登记原因的不同而赋予登记不同的效力。具体包括: 1 依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即把物权变动与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结合起来,才能发生变动效力。 2、因继承、没收、征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土地回复、附和、房屋新建、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除斥期间届满等原因而取得不动产物者,及无主不动产的国家取得等,非经登记不得处分。,三、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与交付 (一)占有的公示意义。占有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以占有推定占有人为物权的享有人。 (二)交付的公示意义。交付是动产物权的转移的公示方法。交付的方式包括: 1、现实交付。可分为直接交付和托运、邮寄等。 2、简易交付。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之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如承租人购买租赁房屋,遗失物的拾得人表示要购买该物。 3、占有改定。即依双方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变为他主占有。如出卖人出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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