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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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摘要)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全文共 6 万余字,现摘要刊登。报告全文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近日出版。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420 件,比 2010 年增长 34.19%。另有 2010 年旧存案件 46 件,2011 全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 466 件,审结 423件。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增长迅猛,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重增加,尤其是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增长明显,成为去年最显著的案件特点;因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明确法

2、律边界,给社会公众以具体指引的新类型、疑难案件依然居高不下;专利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案技术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发明专利案件和涉及医药、化工、通信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商业标识类案件尤其是商标案件比重增多,商标权人通过诉讼维护市场利益和划定行为界限的需求日益强烈;著作权案件中涉及软件、数据库、动漫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案件比重增加,诉争保护的新类型著作权客体不断涌现;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网络技术、新型商业模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商业秘密纠纷的比重增加。与上述案件特点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方面呈现出如下特点:对专利商标行政机关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日渐深入,司法裁判在专利商标授

3、权确权标准的确定和把握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在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同时,重视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在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导向作用,确保法律适用正确方向;依托和凝聚社会共识,明晰法律含义和明确法律边界,维护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统一;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利益平衡,积极促进知识产权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和均衡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从 2011 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 34 件典型案件,归纳出 44 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本年度报告并予以发布。每年定期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

4、社会公众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并日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案件年度报告在明晰法律规则、指导审判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也越来越大。同时仍需说明,虽然本年度报告归纳的法律适用标准和方法具有一定普遍意义,但由于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裁判中针对新型、复杂、疑难问题形成的认识,具有较强的个案性和探索性。而且,随着对有关问题认识的深入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和方法也可能会随之发生调整和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期待,进一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切

5、实有效回应社会司法需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一、专利案件审判(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在徐永伟与华拓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 64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由于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应如何解释该用语的含义在蓝鹰厂与罗士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 248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一般应根据本

6、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不能简单地将该用语的含义限缩为说明书给出的某一具体实施方式体现的内容。3.母案申请对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在邱则有与山东鲁班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 1309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母案申请构成分案申请的特殊的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超出母案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不能作为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依据。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在张镇与金自豪公司、同升祥鞋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 630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

7、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5.先用权抗辩的审查与认定在银涛公司与汉王公司、保赛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 1490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被诉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或者为实施专利作好了技术或者物质上的必要准备;药品生产批件是药品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对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不产生影响。6.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在君豪公司与佳艺家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 1406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

8、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7.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内容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在湘北威尔曼公司“抗 -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无效行政案【(2011 )行提字第 8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专利的基础;专利申请人未能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一般不得作为评价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确权标准的依据。8.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规定

9、对药品专利授权条件的影响在前述湘北威尔曼公司“抗 -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涉及药品的发明创造而言,在其符合专利法中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前提下,即可授予专利权,无需另行考虑该药品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规定。9.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判断标准在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 53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包括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

10、确推导出的内容;只要所推导出的内容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就可认定该内容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与上述内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则可认定对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10判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在曾关生“一种既可外用又可内服的矿物类中药”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1 )知行字第 54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审查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

11、,不能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11.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否严格限于专利审查指南限定的三种方式在先声公司“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1 )知行字第17 号 】 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满足修改原则的前提下,其修改方式一般情况下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方式,但并未绝对排除其他修改方式。12.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在前述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

12、与专利保护范围之间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具有明显差异;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修改其权利要求书时要受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限制,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时,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修改原权利要求书时既可以扩大也可以缩小其请求保护的范围。1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在前述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禁

13、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应予适用,但是其要受到自身适用条件的限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原则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在专利授权程序中,相关法律已经赋予了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只要这种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禁止反悔原则在该修改范围内应无适用余地。1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在多棱钢业集团“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0 )知行字第 6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在无效宣告请求人自主决定的对比文件结合方式的基础上,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以评价专利权的有效性,并未改变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有助于避

14、免专利无效程序的循环往复,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在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时,应当在程序上给予当事人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15.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中“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把握在美的公司“风轮”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1 )行提字第 1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一般消费者从整体上而不是仅依据局部的设计变化,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在判断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会予以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16.设计要素变化所伴随的技术效果的改变对外观设计

15、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在前述美的公司“风轮”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仅仅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美感的产品设计,不应当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予以保护;一般消费者进行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时,主要关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的变化,不会基于设计要素变化所伴随的技术效果的改变而对该设计要素变化施以额外的视觉关注。二、商标案件审判(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17.判断商标侵权行为应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在齐鲁众合公司与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222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侵权原则上要以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为基础;判断是否存在造成

16、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时,应该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18.独家经营和使用的具有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在佛山合记公司与珠海香记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 55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19.含有描述性外国文字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在佳选公司“BEST BUY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1)行提字第 9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如果商标标识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20.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在沩山茶叶公司“沩山牌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2011)行提字第 7 号) 】中,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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